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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谭夜

岳博伦

刘汝君

王晖

 

谭红玲的一场富贵梦


10月17日 科教频道 21:30 首播

  开始语:我们今天要看到的是发生在广东省的一起真实案件。案件的当事人谭红玲女士为自己两岁的私生女儿请求合法的继承权。诉讼一波三折,那么最终法律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吗?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

  本片的主人公是广西姑娘谭红玲。1993年春天,20岁的谭红玲随着打工的人流来到了深圳龙岗的一家工厂,成了一名货车司机。1997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谭红玲邂逅了公司的老总陈建华。这一年,谭红玲24岁。

  陈建华,拥有多家企业的亿万富翁。这次偶遇,活泼漂亮的谭红玲给陈建华留下了深刻印象。作为公司老总,陈建华很快将谭红玲调到自己身边当起专车司机,为了接送方便,陈让谭红玲和自己一家人住在一起。朝夕相处,陈建华渐渐对对谭红玲生出一种别样感情。但是,因为这时的谭红玲在广东江门已有一个叫区钦华的男朋友,所以谭红玲还是理智地拒绝了陈建华。

  谭红玲:我也感觉到他喜欢我,但是那时我对老陈没有好感,毕竟我知道他是有家庭的,我知道他有家庭,我跟他小孩和老婆相处的很好,我从来没想到过介入。

  她与男友之间的感情进展得很顺利,1998年6月,谭红玲请假回到广东江门同区钦华结婚。但因为工作需要,结婚的第二天,谭红玲就重返惠州。在听说了谭红玲结婚的事后,陈建华的反应异常激烈。

  谭红玲:有一次(陈建华)打电话回来就是说发现占线,他老婆就说,是小谭的男朋友打过来的,她说是江门打过来的,之后老陈就很生气,就追问我那个男的是谁,我说是朋友,(老陈说)是什么样的朋友,就追问。

  经不住陈建华的苦苦相求,谭红玲的感情防线终于崩溃了。1999年1月,在法院的调解下,谭红玲付给区钦华1.8万元作为补偿,结束了自己短暂的婚姻。之后,陈建华为她在龙岗买了房子,并聘请数名保姆照顾谭红玲的起居,从此,他们过起了俨然夫妻般的生活。1999年7月份,谭红玲发现自己怀孕了。老来得子的陈建华十分兴奋,而谭红玲,也认为能为陈建华生下一儿半女是她的荣幸。

  谭红玲:我觉得老陈是个心地很好的人,当地的还有学校,他都有捐助,帮助很大。

  2000年2月5日,谭红玲在深圳龙岗中心医院生下一女,取名谭晓丽,但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的“生父”一栏时,谭红玲作了难。因为作为商界名人的陈建华,不愿意在《出生医学证明》中填写自己的名字,所以,为了顺利出院,陈建华请人办了一张谭红玲的前夫区钦华的假身份证,在“父亲”一栏,填上了区钦华的名字。

  谭红玲:老陈毕竟是有钱有势有名誉的人,就怕影响到他。老陈咨询了塘下派出所的干警,所长跟他都很好,说小谭既然有一个离婚证,就用她前夫的比较好,就用了区钦华的名字。

  谭红玲没有想到,就是因为当初的这个举动,不仅造成了他们无辜孩子身份的悬疑,更为谭红玲以后的日子,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2002年4月,身体一直健康的陈建华突然住进了医院,并很快被确诊为肺癌。一周之后,陈建华病死于医院。病情的迅速恶化使陈建华对自己的巨额遗产甚至没有留下只言片语的遗嘱。而对谭红玲母子的身后的生活,更是毫无交待。

  谭红玲:那时候我就想,随老陈去吧,但是又想到小孩子一个人在这里……

  突然的变故让谭红玲为自己的命运感到委屈。在请教过法律人士之后,谭红玲得知,尽管自己与陈建华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女儿谭晓丽作为陈建华的非婚生女儿,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于是,谭红玲决定,要为女儿讨得一份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谭红玲:因为老陈去世之后,都是他老婆的舅仔(弟弟)去处理,我就打电话给小陈,我说小陈你姐夫去世了,我说留下了一个小孩,我说现在老陈去世了没有留下伙食费,她(他)说我姐夫生前没跟我们说过,我们不承认这个小孩。

