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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巧合还是名誉侵权


11月7日 科教频道 21:30 首播

  内容提要:家中突然接到电话,经了解方知自家的遭遇已被搬上银屏,电视剧及小说的作者意外成为被告,详情敬请关注本期案与法——《纯属巧合还是名誉侵权》!

  开始语:最近各个电视台正在热播一部名叫《在一起》的电视连续剧,剧中主人公秦大庆夫妇为挽救自己患白血病儿子的故事,感动了很多的观众。然而不久前,与剧中主人公姓名相近的来自河南省的秦长庆夫妇却将该电视剧告上了法庭,要求由相关人员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

  秦长庆、郭英夫妇生活在河南省一个不大的县城,2003年9月16日,他们将热播的电视剧《在一起》的作者、出版社和三家影视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上述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事情的究竟还要从99年2月11日说起。

  秦鹏飞是秦长庆、郭英夫妇唯一的儿子。作为父母的希望,小鹏飞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这让父母十分欣慰。然而,1999年2月11日,一场灾难却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平静,10岁的小鹏飞被确诊为“高危型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血癌。

  秦长庆:郑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定就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L2型。

  随后,秦鹏飞住进了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为了救治秦鹏飞,医院提出进行脐血干细胞移植的治疗方案。也就是通过秦鹏飞父母再生育第二胎,采用婴儿脐血干细胞移植的办法,从根本上挽救小鹏飞。夫妇二人被有关部门允许生育第二胎,然而,先期治疗已经使郭英夫妇债台高筑,而10万元的脐血移植费更让他们一筹莫展。就在此时,他们的遭遇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秦长庆:大连一个好心人,现在我们还没见过面,有个珠海的。汇过来的钱,通过邮局,下面连地址也没有,姓名也没有,我们只知道是珠海的。

  郭英生育第二胎的预产期是2002年12月28日。新怀胎儿与小鹏飞的白细胞抗原配型,定在2002年12月18日,如果这次的配型失败,即使10万元凑够了,脐血移植也无法进行。根据遗传学概率计算,就算是一母同胞,成功率也只有25%,那么,小鹏飞能抓住这1/4的幸运吗?

  秦长庆:为了拯救我们的孩子,我们什么也没有想,没有想过更多的,只有往前走。

  决定小鹏飞命运的12月18日终于到了。手术室里,医生们紧张的从郭英体内胎儿的脐带上提取血样,通过B超探头,医生看到了体内的孩子是个女孩。第二天上午八点半左右,配型结果终于出来了。

  秦长庆:孩子有救了,配型结果6个位点完全相同。

  2002年12月18日,为了救治哥哥,这个叫秦江缘的小女孩儿,带着使命提前10天来到了世上。这次全国首例异性脐带血移植手术,成功的完成了。小鹏飞获救了。然而,命运之神并没因为他的坚强而对他有所垂青。一年后,小鹏飞还是离开了亲人。

  秦长庆:小鹏飞经过一年吧,还是离开我们,一年以后,到目前我也说不出什么原因。

  郭英:当时真不堪回首,一想想(哭泣)。

  悲痛过后的郭英夫妇,回到了往日的平静。然而,正当他们为还清10多万元债务而劳作,更为了小江缘这一新生命而努力时,2003年的某一天,郭英接到了一个电话。

  秦长庆:最早的是年纪比较小的孩子打的电话,说叔叔阿姨你们离婚了,当时我们感到莫名其妙,后来有的电话问,你们夫妇怎能这样啊,在孩子最困难的时候,在大家都帮助你们的情况下,你们不是为了救孩子,而是各自找自己的婚外恋什么的。我们更不懂了。

  惊讶不已的秦长庆夫妇经了解得知,某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一部名为《在一起》的电视剧,剧中情节与他们的家庭遭遇极为相似。事隔不久,由电视剧改编的小说也在市场上出现。夫妻二人认为,除了剧中夫妇离婚而且有婚外恋的剧情外其他的情节,写的就是他们的家庭故事,包括剧中主人公的名字都与他们的极其相似。

