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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身亡谁之过


  法律提示:按照我国民法第125条规定:施工者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装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施工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2002年9月13日,天津市西青区小南河村发生了一起溺水身亡的事件,经调查记者了解到死者是一位年仅7岁的孩子。事情要从他死亡的前一天说起,那天陈康所在的学校下午放假,父母因为都忙于工作,所以孩子由奶奶照看。可就是在这短短的几个小时中,打破了一家人本来平静、温馨的生活。

  原告律师:小孩儿当时他毕竟才7岁,他的父母因为都上班去了,奶奶和爷爷照顾,当天因为是教师节,奶奶在家由于忙于家务其他事情,陈康自己出去玩儿。

  奶奶:看看家没有我就上邻居那儿,就在邻居那儿,这孩子也不往远处去,半个来钟头孩子就跟着一个(邻居)小孩就出去了,我就在南边站着玩儿,我就问你干什么去?他说奶奶我玩儿会儿去。

  律师:孩子就到本村里的那时已经准备修建足球场的一个地方去玩耍。

  奶奶:我觉得他跟着小孩儿上北面去了,我就骑头着三轮儿给孩子买饭去了,买饭回来我就在屋等着了,等了一会儿没回来我就上北边找去了,再找就这么会儿工夫就找不着了。

  爷爷:第二天早晨,我们的侄子往那个修道那儿,我说你上那儿看什么去,我认为什么也没有那儿,他说我溜溜去,到那一溜有个井。

  奶奶:到第二天早晨,我们侄子发现了,看见他的衣裳这才知道。

  爷爷:淹了一宿半天,救不活了,咱就决定孩子在这坑里了,咱就捞这坑,结果捞上来了。

  淹死孩子的坑是做什么用的呢?原来,村委会为了本村的村貌,决定修进村的公路,并且将此公路的施工承包给某施工单位,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在距进村公路东侧挖掘一个长约6米、深约2.15米水坑,供施工使用。

  施工单位律师:村委会将进村的公路的施工承包给了一个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搅拌水泥,沙石料,所以他们考虑到附近没有自来水就在施工的现场离公路大约有几米的地方挖了一个水坑,用来取水搅拌沙石料。

  但工程结束后,该施工单位未将水坑回填。

  爷爷:(施工单位)修完以后他没填死,他盯着今年(2003年)还修。他(施工单位)说什么呢,我的这个井还盯着干活呢,他说盯着干活,盯着干活你把我孩子淹死不行。

  奶奶:孩子太冤了,他的这个井在楼区跟前,这个农村,你在庄子跟前挖不要紧,离道18米,离墙根儿才几米。

  事情发生后,因为村委会与施工单位是承包关系,所以孩子的父母及其代理人也曾找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的办法。

  爷爷:村委会就说是他(施工单位)挖的,他挖的就找他。

  奶奶:他(施工单位)不承认他有责任。

  原告律师:当时找到被告,第一被告(村委会)和第二被告(施工单位)态度很生硬,就说你愿意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去,分文钱也不给。

  施工单位律师:三方由于意见不一致,没有达成协议,最后由原告起诉到法院。

  最后,由孩子的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1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施工单位对孩子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

  施工单位律师:小孩儿当时被发现的时候,身上并没有穿衣服。他的衣服被放在水坑边上,所以当时的死亡原因并不清楚。原告律师:因为当时是9月份,天比较热,小孩儿可能到坑里去洗澡,他没想到里面那么深,下去以后就上不来了。发现以后应该是没有衣服的。

  当地派出所经过现场勘察,确认陈康是溺水死亡,而非其他原因致死,并且医院也出具了死亡报告书。

  由于施工单位对孩子的死亡原因提出的异议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证据,因而法院对他们的主张未予采信。孩子的死亡使他的父母和家人的精神受到了巨大打击。

  2003年2月28日法院判决监护人获赔偿金37854元的40%,监护人对此事故承担60%的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责任。记者在孩子家中没有看到一张他生前的照片,而奶奶却一直指着一幅画说我孙子和这上边的孩子一样可爱。

  本期时间播出时间: T6 7月20日 22:10,欢迎收看。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3-07-17 08:56 编辑: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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