  面对陈家人的态度,2002年6月11日,谭红玲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将陈建华的母亲、妻子、及三个婚生子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谭晓丽的继承人的身份,并参与陈建华遗产的分配,涉案的遗产价值约为1680万元,谭红玲认为谭晓丽应分得160万元,

  2002年8月8日,广东省惠阳市法院公开开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谭晓丽是否为陈建华的非婚生女。

  记者:那么你确信这个孩子不是区钦华的。

  谭红玲:不是,因为我订婚第二天就离开区钦华过塘下这边了,没有回去过。

  谭红玲认为,虽然《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生父是区钦华,但按常理推算,从离婚到孩子出生,时间长达13个月,因此,谭晓丽根本不可能是谭红玲与区钦华所生。同时,谭红玲还出具了3个保姆关于她与陈建华同居并生一女谭晓丽的证词,证明谭晓丽之父确为陈建华。

  面对原告的主张,陈建华的家属们认为,具有法定效力的《出生医学证明》,只说明了谭晓丽的父亲是区钦华而不是陈建华。至于其它证据,并不能认定谭晓丽就是陈建华的非婚生子女。

  杨择郡(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部份证明了原告的母亲谭琴(谭红玲)和死者陈建华在某个时间有一段不正常的亲密关系,但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前10个月,陈建华和谭琴(谭红玲)之间有同居或者说有亲密的关系,这个情况证明不了。

  2002年8月13日,惠阳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陈建华已经死亡,其他证据不能否定《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也不足以认定原告与陈建华有亲子关系,因此,驳回了谭晓丽的诉讼请求。

  谭红玲:一审的话是我意料中的事情,但是我毕竟还是有寄一点希望法院法官是公正的,给我小孩一个公道。

  一审判决送达后,谭红玲在继续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区钦华的身份证号码是胡编乱造的,当时伪造的这张身份证上所使用的照片也非区钦华本人的。更令谭红玲想不到的是,前夫区钦华竟然也尽弃前嫌从外地赶到惠州为谭晓丽作证。于是,谭晓丽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向惠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惠州市中院旋即做出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裁定:撤销惠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惠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谭红玲:证据对我都是有些是有利的,比如说他手下的,我前夫也出来作证,还有几个保姆出来作证。

  2003年3月8日,惠阳市法院重审此案。法庭上,谭红梅又提出了新的主张,那就是“亲子鉴定”!

  庹红梅:中山医科大学的医学鉴定中心我们向他们了解过,在父亲这一方已经去世或者失踪的情况下呢,能不能确认谭晓丽这个孩子的身份呢?是可以的。可以通过对其他三个婚生子女的DNA进行检测,进行排列,得出一个统一的特征,这也就是说陈建华作为父亲的特征,然后与谭晓丽的DNA进行对照,而如果说能够达到99%,那么完全就能够推定。

  法庭上,原告认为,当事人有义务为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提供帮助。但被告律师给予坚决否定。

  杨择郡(被告代理律师):合法的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义务要配合对于非婚生子女求证她与父亲之间的关系提供证据的必要,没有法律规定,所以他也没有必要提供这个检材。

  她所面对的是又一次的失望。2003年3月27日,惠阳市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重审过程中,原告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足以证明谭晓丽为陈建华所生子女的证据,尽管存在做亲子鉴定的可能性,但被告在法律上没有协助原告举证的义务,法院亦不能强制其抽取血样进行鉴定。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谭晓丽的诉讼请求”。

  谭红玲再次提起上诉。2004年1月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惠阳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判决谭晓丽分得陈建华遗产中的15万元。对此,主审法官是这样解释的。

  王磊(审判长):根据间接证据反映材料来看,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去认定谭晓丽就是陈建华的私生女。陈建华生前也跟这个谭红玲提供了住房,也给她代交了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那么这个就说明谭晓丽的母亲生前跟这个陈建华应该有一种同居的关系,那么说明陈建华生前对这个谭晓丽母女是尽过一定的抚养义务的,然后参照她们庭审过程中,双方都愿意调解,综合多个因素,才做出这个判决。