  秦长庆:电视剧的女主人公叫郭英,和我爱人名字也叫郭英同名同姓,我叫秦长庆,电视剧的男主人公叫秦大庆,就是一字之隔,我在我们辉县市轴承厂工作,当时电视剧里面是在堰江市轴承厂工作,当时我们患病的是个男孩,剧中的也是一个男孩,我们孩子患病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L2型,当时这个电视剧里面患病的小孩也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L2型,我们是母亲又怀孕生了一个妹妹来救她哥哥,那剧情里面也是他母亲又怀孕生了一个妹妹来救她哥哥,当时我们孩子的配型情况是6个位点完全相同,但是这个剧情里面也是6个位点相同。

  秦长庆夫妇认为,他们之所以能走到今天,是同社会上好心人的帮助和支持是分不开的,而在电视剧和小说中,丝毫没有提到社会上对他们家庭的帮助和关心,这是他们不能容忍的。2003年9月16日,秦长庆夫妇将剧本和小说的作者龚应恬,中国盲文出版社,及三家影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诉请法院停止电视剧的播出及小说的发行,并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5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起诉,作为第一被告的剧本和小说的作者龚应恬深感意外。

  龚应恬:因为我写的是我自己家里的事情,跟他没有任何关系,还有一个就是在这之前呢,我也不知道有这么个人,他在河南,我在北京,我们也从来没有见过面,也没有恩怨,我为什么要写他。

  作者认为创作这个剧本和小说,跟自己的亲身经历有关。因为他的岳父1999年9月9日也是因为白血病而去世。作者亲眼目睹了一个白血病人从患病、治疗到死亡的全过程,此外,央视曾经播出的《实话实说——想说爱你不容易》节目以及电视剧《完全婚姻手册》,也是他创这部作品的灵感来源。更重要的是,小说中写的郭英,是一位集中国妇女所有美德于一身的母亲,这样的作品,怎么会构成侵权了呢?

  龚应恬:我是一个有二十年写作经验的人,一个作者,如果我真知道生活中有一个人,是跟我们剧中有某一些那个的话,那我完全可以避开啊,因为在我看来郭英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个名字,我为什么要找这个麻烦

  而对于原告所认为的众多雷同,作者更是无法理解。

  龚应恬:背景不像,你是生活在辉县的一个下岗女工,我现在写的郭英她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一个幼儿园老师,生活的城市,你是辉县,我是滨洲,家庭背景更不同了,她有个妹妹叫郭青,你有个妹妹叫郭青吗,还有她的家庭关系她妹妹是一个大学的一个学生跟姐姐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她的丈夫,那身份更不一样了,现在生活中的(秦长庆),他只是一个工厂里的普通工人,那么我现在写的郭英的丈夫的话,他是一家企业里的会计。

  至于在剧本和小说中,为什么构思出男孩得了白血病,母亲也生个女孩来挽救他的细节,作者也有自己的解释。

  龚应恬:这个作家他在写一个作品的时候,他都会考虑一些自身的东西,因为我自已也是一个女孩,所以我在写的时候,这种潜意识就不愿意把一个女孩写成一个病人。我当时就想确定为一个男孩,而且男孩更调皮一些,因为我们这个戏比较沉闷。

  当记者向盲文出版社了解情况时,作为官司的第二被告的盲文出版社,对成为被告也深感意外。他们认为这部小说,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三次审查才出版发行的。而且当初出版社同作者的代理出版公司签定过合同,明确约定“文责自负”,但作为第二被告在接到原告律师发的律师函的时候,还是停止了该书的发行。

  出版社代理律师孙虎:在是不是侵权,没有最终有一个明确的一个界定标准,比如说某些执法部门,或国家主管机关说了,你这个事就是侵权,已经有一个定论的前提下,我们本着对读者负责,对原告负责的这么一个情况,同时也是本着对我们出版社自己负责,我们通知我们的发行方,把这个书暂停发行。

  那么对这次起诉的第三被告——三家影视公司,他们又是怎么认为的呢。我们的记者通过多方联系,电话采访了其中两家。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我们是从出版社和制作单位,买的音像发行权,因为我们买的这个版权,是经过文化部审批的,它是一种合法的,那么他们也向文化部提供了合法的拍摄手续,正规的版权交易,我们是通过合法途径买来的。

  北京金典海岸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觉得这个案子他能告,我觉得太牵强了,这是第一,第二个我觉得要这么弄的话,因为本身影视作品大部分都是虚构的,有多少是真正实的东西,比如说在这里面,郭英和她的名字是一样的,但我觉得它也不构成是说她们家啊!

