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天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表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利于遏制大小非套现。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是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的,它主要用于转换上市公司股东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大小非。证监会表示,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急。“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另外,此债券发行后,必须在12个月后才能分散的逐渐交换成其持有的股票,可以避免对二级市场形成地直接冲击,改变此前一些“大小非”不计成本抛售股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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