  但针对这个判决,原告与被告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认识。

  杨择郡(被告代理律师):我认为这个案件是有社会的正面意义的,它比较人性化。

  何涛(原告代理律师):人民法院这个案件判了,结果没有查明事实,我们说这个判决是失败的。

  现在,谭红玲的命运在走过了一个圆圈之后,又回到了她的起点,重新成为一个打工妹。只是青春不再,韶华已逝。命运跟他开了一个巨大而残酷的玩笑。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潘强律师,欢迎潘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潘律师,我们国家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潘律师:这个问题很简单,婚姻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就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的全部或部分,直至非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主持人: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为什么法院没有认定谭晓丽的这个真实身份这一个重要的环节呢?

  潘律师:这个谭晓丽的身份确实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那么我们国家诉讼有两个原则,一个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么一个原则,也就是说,原告人起诉说了,我是被继承人谁谁谁的亲生女儿,那么作为原告人来讲,她得拿出证据来。但是在此案当中呢,她没有这方面确实充分的证据,有一些证据但没被法院采信。

  另外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法院判案根据什么呢?是根据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真实来判案。不是客观真实,所谓法律真实就是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是根据这个事实来判案,这叫法律事实,法律真实。

  那么正是基于这两个原则,一个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原告没有拿出特别充分的证据来,在法院看来。另外还有一点呢,就是法院判案根据法律真实,那么从现有的证据证明不了,这个谭晓丽就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女。所以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那为什么尽管法院又没有认定谭晓丽的这个真实身份,又判决谭晓丽可以继承陈建华的15万元的财产,这又是基于什么法律依据呢?

  潘律师:判决给15万,要比一分钱不给好得多,这样有助于这个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为什么给她15万呢,我认为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假定说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人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女,那么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也应该给原告人部分财产,这个原告人就是两岁的谭晓丽。因为有证据证明在这个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他就抚养这个谭晓丽。那么我们国家继承法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那么我想法院呢,可能就是根据继承法的这个规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这么一个判决。

  主持人: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还有一点疑问,就是说法院为什么不强制让婚生子女的这个血样作为这个非婚生子女的这个身份的确定的一个检材呢?

  潘律师:法院确实没有权力,把那几位被告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三个子女,强制他们,去抽血、提供检材。法院确实没有这个权力。那么我们国家只有这个刑事诉讼法当中,对犯罪嫌疑人有这个权力。你比如,你是不是你杀的人呢,现场有血迹,那么我怀疑你,可以强制抽取你的血液进行鉴定。刑事诉讼可以,刑事诉讼当中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被害人都不可以,那么民事诉讼就更不可以了。我们国家这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如果说原告主张,某一个证据在被告处,有证据证明在被告处,而这个证据又对原告有利,被告又拒绝提供的,那么法院应当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其实尽管我们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不完全等于客观真实,但是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穷尽各种手段,来追求客观真实,使我们所作出判决的这个法律真实尽可能的接近甚至等同于客观真实。这个案子不是做不到,对吧,当然有人会说了,他们提供了检材,那个结论是不是百分之百呢,对吧,你要不是百分之百那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我认为,应该说根据现有的科学来看,她能够就是说很可能是这个是或者不是这个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其实这个证据是非常重要,是完全可以采信的。因为大家都知道,搞法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概然,所谓高度概然就是很可能是,就可以判,它跟那个刑事诉讼不一样,刑事诉讼是唯一的,就是你杀的人,不可能是别人。对于这个案子,为媒体所强烈关注的这么一个案子,最后作出这么一个判决,我觉得确实有一点点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潘律师参加我们讨论。

  潘律师:不客气。

  主持人:谭红玲的经历告诉我们,每一个选择的后面都可能暗藏着风险,我们无法评判谭红玲的行为,因为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不过当我们面对选择的时候,还是应该慎之又慎。好,感谢您收看本期的案与法节目,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会。

  律师信箱:

  问题:妻子与他人通奸而导致怀孕,丈夫可否提出离婚?

  律师提示:

  1.婚后通奸导致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2.婚前通奸导致怀孕,丈夫不可与妻子离婚。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0-19 09:01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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