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003年3月12日,随着法官手中法锤的下落,一起由单位负责人策划、指使的金融诈骗案在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
被告天津市博奇特合成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经营进出口化工原料、医药原料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公司是由许多学历较高人员组成的。
被告人赵平、王志明经事先通谋,在明知博奇特公司帐面上没有足够货款,并未在银行划款的情况下,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分别于2002年5月27日、2002年6月11日两次授意、指使被告人邢晓琴、张立欣、王萍制作虚假电汇凭证回单,骗取他人货物。骗得对方马来酸苯那敏75公斤,头孢氨苄重粉500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349,375元。
厦门公司与博奇特公司有着多年的业务关系并且合作愉快。出于信任,2002年5月、6月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但是这一次博奇特公司却以欺诈的方式,给厦门公司结了款。
原来,博奇特公司为在此笔交易中占有主动权,其总经理指使业务员先与厦门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购销合同,双方认可后,合同成立。交货付款方式为:博奇特公司以电汇方式划款至厦门公司,其以电汇凭证回单为据发货。然而,博奇特公司业务员却在电脑中伪造中国工商银行空白的电汇凭证,交由出纳填写相关内容,完成后传真至厦门公司。随即厦门公司将货发出,这样博奇特公司便将货物扣在自己手中。
在大量确凿的证据面前,博奇特公司的犯罪行为已昭然若揭。案发后,博奇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5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脏款。
但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赵平的辩护人称其之所以这样做是有原因的:
赵的律师:刚才公诉人在讯问你当中提到的你们通过伪造票据,扣留了人家迈克公司的一批货物,那么你们扣留这批货物的目的是什么?
赵平:为了减轻公司损失,就是由于药监局罚款。
赵的律师:本案发生以前因被害单位的原因使被告单位受到天津市药监局的行政罚款,被告单位认为这部分罚款应当由被害单位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而被害单位不愿承担以至协商未果。为了促被害单位使早日解决此事,被告单位便通过非法手段扣取了被害单位的货物。
检察官:被告人这种最初的这种犯罪动机,恰恰可以反映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这种占有目的并不是一个暂时占有。而他们在占有了货物以后并没有向对方谈及这个罚款分担事宜,也没有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罚款,而且还有证据证实当时在事发的时候药监局还尚款罚款。
……
2003年3月27日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赵平、王志明、邢晓琴、张立欣、王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拘役四个月、三个月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播出时间:T6:5月26(周一)16:05(首播)
卫视:5月30(周五)11:30(重播)
T6:5月31(周六)08:05(重播)
T6:6月1(周日)15:15(重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