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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粒奶片的代价


8月29日 科教频道 21:30 首播

  内容提要:自称携带的是摇头丸实际是奶片。他有没有运输毒品的嫌疑(被告:我问他是啥,他没说,他说你给我带回去吧);他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田宝东无罪。公诉人:应该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未遂定罪处罚。)。详情敬请关注本期案与法——500粒奶片的代价!

  开始语:23岁的田宝东在天津站被查出携带有500粒自称是摇头丸的东西,但是经过鉴定才发现,这500多粒摇头丸原来全部是奶片,但是检察机关还是以运输毒品罪对田宝东提起了公诉,2004年7月,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田宝东是否构成犯罪呢?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

  2004年3月9日晚上10点左右,在天津站进站口值勤的民警付宝军就像每天一样,认真的审视着过往的每位旅客,此时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引起了他的注意。

  (同期)

  付宝军:走的特别急促,神色特别紧张,我看他这种情况吧,我就把他喊过来。

  通过盘问,这个男青年叫田宝东,自称是哈尔滨人,到北京去旅游去了,经过天津转车去哈尔滨。

  (同期)

  付宝军:根本这人看穿衣打扮,凭我多年经验吧,根本不像旅游的,而且也没携带任何物品。

  就在付宝军准备对田宝东进一步检查的时候,田宝东做出了不同常人的反应。

  (同期)

  付宝军:突然把上衣脱了,脱了扔掉以后,撒腿就跑。

  付宝军赶忙找了几个同事,追到了站口里面,将田宝东抓住后带到值班室,进行了仔细的检查。

  (同期)

  付宝军:从上衣的口袋里面装的是一个布袋,布袋里面的塑料袋里面装的是什么有黄白的、有蓝白的一共是三种形状的,什么小动物的,像摇头丸,就是以前见过的摇头丸形状,该人也自称是携带摇头丸,给别人携带的,带到哈尔滨以后,说给他几千块钱好处费吧。

  经过检查,这种类似摇头丸的东西大概有400多克,500多粒。

  依照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它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物品确实是摇头丸,那么这将是一起重大的运输毒品案件,田宝东也可能被判处极刑,此事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立即将这500多粒可疑物品移送到了天津市公安局进行刑事科学鉴定,那么我们经常提到的摇头丸到底是一种什么物质呢?

  (同期)

  王平:这个摇头丸在国外有关学者称它为什么呢叫俱乐部毒品,往往呢这些个吸食的场所就在迪厅啊歌厅啊基本上在这个场所吸食,摇头丸它本身的这个学名叫什么呢叫三亚甲二氧基甲基胺啡铊明,英文的缩写叫MDMA,现在呢实际上它这个摇头丸已经不单是MDMA了,它是一个集合名称,它是泛指苯丙胺类的毒品,它是一种兴奋剂,服用了以后呢,可能过于激动,因为它本身在迪厅里头服食吗,主要是一种兴奋剂。

  也就是说摇头丸这种毒品一旦流入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于公安部门缴获的大量可疑物品天津市公安局刑事鉴定科很快做出了鉴定,结论是:田宝东所带的443.64克、531粒物质没有任何毒品成分,均为奶片。结论让公安人员觉得事情很是蹊跷,经过侦察案件被移送到了天津铁路检察院。04年7月21日检察院以田宝东犯运输毒品罪向天津市铁路法院提起了公诉。从案件审理中我们了解到。原来田宝东所携带的摇头丸是一个叫孙大利的朋友给他的,田宝东和孙大利一起到天津旅游,住在王朝大酒店。那么3月9日晚上10点,也就是田宝东被抓之前,他们之间又有着怎样的交易呢?检察人员宣读了田宝东在开庭前所做的亲笔供述。

  (同期)

  检察院:3月9日下午1点多钟,他出去取摇头丸,到了晚上6点左右,他回到我们住的王朝大酒店,904B房间,我看他拿着一个超市的塑料兜,后来他拿出那个黑色绒布兜,告诉我,这里面是摇头丸,一共500粒,他把摇头丸交给我,也不让我看,说运货绝对不能打开,要打开就没法交货了。还说你把货运到长春市,找到人民大街那有个滚石迪厅,然后你给我打电话,我再告诉你把货交给谁,到时候有人给你5000块钱。我进站时警察查我身份证,当时我就吓坏了,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走、就是跑,孙大利告诉我的,一旦被抓住就跑,但是没跑几步,警察把我抓住了。

  按照这份书面供词,田宝东运输毒品罪是完全成立的,因为田宝东明知是摇头丸而运输,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摇头丸是假的,只是犯罪未遂而已,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交假摇头丸给田宝东的孙大利也提供了与田宝东供述一致的证言,由于孙大利还牵涉另一起案件,因此没有出现在今天的法庭上。然而就在审判人员要求田宝东确认检察人员出示的这份供词的时候,发生了令检察人员意想不到的情况。

  (同期)

  审判员:被告人田宝东,刚才公诉人给你宣读你在检察机关所做的供述是事实吗?

