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今日经济报道》记者从天津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市目前已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将在养老保险覆盖面、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也是我市继1998年后,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作为这次《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也是参保职工们比较关心问题,就是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何调整。新办法将改变过去的传统模式,形成“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新模式。今后,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将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直接挂钩。具体计发办法为: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念)
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基数,将由原来的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并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另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也将由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改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计发标准。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立2006年到2010年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减少部分给予补齐;高于原办法的,增加部分给予封顶限制,封顶比例按10%、30%、50%、70%、90%逐年放开。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除了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外,这次《实施意见》中提出将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覆盖。
采访中记者从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由于这次政策调整过程比较复杂,具体的实施细则还在进一步确定。不过,透过这份《实施意见》,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对于如何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被提上政府的重要议程,《实施意见》的具体细节出台后,应该可以给参保职工带来更多的实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