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天津市出台了二手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确定了我市二手房转让时个税的征收方法。10月19日我市地税部门又对其中的具体的税费计算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按照新政策的规定,个人如果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将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按照二手房和新房的买卖顺序分别计算。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先按实际成交价款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出售现房一年内,按照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其重新购房的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其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先卖后买”1年内退税
如果转让原住房金额少于新购房金额,应全额退税。如果转让原住房金额大于新购房金额则享受部分退税。比如市民李某于2006年8月将原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已纳营业税、附税及各项费用3万元,10月购置一处住宅,房价款40万元,已纳契税及各项费用2万元。那李某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首先李某在转让原住房取得转让收入50万元时,先按转让收入1%缴纳个人所得税,即500000×1%=5000元。因李某转让原住房后在一年内又重新购房,且转让金额大于重新购房金额,应部分退税。比例为40/50=4/5,即:应退税款=5000×4/5=4000元。如果先买房后卖房的则分两种情况征税。
“先买后卖视两种情况征税”
如果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可按照已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享受免税。比如,张某于2006年5月购置一处住宅,房价款60万元,已纳契税及各项费用2万元。2006年9月将原住房转让,取得转让收入70万元,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已纳营业税、附税及各项费用4万元,那么张某的免税比例就是60/70=6/7,应纳税款=700000×1%×(1--6/7)=1000元。如果出售住房前超过1年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由代征单位按其转让住房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明的是,以上计算方法都是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如果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则要先按出售住房获取的实际成交价款征收1%个人所得税。
有原值凭证“多退少补”
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据实核算税款后再多退少补。
《今日经济报道》2006年10月19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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