  不是。

  审判员:为什么不是?

  田宝东:我是骗你的,我说谎了!

  审判员:什么意思?

  田宝东:我说我说谎了,我根本说的不是事实!

  审判员:你什么时候说的是实话?

  田宝东:我一直我也没怎么说实话,我就是恨孙大利。我就是恨他!

  田宝东否认了自己的供词,并当庭陈述了与先前所说的完全不同的情况。据田宝东在庭上所说,事发的前一晚,也就是04年3月8号,他和孙大利住在王朝酒店。

  (同期)

  田宝东:住的王朝酒店,我洗个澡吗,完了我们就看电视,看着他就乐,我说你乐啥呢,过来你瞅瞅这帮,在那儿摇着呢。我说,人家那有能耐,人家那有钱有钱买。他说,明天我也给你整点摇头丸,我给你5000块钱,你干吗?我说你吹啥牛,我说你还能整摇头丸啊,完了他也没支声。3月9号那天下午,我说我要回(长春)去,他说,你等会儿,我给你带回点东西来。我问他是啥,他没说,他说你给我带回去吧,我说到底啥玩意儿,他说没事,肯定没事咱俩这么好,我还能糊弄你啊,然后我就没多问。

  根据田宝东法庭上所说的,他在事先根本就不知道孙大利给他的兜里装的是什么,此时法官将调查转移到当时田宝东被抓获的情形,如果田宝东在被盘查时有逃跑的行为,就说明他还是明知自己带有的是违禁品,那么他仍然难以逃脱故意携带毒品的嫌疑。

  (同期)

  法:当时被抓的时候,听公诉人讲,你跑了,是吗?

  田:我走了两步,我问他为啥搜我身?

  法:你买车票了吗?

  田:买了。

  法:买车票就直接进去等着上车不就完了吗?

  田:我不知道啊,他们查身份证。

  法:把身份证给他不就完了吗?

  田:给他了,然后他们搜我身。

  法:凭什么搜你身?

  田:我也不知道啊,我问为什么搜我身啊?

  法:你当时的表情是怎么样的,我对这个特别关心,知道吗?你当时是个什么表情?当时紧张吗?

  田:当时不紧张啊。

  法:有迈步,跑的这个行为吗?

  田:没有跑的行为,就想走,他就把我拽住了,就开始搜我身。

  法:那么搜吧!

  田:我就给他了,我衣服都给他了,我说你搜吧。

  法:我现在就问你当时的表情,当时跑没跑?

  田:走两步,但没跑。

  法:你当时紧张吗?

  田:不怎么紧张。

  对于田宝东在天津站被盘查时的情形,田宝东在法庭上所说的和民警描述的以及他先前的供词是有很大差别的,于是案件出现了实质性的焦点,那就是田宝东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带的是什么。如果田宝东在公安和检察机关做的供词是事实,田宝东就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他在法庭上的陈述是事实,他很可能无罪。田宝东究竟构不构成犯罪呢?

  (同期)

  辩护人:田宝东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孙大利给他东西时,他并不知道是摇头丸。

  检察院:辩护人说被告人田宝东这次运输毒品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从这个案子发生以后,从天津站被抓,从第一次被告人田宝东所做的交代,都承认这个运输毒品假摇头丸的事实,证明被告人田宝东有运输毒品的这种故意。

  辩:公诉机关所有的证据都是被告人一些自己的说法,真实性不能认定,而且庭审事实被告人的说法与前面的讯问笔录又完全的不一致。

  检:从本案的情况来讲,既有被告人田宝东本人的多次供述,还有给其提供毒品者孙大利的多次的证言,还有鉴定结论,还有物证,还有一些作案的工具。

  辩:田宝东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也没有将所谓的毒品进行运输。

  检:那么铁路这个区域有他自己自身的特点,如果说携带了这种犯罪的物品,就是说这种毒品,又买了车票,他目的就是从天津运往长春。

  辩:田宝东本可以乘坐检查制度相对松散的长途汽车,以逃避被检查的风险,而是选择了因治安状况良好而在全国闻名的天津火车站作为出发地,在犯罪动机方面田宝东也无犯罪的意图,只是在主观上误认为是帮朋友带东西,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田宝东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要件,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田宝东无罪。

