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今年2月份说起,由于“小巨人”姚明以状元秀的身份成功地入主了NBA。而作为百事公司旗下的佳得乐运动饮料公司看中了姚明的商业潜力,并且成功地与他签约。随后,双方的合作更进一步,百事公司于5月12号宣布,姚明正式成为百事全球签约球星。
天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邓昭贤:姚明的形象和他积极进取的精神非常符合百事渴望无限的精神,我相信在未来姚明会对我们的业务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就在姚明准备和百事公司合作进行全球推广的时候,事情却突然出现了变化。市场上出现了印有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肖像的可口可乐产品。而姚明方面却并没有授权可口可乐使用本人的肖像。对此,5月15号姚明及其“姚之队”发表声明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立即收回印有姚明姓名和肖像的相关产品及其宣传物品,停止使用姚明肖像及姓名为其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姚明将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5月23号下午,姚明委托“姚之队”律师就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事件正式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之一: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员“集体肖像权”的控制是否合法
谁都知道,在饮料市场上,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历来是一对夙敌。而“姚明事件”恰恰是横跨在两个公司之间的一起侵权纠纷。不过,在事件发生后,百事公司则立刻表现出了置身事外的立场,似乎现在这起纠纷成了姚明和可口可乐之间的官司。
然而可口可乐公司地回击声明,却引出了一个第三方,在声明中,他们表示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的肖像权进行商业推广,是完全按照他们与中体公司所签署的赞助和约进行的。而所谓中体公司其实就是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权力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作为中体公司方面,他们出卖姚明肖像权的依据就是1996年,国家体委就出台了一个505号文件,强调现役运动员的所有无形资产,都归国家体委所有,其中就包括名称、肖像权。那么,也就涉及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国家体委有没有权利不经运动员同意而使用所属运动员的肖像权。(采访南开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晓东)肖像权是一种专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只有肖像拥有者才有权力支配,任何行政条令都不能支配
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表示:“法律上“集体肖像权”的概念是没有的,肖像权建立在个人专属的基础上,我们希望各级国家队要运用相关法律规则来规范他和运动员之间涉及到各方面人身关系。”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总编李铁流却针锋相对地指出,姚明此前几年效力国家队时,他穿国家队球衣的形象都被作为“集体肖像”使用过,比如“丰原集团”,但姚明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在法律上这被称为“默视”,也是一种协议的形式。国际体育产业专家魏纪中认为:作为协会或队根据其投入享有适当的收益索取原则对组成队的运动员拥有适当的合理的收益分配索取是合理的。
焦点之二:该官司的前景如何
姚明的官司如今已经成了媒体热炒的话题和人们街头巷尾议论的谈资,那么公众是如何看待这起对于体育界来说颇为新鲜的案件的未来前景呢?
新华社著名篮球评论员徐济成认为:从这件事情上,我个人不希望看到一个鱼死网破的结局。这件事的当事双方都是好人,这件事的产生有它的特定背景,所以在谈论这件事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单纯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谈。刚才有人谈到姚之队诉可口可乐商业偷袭行为,我看双方有点斗气的成份,都为了一个名,为了一口气;我是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此事最终有一个圆满的结局。
一名新浪网友认为:可能出现三种结局:第一、三方谈判,姚明方同意不起诉,表示自己在国家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下,以国家利益为准,但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需要修改,更适应市场化,兼顾个人和国家利益。这对姚明最有利,因为,该表示的态度已经表示,姚明则显示出高风亮节。第二、可口可乐不同意让步,篮协出面支持可口可乐,姚明也不让步,起诉。起诉后,由于各方面原因,法院要求私下调解。第三、法官根据法律受理,经过审判,判姚明胜,但作为责任方的中体产业也会作出赔偿。那么整个案件会对中国体育产业产生何种影响呢?第四、最后再经过几轮的审理甚至辩护后,法官判定中体公司和可口可乐胜出,那么姚明和背后姚之队又将会采取何种措施?难道置国家利益而不顾放弃为中国国家男篮效力吗
焦点之三:姚明要再次震动中国体育界
姚明起诉可口可乐侵权的案件从表面上看,是一起肖像权的纠纷,但其所引出的问题决不是如此简单。就象“伯斯曼法则”给欧洲足坛带来的巨变一样,姚明的官司势必会为中国体育届带来一场体制和观念的地震。
网友欢迎来到唐古拉则认为:从姚明纠纷暴露出中国体育的法制之路的滞后性,某些体育部门也一直没把法律太当一回事。因为他们自认为代表着国家的利益,而他们的利益一向是可以去侵犯个人的利益的。中国竞技体育的法制化道路,最重要的障碍就是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能和体制。
其实,姚明起诉可口可乐的纠纷,看似是一块钱的官司,实际上是‘姚之队’向现行的体育体制提出的挑战”,让我们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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