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节目6月15日播出,敬请关注!
法律提示:从法院的判决结果中我们不难看出,司法更倾向于对法律公平原则的保护。纵观整个《保险法》,其内容都贯彻了这样的内容,人身保险的目的更倾向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补偿,而并非单纯为了投保人或其他指定的获取的经济利益。
家住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乡欢坨新村的村民张名义,由于具有驾驶技术,一直受聘于万德纸塑公司,为公司经理马向英开车。2000年9月,原告马向英,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平分公司,分两次为张名义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时为其他有危险系数工种的职工也都上了人寿保险。
原告马向英:我给职工上保险的初衷是什么呢,假设你在我这儿出事儿了,我万一扛不住的时候,我拿保险金来给你赔偿。当时我把职工都给叫过来了,跟他们讲了准备给你们上保险。当时我觉得这事儿挺不错的,挺荣耀的,私营企业给职工上保险,这是好事儿啊。
张名义之妻姜玉梅:他把保险单的复印件拿回来了,让我看说公司给上的保险,我是这么知道的。
就这样马向英,以开会的形式向全体员工通报了,要给职工上保险这件事情。并向职工说明了受益人是马向英她自己。除办公室及行政人员以外,马向英给一线职工、包括司机在内的员工,都上一份或两份人寿保险。
原告马向英:职工跟老板是雇佣关系,你给职工投保实际上我的,第一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假如我的职工要是出事儿了,以后我得给职工赔偿,那我要是没有钱呢,保险公司有钱,我从保险公司拿过来钱,我再给职工理赔,尤其你们是雇佣关系吗,你给雇佣人投保的话,从保险法第一允许你把受益人写为你自己。
记者:那你明白受益人是怎么回事?指的是什么呢?张名义之妻姜玉梅:我知道。回来我就问他,我说为嘛受益人写马向英呢?为嘛不写孩子大人呢?回来他说,人家公司上保险,就得写受益人是(马向英)。
2001年12月底被保险人张名义离开了原告马向英所在的万德纸塑公司,去了东丽区大毕庄官屯村,驾驶长途货运车拉煤和沙石料。
记者:他开始的时候是在你们公司做,他出事儿以后好像是在别的单位?
原告马向英:对。这个保期,我们职工都是每年到期自动续保,保险员陈伟就过来,把这个保续上,他是在续完保两个月以后,从公司辞职不干的。
张名义离开万德纸塑公司五个月以后,在2002年5月1日由于一场意外的车祸不幸死亡。身后留下了他年迈的父母和年轻的妻子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
当马向英得知张名义出车祸的消息后,以保险受益人的身份,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相关事宜。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她所提供的证据不完备为由,拒绝理赔。马向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
2002年8月5日《天津日报》在第五版刊登了,题为《20万保险赔偿金起纠纷》的报道。
张名义的妻子姜玉梅从报纸上得到消息后,知道马向英要获得丈夫的保险金,而她认为自己才应该是受益人。2002年9月12日,姜玉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是姜玉梅作为此案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2002年10月17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对任何一起保险事故的处理。都是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尤其是涉及到理赔金,数额较大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更是小心谨慎。这起保险理赔案所需要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的死亡鉴定报告、火化证明、驾驶执照、车辆的年检证明等等。
保险事故出现以后,由于马向英没能按照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及时将相关材料送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理赔一度搁浅。
2003年1月7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正是依据《保险法》的补偿性原则,做出上述判决。原告马向英必须对张名义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才能取得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张名义的家属理应从马向英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中得到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