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天津卫视|T1新闻|T2文艺|T3影视|T4都市|T5体育|T6科教|T7少儿|T8公共|T10国际|T11三佳购物|数字频道
 新拍客 | 节目时间表 | 天视剧场 | 广告部 | 卫视广告 | 天视主持人 | 编播动态 | 天视信息 | 天视论坛
  传播科教事业最新动态,提供电视教育服务,报道国内外最前沿的科技、教育、文化成果,是渴求知识人们的家园……>详细

陈玲

谭夜

岳博伦

刘汝君

王晖

 

老人院里走失了老人


本期节目6月8日播出,敬请关注!

  法律提示:出于信任,子女们将老人送到老人院,而老人院由于疏忽管理导致老人丢失,不管谁对谁错,最后伤害的都是人们之间建立起来的信任与感情。因此,我们要说信任是最高的维权,维权是最低的信任。真正的维权、深层次的维权应该从重建信任做起。

  开始语: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的案与法。中国有句古话叫“积谷防饥,养儿防老”,赡养父母是我们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而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过去家庭养老的方式正在逐步转化为社会养老,各种性质的养老机构也纷纷出现,就在这一福利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前不久,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94岁老人从老人院走失,五子女向老人院索要5万元精神赔偿的案件,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相关报道。

  王仲和老人今年94岁,老人虽然身体还算健康,但这样的年龄还是需要时刻有人照顾的。五个子女年龄也不小了,由于各种原因照顾起来不是很方便,于是,2000年3月,他们在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颐和老人院为老人包了一间房,并与老人院达成了一般护理的协议,每月交纳420元的费用。

  老人院委托代理人:这个老人是在2000年3月份入住颐和老人院的,当时办理的是自理登记,自理等级是老人院为老人提供食宿条件,同时为他换洗外衣、床单、床罩等,其他一切自理。

  在这段时间里,五个儿女一有时间就去看望老人,对于王家人来说这种平静、幸福的生活被2002年的到来全部打破了。

  大女儿:2002年,对我们全家来说是灾难的一年,年初的时候,102岁的姑姑故去了,3月份的时候,我的母亲故去了,对我父亲刺激特别大,那时侯我父亲就呈现了耳聋、痴呆,人家说什么话光知道笑一笑。

  一般护理已经不适合老人的身体状况了,于是五个子女又与老人院达成了全权护理的协议,每月交纳640元费用。

  老人院委托代理人:到了2002年10月份,鉴于老人的身体不太好,家属就变更了一下,每月交纳640元钱,虽然没有变更委托协议、委托合同,但按收费等级,每月交纳640元钱属于全护。

  就在为老人办理全护的两个月后的一天,也就是2002年12月7日,老人的女儿接到了一个令她们吃惊的电话。(同期)三女儿:我的父亲呢是在2002年12月7号,在老人院给丢的,我知道的时候呢是(下午)三点半,给我打来电话,我觉着是从天上不知掉下个嘛来,自个儿爹没了,说丢了,我就不相信。都90多岁了,走不了,怎么没的呢?

  三女儿:我们分成三部,有围着东北角各地转的,然后这些小一辈的开车从东北角三岔口到海河闸口,整一晚上,另一部分人呢,又从津河绕了一圈,我弟弟开车转到三点半,然后又砸的天津市公安局的门,让他们网上寻找老人。我的老家是山东的,我的四叔的一个儿子在山东,给那打电话没有,我的表姐在潍坊,打电话,那也没见着,给涞洲市的表哥打电话也没有。

  眼看就要过年了,王仲和老人仍杳无音讯,就当别人家都沉浸在老少团聚、欢乐祥和的新年中时,王家人却不知道这个年他们该怎么过。

  三女儿:每逢佳节倍思亲,姐儿几个什么叫年,过年亲朋好友来了,一问老人怎么样,姐儿几个根本就没法回答,一提这事,谁坐那饭桌上,谁饭咽不下去,这一个正月,这年就没法说。

  王家姐妹认为,正是由于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才于02年10月与老人院签定了全权护理的协议,现在由于他们的疏忽导致老人走失,老人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她们于2003年以颐和老人院为被告向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老人院方认为他们既不存在违约,也没有过错。

  老人院委托代理人:我认为南开区颐和老人院并没有违约的地方,因为家属把老人送到老人院实际上是和老人院建立了一种委托关系,那么一切应该按照委托合同来办理,这个全护的概念并不是完全24小时都由我监护,并不是这个概念。那么依照合同,这个全护,他所服务的范围是什么呢?除了食宿条件外,为老人打洗脸、洗脚水,倒大小便、送饭、换洗衣服、帮洗澡、剃须、理发等。那么,作为这些方面老人院应尽的义务,应做的工作都已经做到了。那么老人入住老人院之后和老人院签定了合同,合同当中第一条规定,入住老人院的老人应当遵守老人院的规章制度,那么,老人院也在明显处贴出了老人入住老人院公约,这个公约中明确约定,入住老人院的老人需要外出应当经院方同意。在这个合同当中,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入住老人院的老人在外活动时,如果发生意外、走失等情况,老人院概不负责,那么严格按照合同来讲,我认为老人院并没有违约。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老人外出时,需经院方同意这一说法,原告的几个子女认为根本不能理解

  大女儿:90多岁的老人还得跟他请假,我们就搞不懂这些问题,90多岁的老人哪有意识跟他请假,他要知道请假,他能丢失吗?他们一个人也没看见,而且非常理直气壮的说。传达室不放人,出入不登记,我们奇怪为什么这么理直气壮,我们就想90多岁请假,可能吗?

  而被告老人院方认为原告要求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老人院委托代理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但《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虽然没有使用精神赔偿这个概念,但是已经包含了一些内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王仲和老人2002年12月7号从老人院外出走失,经过家属和老人院多方查找至今没有下落。没有下落,到底是受伤还是死亡都不可确定,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的精神。

  2003年3月,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老人院没有规范的出入院登记管理制度,也没有专职人员对老人出入院的行为查询,造成了王仲和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的后果,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原告之父王仲和能不能找回来,是不是已经死亡了,结果还不确定。因此,五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待王仲和走失的最终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诉讼。五原告要求5万元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接到判决后,老人的五个子女一方面想不通,为什么老人院对老人的丢失负有责任,而自己却败诉了。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着另一个问题。

  大女儿:东北角那儿很快就要拆了,04年最后第三批,5月8号承包期就要到了,他厂子走了,走了之后呢,我们找不着他,房子再拆了,老人院没了,我们找谁去?

  三女儿:我一天、一个月、一年找不着我这个爹,老人院5月8号就完,我找谁去?我再告谁去?

  那么,到底颐和老人院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呢?

  老人院委托代理人:南开区颐和老人院的注册性质是民办福利机构,作为民办福利机构不是由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而是由民政局核发批准的,是民办福利机构,也就是说它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一种企业或法人。几个月后,几年后,老人院是不是还存在,对谁来说都是未知的,目前,王仲和老人的几个儿女最急的还是找到老人。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3-06-06 11:06 编辑: 陈瑜
[发表评论]
 
 

 
 
本网由北方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