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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法律提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迫情况下依靠自身力量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还具有积极的社会政治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样对于犯罪分子就有了一种威慑力,从而对预防犯罪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开始语: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你收看本期的《案与法》节目。当我们遭遇到不法侵害时,是退避三舍,忍受欺辱,还是应该勇敢面对,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天津市河西区的张洪在面对这样的抉择时,选择了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却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推上了被告席。那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请看相关报道。

  故事:2001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一起上诉案。上诉人张洪由于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以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洪认为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事情发生在2002年1月1日,也就是2002年的元旦晚上7点多钟,李振华、于东顺等六人喝完酒以后,一起来到张洪经营的发廊。

  张洪未婚妻张艳芳:当时进来五个人,五个人一进门,就说要上厕所,然后我就说屋里有,进去吧,因为人家是客人,咱们就让他进去上厕所,然后从厕所回来,出来裤子没有提上的情况下,就问了:你们家脱光按摩多少钱,当时我们就没说话,就想,这人怎么那么说话,然后我们就没说话,他就一连问了好几遍,我们还是没理他,我们当时都在坐着看电视,然后他就从厕所出来裤子提上了坐在沙发上,就对着我问,咱们这脱光按摩多少钱,然后我就听着挺不高兴的,我就说,你怎么个意思,我们家没有,你要找别处找去,当时我听见了态度肯定是挺不好的,那几个人就在沙发上坐着,然后我很不客气的掀开门帘推着门让他们出去,别处找去我们家没有。

  于东顺等人要求服务员提供色情服务遭到拒绝后,他们仍不罢休,继续在发廊里无理取闹,并对服务员进行辱骂。

  张洪未婚妻张艳芳:其中有两个年轻人不服气,他们就骂街,说的很难听,我们店里有个小丫头,就还了他一句,他们就不高兴了,就惦着回来打她,这个时候张洪从外面进来了。

  就在李振华、于东顺等人在发廊里与服务员无理取闹并要动手打人的时候,外出办事的张洪刚好回来。由于李振华、于东顺等人不听张洪的劝阻,同时李振华还先动手用玻璃杯将张洪前额砸伤,在无奈之下,张洪拨打“110”报警。

  张洪:报警之后,他们有没有走,没有,报警之后他们就开始动手打我,从屋里我把拽出来,就拽到这位置,就这位置,对,就这位置打,给我打倒了以后,就在地上踢我,这放着做饭的东西,碰到了东西了,我从这就把刀抄起来了,抄起来以后我就往马路上跑,我往马路上跑,他们就追着我,他们追着你打,对,回来我就往那边跑,他们给我劫到那个位置,就是站人的那位置,到那位置我就跑不了了,那个地方无路可走了,我一看实在没办法,就把刀挥起来了。

  在发廊外,张洪在与李振华、于东顺等人的厮打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张洪就舞动做饭的菜刀,将与他厮打的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五人砍伤。事发后张洪再次拨打“110”报警。

  第二天,也就是2002年1月2日,张洪被刑事拘留,1月22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随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洪提起公诉。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洪在发廊门口,与李振华等人的殴打过程中,手持菜刀砍伤李振华、于东顺等五人,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和第6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一审判决后,张洪感到很冤,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于是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洪认为自己是被李振华等人拽出发廊并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自卫,应属正当防卫。同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也认为:上诉人张洪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自卫行为,虽然持刀连伤五人,但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张洪:当时我接到判决的时候,一看两年零六个月,我思想当中就这么认为的,我本身来讲吧,我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在他们对我进行暴力殴打当中,我为自卫才伤到了他们,我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念。

  张艳芳:你认为上诉有没有希望,我认为没有希望。为什么?因为都这么说没有希望,我对法律这块也不懂,就想着已经判完了,再改回来那是不可能的,当时我就没抱什么希望,我给他写信告诉他,下队就下队吧。既然你上诉了,咱也别撤诉,再开第二庭看看有什么结果,当时就这么想的。

  2002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李振华、于东顺等多人酗酒后到上诉人张洪正常经营的发廊寻衅滋事,并公然向店主和女服务员要求提供色情服务,遭到店主及女服务员拒绝后仍纠缠不休,当上诉人张洪好言劝解时,李振华等人不但不听劝阻迅速离去,反而由李振华首先动手行凶,用水杯砸张洪头部致轻伤。更为恶劣的是,上诉人张洪报警之后,李振华、于东顺等五人在发廊外继续与上诉人厮打。上诉人张洪面对其本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多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不得已从发廊门口拿起做饭使用的菜刀进行自卫,并造成李振华等三人轻伤(偏重)、二人轻微伤的后果,但上诉人张洪是出于维护其自身的正当权益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所需要件,属于正当防卫。

  2002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一、撤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2年西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洪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采访:(张洪)我想向全社会呼吁,我们国家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国家的法官是公正无私的,只要你自己不犯罪,法律是不会把罪过强加你身上,就是说在(一审)审理不清的情况下,还有终审法庭为老百姓撑腰。我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法官,审判长无私公正的判决,感谢检察院公正的监督。

  通过我们审判实践来看,说明我们的法律是公正的,是公平的,只要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使广大的人民群众通过这些行为,相信法院,依靠法院,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所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来学法,懂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国家,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为了感谢法律的公正和法官、检察官们的公正无私,2002年11月25日,张洪专门制作了锦旗,送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和检察院的公正监督。

  首播:6月29日科教频道22:10

  重播:6月30日科教频道15:55,7月4日卫视频道11:19,7月5日卫视频道14:16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3-06-18 11:22 编辑: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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