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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击一命两案


  

9月12日 科教频道 21:30 首播

  内容提要:一肇事司机酒后驾车将骑车人撞伤(被告人徐欣:撞完以后,因为当时比较害怕,停车看了一眼,完事之后开车了离开现场);随后紧跟的司机又从骑车人身上碾轧过去,而后两名肇事司机纷纷逃逸(被告人刘树华:当时他们好几个人,时间那么晚,我心里确实害怕。我说行,我假装上车拿钱,我上了车,关上车门,加上油我就跑了)骑车人当场死亡,那被害人到底是怎么死的?是第一辆车碾轧造成,还是第二辆车所致。两名肇事司机又会构成什么罪名,欲知详情敬请收看本期的案与法节目——连环撞击一命两案!

  开始语: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司机的逃逸,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导致的。我们今天看到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中,是两名司机先后对同一个受害人肇事后逃逸,使被害人不幸死亡。但是,法律给这两名司机不同的定罪和量刑,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2003年11月24号凌晨,在我市和平区慎益街与荣业大街交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2004年5月17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同期声)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春耕: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4年3月15日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树华故意杀人、徐欣交通肇事案起诉书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向二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的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人梁英奇:你把事情的经过向法庭再叙述一遍。

  被告人徐欣:2003年11月24日凌晨,一点至两点之间,我酒后驾车,开车经过食品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因为当时路面比较黑,没有看清前方与一名男子相撞。

  被告人徐欣是建工集团工程承包总公司的一名专职司机,2003年11月24日凌晨,他酒后驾驶一辆夏利汽车,当他开车经过慎益街与荣业大街交口处,将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撞倒在地。

  (同期声)

  公诉人梁英奇:那个骑自行车的人被你撞了以后,是什么情况你知道吗?

  被告人徐欣:当时因为我害怕也没看清楚。

  公诉人梁英奇:你停车了吗?

  被告人徐欣:停车了。

  公诉人梁英奇:下来了没有?

  被告人徐欣:当时那个车已撞损,门子没打开。我回头看了一眼,关上车门就开车走了。

  公诉人梁英奇:你看见当时那个被害人是什么情况了吗?

  被告人徐欣:躺在地上。

  公诉人梁英奇:你车的是什么部位撞上骑自行车的人?

  被告人徐欣:汽车的左前角的左侧。

  徐欣的代理人王建人律师:徐欣,我问你。你在开车看见被害人时,你采取措施了吗?

  被告人徐欣:采取措施了。

  徐欣的代理人王建人律师: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被告人徐欣:我赶紧紧急刹车,但是因为车的惯性太大。

  徐欣的代理人王建人律师:采取措施了,但是因为惯性的问题,你的车还是撞上被告人了。

  被告人徐欣:对。

  徐欣的代理人王建人律师:你为什么肇事后,离开现场也就是说肇事逃逸!

  被告人徐欣:因为我比较紧张,也比较害怕。

  徐欣的代理人王建人律师:为什么又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徐欣:一个是从自己的良心上觉得过意不去,知道撞人了。第二是觉得法律不会饶过我,所以说与其这样,不如投案自首。

  徐欣逃离现场后,据当时的目击者说,在事发现场不到五分钟的时间里,第二个司机刘树华驾驶的大发车经过此地,他车的前轮又从被害人的身上碾轧过去。

  (同期声)

  被告人刘树华:2003年11月24日凌晨左右,我开车从我朋友杨垒家出来,当车开到荣业大街和食品街附近时,忽然间看到马路边有一个黑糊糊的东西。当发现时已经晚了,车已经到跟前了,我马上有意识地去踩刹车,但是车没有停下来,前轱辘从这东西上轧过去了。

  当他从前车门下来以后,忽然围过来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人告诉他,说他轧着人了。

  (同期声)

  被告人刘树华:轧完以后,我就从前车门下来,我刚从车门下来,就过来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人说,你眼瞎了,没看见人。我说,真没看见。他说行,你还嘴硬,你等着。说完以后,他就往旁边去了。这时又过来一个人,你呀赶紧掏点钱,我给你了这事,不就完了吗。

  对于这几个人的突然出现,刘树华主观地认为是夜里遇到碰瓷的。

  (同期声)

  被告人刘树华:这时我脑子里反映,我想我这是遇到碰瓷的了,想讹我钱,当时好几个人,时间那么晚了,我心理确实是害怕。我说行,我假装拿钱,我上车,关上车门加上油,我就跑了。

  刘树华他当时怕自己吃亏,于是他假装到车里拿钱,关上车门,加大油门,迅速逃离了事发现场。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刚才你讲你看见一个黑糊糊的东西,这个东西是什么样子的?有多大?你向法庭说明一下。

  被告人刘树华:当时因为轧的时候已经到跟前了,光看见是个长的东西,横在马路上。具体是什么我没看清楚。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那个东西有多大?

  被告人刘树华:有一米多长吧。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你是一次性轧过去的,还是前轮先过去的,然后后轮再过去的?

  被告人刘树华:当时前轮轧过去以后,我以为是碰瓷的,我害怕然后我就跑了。我就轧过去了。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当时有没有人告诉你,说你轧人了。有没有?

  被告人刘树华:就第一个人过来跟我说的。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跟你说过你轧人了,既然告诉你轧人了,你为什么不看一看呢?

