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级台民生新闻协作体章程》修订案

  (2006年第一届天津年会通过 2013年第八届西安年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作体名称为:全国省级台民生新闻协作体。

  第二条:全国省级台民生新闻协作体是由全国省级电视台民生新闻频道或以制作播出民生类节目为定位的频道联合组成的业务研讨及合作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宗旨为:以“携手合作共创未来”为目标,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与节目交流,提高节目制作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并逐步拓展合作领域,提升成员台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二章 协作体职能

  第四条:本协作体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梳理、总结中国民生新闻发展趋势及样态;

  (二)以“沟通信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广泛开展业务交流”为方针,寻求协作体成员间的常态合作,以资源共享、人才共享、创意共享推动共同繁荣;

  (三)稳定持续地提供沟通交流平台,促进协作体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全国省级台民生新闻协作体设理事台、秘书长台、理事长台、成员台及观察员台。秘书长台由天津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担任;成员台承办年会后成为理事台;理事长台由本年度承办年会的成员台担任;各省级台民生新闻频道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成员台,协作体坚持一省一台原则,每省只能吸纳一个以民生新闻定位为主体的频道加入协作体;观察员台由理事台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秘书长台负责协作体节目交换平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维护,按照节目交换规则,对上传节目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成员台,可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重大事项报理事台会议讨论决议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理事长台的职责:

  (一)筹备和召开协作体年会;

  (二)每年策划并牵头举办至少一个大型联合媒体活动;

  (三)负责任职年度协作体合作项目的规划与组织;

  (四)负责协作体学术交流活动组织;

  (五)承担理事长台应完成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协作体会议模式。协作体可根据需要召开年会、成员台全体会议(总监会议)、理事台会议、制片人工作会议、各类培训会及合作项目专题会议等。成员台全体会议由各成员台负责人组成,是本协作体最高议事机构。理事台会议为协作体常设议事机构。理事台会议须有全部理事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员台全体会议及理事台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借助网络召开。协作体鼓励各成员台以多种形式积极承办协作体各类会议,加强成员台之间的交流。

  第九条:观察员台可应邀列席协作体年会,可应邀参加协作体相关合作项目。

  第十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台会议提议并经成员台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协作体成员台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协作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

  (二)自觉遵守《全国省级台民生新闻协作体章程》。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协作体程序:

  (一)向理事长台提交书面申请;

  (二)理事台会议初审申请台资格;

  (三)成员台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成员台享有下列权利:

  (一)频道领导带队,参加协作体年会;

  (二)参加协作体组织的各类合作项目;

  (三)发出合作倡议,参加相关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四)对协作体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成员台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作体章程,维护协作体声誉;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照要求,向协作体平台上传节目;

  (四)坚持一省一台,不得向卫视上传节目;不得擅自向外二次传送资源;

  (五)协作体上传的节目数量和质量需达标,对没有达到上传数量和质量要求的成员台,可责令其退出协作体;

  (六)积极承担协作体会议及各种协作活动,提供合作支持。

  第十五条:成员台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台,成员台如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作体组织的各类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成员台严重违反《全国省级台民生新闻协作体章程》相关规定,由理事台会议研究表决,勒令退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作体理事台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