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天津卫视|T1新闻|T2文艺|T3影视|T4都市|T5体育|T6科教|T7少儿|T8公共|T10国际|T11三佳购物|数字频道
 新拍客 | 节目时间表 | 天视剧场 | 广告部 | 卫视广告 | 天视主持人 | 编播动态 | 天视信息 | 天视论坛
  传播科教事业最新动态,提供电视教育服务,报道国内外最前沿的科技、教育、文化成果,是渴求知识人们的家园……>详细

陈玲

谭夜

岳博伦

刘汝君

王晖

 

狗链牵出连环案


首播:科教频道:8月17日 22:10
重播:科教频道:8月18日 15:55,卫视频道:8月22日 11:19,卫视频道:8月23日 14:16

  主持人:观众朋友,您好,欢迎收看《案与法》。因质量低劣的三无产品导致恶狗伤人,听起来似乎有点“天方夜谭”,可是在南京就发生了这么一起真实的案件:一条价值33元钱的低劣狗链,导致恶狗伤人。非但如此,几个与此事相关的当事人之间还打起了连环官司,最近这场连环诉讼有了结果。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南京市百富勤实业有限公司塑胶门窗厂位于南京铁心桥镇,由于工厂地处郊区,总经理王国斌在厂里饲养了一条狼狗,用来看家护院;他养的这条护院狗不但体形庞大,而且生性凶猛,为了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王国斌平时都用铁链将狗拴在院子里。

  一天下午,王国斌的业务伙伴,某工厂的司机谢杰和另外两个同事开车来找王国斌,前来洽谈业务,就在谢杰和同事踏进工厂大门后不久,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王国斌饲养的这条狼狗狂性大发,挣断链子,扑向谢杰。

  一起来的同事吓得拔腿就跑,而躲避不及的谢杰当场被一米多高的狼狗扑倒在地,王国斌和在场的其它工人见状,费了好大劲才把狼狗赶走。狼狗咬了人,有目击者打110报警,铁心桥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进行处理。当时的谢杰浑身多处被狗咬伤。王国斌把浑身是伤的谢杰送往医院进行急救。现在回想起当时的情形,谢杰仍然心有余悸。

  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之后,谢杰办理了出院手续,为此他共花去了几千元的医疗费用,谢杰找到王国斌,以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为由向王国斌提出索赔,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谢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1年12月份,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判决王国斌赔偿谢杰各项损失共8665元。如果算上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为了这一起狗伤人的事故,王国斌共损失了11000元。自己的狗咬伤了自己的业务伙伴,而且还为此赔了一万多块钱,这使王国斌感到很冤。

  以前的链子没有出现过问题,怎么刚买来的新链子第二天就出问题呢?王国斌感到很奇怪,他把这条新买的狗链子看了又看,发现这条粗大的链子的焊接点为虚焊,而且并不是那么均匀统一。

  王国斌认为,是因为狗链子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了狗咬人事件的发生。

  因为狗链子存在的质量问题,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活,王国斌决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狗链子的销售商,以此来挽回自己遭受的损失。

  2002年6月,王国斌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狗链子的销售商,南京市银桥市场旭业五金杉货店业主——许红云,要求许红云赔偿他的经济损失11000元。王国斌认为,许红云出售的狗链子在抗拉强度上明显存在着缺陷,导致狼狗伤人事情的发生,因此许红云应该为她出售的劣质狗链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直在做小生意的许红云来说,这起官司对她来说也很意外,并且也感到无法理解。许红云觉得,王国斌作为狗的主人,没有看管好自己饲养的狗,王国斌自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调查了王国斌作为物证出示的那条狗链子。经过调查发现,许红云出售的这条狗链子,没有任何包装和标识,也没有说明书,也没有标明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产品是不允许销售的。

  许红云原来希望经销价格低廉的狗链子,能挣一点钱,不曾想到却给自己带来了损失,而且还带来了官司。

  许红云对王国斌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异议,许红云认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具有瑕疵,是否符合标准,应该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于是许红云找到了秦淮区新桥工商所和南京警犬研究所的有关人员,然而专业人士告诉她,我国目前在犬类用具方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产品标准,对狗圈和狗链子包装的标识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依据《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王国斌饲养狼狗,并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定,王国斌属于违章养狗,而且在明知是“三无狗链”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属于管理不当。因此判处王国斌自己承担损失70%的责任;而狗链子断开,是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狗链子连环的焊接点为虚焊,造成抗拉强度降低,导致在狼犬的拉力下变形脱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判处被告许红云承担王国斌30%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许红云应赔偿原告王国斌经济损失2700元。

  2002年8月,许红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认定狗链子的销售者,应为劣质狗链子产生的后果,作出相应的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应该说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是许红云对这样的结果很不满意,不久她又一次提起了新的诉讼。

  许红云不愿承担因劣质狗链子引发的赔偿责任,她认为自己并不是这条狗链子的真正销售商,她出售给王国斌的狗链子,是从与她同在银桥市场的私营业主卢平飞那里进的货。

  2002年11月,许红云将她的供货商卢平飞告上了法庭,这次她不仅要卢平飞承担因劣质狗链子而带来的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求卢平飞承担她由于诉讼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卢平飞找到许红云,质问为什么到法院告他。

  2003年2月,这起因为狗链子质量问题引起的又一次诉讼,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一审判决卢平飞赔偿许红云损失共计人民币5410元。

  然而卢平飞并不承认狗链子是他卖的,他认为许红云向法庭提供的购物发票,是虚假证据,因为他从来没有向许红云开过销售狗链子的发票。许红云提供的发票,是利用了他们平时业务往来比较熟悉的关系,私自取得他的印章和发票。

  随后卢平飞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采访中,记者在许红云和卢平飞经营的店铺中看到,各种类型无商标品牌的狗链子仍然在继续销售。

  对于这些隐藏着危险隐患的三无产品,经营者还是没有吸取教训,为此我们深感担忧。

  结束语:一根狗链子引起了连环诉讼,是因为事件本身涉及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几个当事人都为此付出了代价。但是本案真正的罪魁祸首应该是狗链低劣的质量。然而,那些三无产品还在柜台上销售,隐患还存在,生产者和销售者还没有为此汲取教训。如果这一情况继续发展,也许消费者、生产者、销售商还将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3-08-13 11:09 编辑: 陈瑜
[发表评论]
 
 

 
 
本网由北方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