  检:虽然被告人田宝东携带的是假毒品,可是他从田宝东本人追求的目的来讲,他追求希望把这种真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从本案来讲就是从天津运往长春运到歌舞厅他自己要得5000块钱,他是基于这种目的来运输毒品的那怎么说没有社会危害性呢?我国刑法347条还有高法的解释,这个解释17条规定就是,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来走私、贩卖、运输和窝藏的,应该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未遂定罪处罚。

  经过法庭辩论,法院认为田宝东在检察机关所做的供述及抓获经过有相关的证言及相关的物证所证实。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田宝东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主张予以支持。田宝东当庭陈述的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完全不同的事实,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田宝东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所带的是什么东西,缺乏运输毒品的故意,对此辩护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2004年4月21日,天津市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做出了判决。

  (同期)

  法官:被告人田宝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系的马通老师。欢迎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马老师,我们看尽管被查明是携带的不具备任何危害性的奶片,但是法院最终还是判了田宝东8年的有期徒刑,而且是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他这个罪名的。那么,关于犯罪未遂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呢,您能给我们做更详尽一步的解释吗?

  马通:犯罪未遂的法律构成要件啊,在刑法上是规定的比较明确的。一般我们说,所谓的犯罪未遂,就是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但是由于当事人啊,他意志意外的其它原因,最后没有达到犯罪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叫做“犯罪未遂”。那么,就在这个案子里面田宝东,他尽管以为他带的是摇头丸,实际上带的是奶片,没有达到他自己的犯罪结果。但是,他主观上有这种犯罪的意图,而且客观上也实施了这样一种行为。因此,我们也认为他对社会是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的,所以说法律也要予以制裁。但是这种犯罪行为毕竟和一般的既遂犯,就是说实际上完成的犯罪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所以说法律上对他也是采取了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这样一种制裁方式。

  主持人:那么,除了这种因为物品本身是假的,使他的这个犯罪没有得逞以外,对这个犯罪未遂的其它构成要件还有什么表现形式?

  马通:犯罪未遂这里面要解释和犯罪未遂相联系的一些法律的概念,比如说,犯罪未遂,我们说犯罪未遂一般包括两种:一种叫做能犯的未遂,一种叫做不能犯的未遂。那么通俗的说,能犯的未遂,举个例子,在这个案子里面,假设说他带的不是奶片,就是真的摇头丸。只不过是在运输的途中,现场让法院、或者是公安、或者是检查民警把他查到了。这个时候,他的犯罪也是没有达到目的,这时候的犯罪未遂叫做能犯的未遂。他带的是真的,一种叫做能犯的未遂。不能犯的未遂,实际上就是我们这个案子里面,假设说他没有碰到民警的检查,把这个奶片按时的带到了他的目的地,交给了要收货的人。这样的话,这时候民警出现了,把他抓到了,这时候他也是一种犯罪未遂。因为他带的是奶片,他根本不可能达到犯罪目的,这就是不能犯的未遂。所以说在这个案子里面,田宝东这个案子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能犯的未遂。

  主持人:那么,我们注意到田宝东他之所以构成了犯罪,和他当时那个同伙交给他这个物品很有关系。那么,他那个同伙孙大利,会不会也会以运输毒品构成犯罪呢?

  马通:从这个案子里面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应该不会构成这里面有两种可能性。一个是在孙大利和交货人根本就没有这种联系,他只是要和田宝东开个玩笑,或者其它的目的。这时候由于他在主观上他知道这不是毒品,所以他构不成运输毒品,或贩卖毒品罪。另外,一个假设如果他和接货人或收货人有联系,许诺给人家要卖500粒的摇头丸,但实际上他交给田宝东的是奶片。这样他也构成不了运输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但是他会构成另外一种犯罪叫做诈骗罪。

  主持人:所以说,关于这个犯罪咱们国家法律规定是非常详细的。

  马通:对,是非常详细的!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马老师参加我们讨论!

  结束语:500粒奶片换来了8年牢狱之苦,这不得不提醒了那些一心想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赚钱的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好的生活终究要靠坦荡做人,诚实劳动来换取。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0-14 14:55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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