广告刊例
一、凡在本台播出的各类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天津市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本台有权修改或拒播。二、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公司在本台播放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一律实行先交款后播出的原则。三、已经安排播出的广告,客户如需修改或停播,须提前三天办理文字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由客户承担。四、凡广告播出指定正一或倒一位置的,一律加收20%的播出费;凡指定正二或倒二位置的,一律加收10%的播出费。五、本台节目如有特殊变化,我台将事先通知客户;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广告错播、漏播现象发生,我台将以补播形式给予补偿,不承担其他责任。六、凡在本台播出的各类广告,以本手册刊出的播出时间为基准,提前或错后30分钟播出视为正常;因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出现正常时段广告随节目提前或顺延播出的情况,亦视为正常,不予补偿。七、广告播出与否,请以本台广告部开具的《广告播放证明》为准。八、本价格表的最终解释权归天津电视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