  被告人刘树华:我想看,那个人走了。又过来一个人,找我要钱,说给我了事,我马上意识到是碰瓷的,想讹我钱。

  刘树华的代理人朱汉刚律师:刚才公诉人问你,你说前轮轧过去以后,下来准备看,但是没有看,你害怕就跑了。

  被告人刘树华:旁边又有一个人跟我说,你赶紧掏点钱,我把这事给你了了。完了,我一想到可能是碰瓷的,讹我钱,当时时间特别晚,有好几个人,我心里特别害怕。

  2003年11月24日晚上,刘树华应该在单位值夜班,所以当他离开事发现场以后,就回到单位值班去了。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离开现场以后你去哪了?

  被告人刘树华:因为我当天值班,回单位值班去了。

  刘树华到单位以后,仍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而他却打电话把刚才发生的事情向他的朋友杨垒诉说。

  (同期声)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到单位以后,你打电话了没有?

  被告人刘树华:打了。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打了几次电话?

  被告人刘树华:打了大约三四次。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把通话的内容你说一下。

  被告人刘树华:通话内容就是跟他说,在道上遇到碰瓷的事,找我要钱,还说了点他自己家里的一点私事儿。

  (同期声)

  记者:那天他晚上值班,按照规定来说,他应该几点到?

  刘树华的亲属:应该是八九点钟吧。

  记者:那天他为什么那么晚才到呢?

  刘树华的亲属:那天后来我们才知道,那天他好像是给朋友吧,夫妻俩打架闹离婚去给调解去了。

  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同期声)

  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梁英奇:本案被告人徐欣酒后驾车,这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绝对禁止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他造成被害人姜宝荣重伤的严重后果。据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徐欣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刘树华驾驶汽车,前轮从被害人身上碾轧过去之后,被害人姜宝荣躺在了前轮和后轮之间,这个时候刘树华下车查看,并且已经有人明确告诉他,你轧人了。在那种情况下,刘树华又开动汽车,后轮从被害人身上碾轧过去,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严重,而且被告人徐欣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表明他确有悔罪诚意和具体的悔罪表现具备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刘树华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与过失犯罪要严重的多,而且他拒不供诉犯罪事实,对此建议法庭在合议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徐欣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欣的辩护人王建人:被告人的犯罪,辩护人认为徐欣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样一种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案不属于这样一种被告人徐欣的犯罪,必然导致被害人再被其他车辆碾轧死亡这样一种,一因一果的法律关系。辩护人认为,本案两名被告人在不同阶段出于不同的主观因素,分别对其实施的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人刘树华明知车下有人,启动汽车后,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于不顾,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树华辩护人柴翠芬:今天通过参加法庭的调查,认为被告人刘树华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但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辩护人认为,今天我们在法庭上需着重分析和研究的是被告人刘树华驾驶的大发车的后轮轧过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因为前两轮轧过被害人的行为显系交通肇事,交通肇事我们都知道,他是过失犯罪,这也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通过对诸多证据的分析,我们认为刘树华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特征。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从法律上界定了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主观要件,也可以称为主观心里态度,本案被告人刘树华驾驶大发汽车行至事发现场时,他的主观上既不知道地上“物”是人,也不知道他到达现场前几分钟,此地曾发生了另一起汽车肇事逃逸事件。

  刘树华辩护人所谈的辩护意见,涉及到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问题并排除了刘树华故意杀人的可能性,那这一辩护意见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媛: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因其逃逸致被害人被碾轧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树华明知车下有人,启动汽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置这种可能发生的后果于不顾,启动汽车从被害人身上碾轧过去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

  2004年6月17号,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对两名被告人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徐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6月20日,被告人徐欣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8月26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徐欣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主持人:今天点评我们案件的律师是赵保东律师,欢迎赵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赵律师我们看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两个司机都先后逃逸了,但是,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定罪和量刑。第一个被告人徐欣是按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和量刑的,而第二个被告人刘树华是按照故意杀人来定罪量刑的。可能关于这一点,很多观众都不理解,那您能给我们再具体解释一下吗?

  赵保东:第一个当事人徐欣呢,他的主观状态上是一种过失性的行为,这里面在本案当中,前一个当事人徐欣是这种行为,过失的行为应该是比较清晰和明显的。最主要的是第二个当事人刘树华的行为,这里面比较难以区分的呢,是他行为到底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还是说一个间接故意杀人。因为这个可能是更多的观众朋友疑惑的问题,因为他的代理律师也是朝着这个过失致人死亡这个罪名去辩护的,但是,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这个过失致人死亡,他对于这个死亡的结果是持一种否定的态度,是持一种不希望,同时,是这个否定它发生,而这个间接故意,这个杀人,他对于这个死亡结果是持一种挺随意,放任的态度,就是说无论它的发生或者是不发生,他都采取一种不关心的态度。那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所以他们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结果,一个是持否定,而第二个是持一个随意个放任的态度。那么正像您刚才所分析的,那么第二个被告人刘树华,他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在这个案件中才能避免到自己的责任呢。在这个案件当中,如果他产生了第一次碰撞以后,他下车观察确实是碰到人了,那么这时候呢,他如果采取一种很积极的态度,马上报警,对伤员进行救助,那就有可能避免自己的责任。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赵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好谢谢!

  结束语:任何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也都会给受害人带来无限的痛苦。再次我们想提醒那些肇事司机,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一定要积极救助伤者,更要在第一时间内报警,任何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0-14 14:55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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