  2004年3月18号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至今还未作出。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系的马通老师,欢迎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马老师我们看现在由于文学创作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在法律上我们是怎么区分一个作者在作品中他的行为是自由创作的行为还是一种名誉侵权的行为呢?

  马老师:判断一个文学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以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是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如果在这个作品里面有侮辱、诽谤他人的事实或者有披露他人隐私的情况,以及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失、造成了侵害,这时都可以视作侵犯名誉权。但如果不直接写明这个人的真实姓名和他的住址,但是在作品里面也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他人隐私的情况,那么也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除此之外,有些文学作品没有明确的真人真事,完全是虚构的,但是如果这种作品仅仅是生活情节和现实生活中个别人的生活情节是比较相似的,但是没有侮辱和诽谤的这样一种事实的话,我们一般不认定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主持人:那看来说把握这个界限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马老师:对。主持人:那我们假设一下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就有可能认定被告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呢?

  马老师:首先这么来讲,判断他是否侵犯了名誉权也要遵循侵权法的一般的原则,那就是说受害人有名誉被侵犯的事实也就是说社会对他的评价降低了,然后就是侵权人有侵权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第三种情况就是违法行为和他名誉侵权遭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的遵循四个条件。从这个案件我们看,它有几个难点,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难点就是他这个行为人就是这个作者,他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为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的话,其它的因为文学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作者和这个受害人日常生活中是联系的是认识的有一种侵权的故意在里面,那么从这个案件里面怎么去确认这一点是比较困难的。那么,第二点是比较关键的问题,也就是他的小说中的他的文学作品中的这个人物和现实中的秦长庆,他们这个人物是不是同一个人,这也是判断作者是否侵权的一个关键性的东西。这两点如果能够确认,那么大致上就可以认定这个作者是侵权了。如果这两点不好认定的话,那么这个案子也是不乐观的。

  主持人:那目前还在审理阶段,那我们注意到这种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引发的这个侵权,它往往涉及的这个民事主体是比较多的,像这个案件中,我们注意到涉及创作者、出版商、影视公司、制作公司,那么作为这个有可能被侵权的公民来说,他应该去告谁呢?

  马老师:在这种新闻侵权或者名誉权侵权的案件里面还是比较特殊的,一般咱们国家遵循的原则,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被告,如果原告只告作者的话,那么法院只列作者为被告。如果他只告影视公司或者只告出版社的话,那么法院只列出版社或者影视公司为被告。如果是原告把这些都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也会尊重他的意见。但是如果作者他这种作品是一种职务行为,比如说,报社的记者写了一篇新闻报道,涉及到名誉权侵权的话,那么这个作者或者这个记者就不能列为被告了。

  主持人:是他所属的单位就应该成为被告,对它是一个职务作品,那么一旦侵权成立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马老师:我们现在根据咱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他一般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这些法律责任。其中,这一点我想强调讲一下赔偿损失啊,它不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而且也包括赔偿精神损失,由于名誉权它本身是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它是一种精神损害,但是具体的赔偿标准是多少,现在咱们国家还没有具体的标准。尽管现在法律是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咱们现在掌握的一般的原则就是如果事态不严重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结合各种情况,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的行为情况,如果受害人精神损害非常严重的,这时候得到赔偿的可能性更大一点。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马老师参加我们讨论!

  结束语:目前这个案件还没有最终的判决结果,但是无论原告是否胜诉,这个案件它都提示我们,公民的名誉权和作者的创作自由权都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但是二者的界限确实是需要我们的创作者、出版商以及影视制作者需要越来越注意的问题。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1-19 08:24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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