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订并在实施后存续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做出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补偿6个月工资。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号之后的工作年限,最多补偿12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