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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摔伤 责任谁担


11月14日 科教频道 21:30 首播

  内容提要:超市购物,不幸摔伤;责任究竟谁担,双方各执一词;为讨说法,顾客将超市告上法庭。欲知详情,敬请收看本期《案与法》节目——《超市摔伤责任谁担》!

  开始语:顾客在消费场所摔伤,最终由商家依法赔偿,这类案例已不鲜见。但本市河东区的许晔钟女士在超市购物时被箱子绊倒摔伤,超市却拒赔。许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呢?我们先一起看事情的详细经过。

  故事:

  2004年6月29日上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官:(宣布开庭)现在开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今天公开审理原告许晔钟诉被告天津市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红星路分公司,天津市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代理律师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各持己见,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据原告许晔钟女士介绍说,她是利成加油站的职工,2003年5月7日那天,她用单位发放的购物卡去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红星路店去购物。

  许晔钟:这是单位里发的福利卡,就那一个家乐店,在这一块,我只有到那去购买。其实要不购买又怕过期了,非典期间我也不愿意去。到那儿之后啊,我就到那个日用化妆品那个通道,我就找我要的东西,我就这么找,好像就这么找着就把我扔那儿了,再一看是一个箱子把我给绊倒了,就根本没有提防。摔倒之后,我就右肩着地,我就侧躺那儿了。

  绊倒摔伤以后,在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红星路店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许晔钟女士要求先到派出所进行报警备案。

  原告代理人柳宗玉:这个报案应该说是她自己的一种意识,她认为这种问题就应该去派出所去备案,因为当时超市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跟她表态,怎么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那么她也只能希望到派出所调解解决问题。

  在向派出所民警讲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后,超市工作人员提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许晔钟女士也同意双方协商解决。

  原告代理人柳宗玉:被告就是提出来要求双方自行解决,当时原告也同意了这个意见,派出所考虑双方能够自行解决,就由双方先去考虑协商解决。

  记者:那么当时双方协商解决的时候,有没有达成协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书面协议,是个口头协议。

  记者:口头协议达成什么内容?

  原告代理人:当时就是被告同意给原告看病,没有预料到,也没有想到病情会这么严重。

  通过协商,被告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同意先带许女士去看病,经过天津市常州道医院诊断,许晔钟女士右臂骨折。在常州道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原告许晔钟建议转到天津市常氏骨科医院继续进行治疗。俗话说,“伤筋动骨100天”,经过三个月的治疗,许女士的右臂骨折基本愈合,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为许女士支付了共计2694.3元的医疗费。

  原告代理人柳宗玉:前三个月的时候是由被告陪着原告一起去看病,对于原告所花费的医药费都是由被告支付的。那么到了第三个月的时候,原告就跟被告提出来,要求考虑赔偿她的误工费、还有护理费、营养费、还有交通费。

  由于摔伤后无法到加油站正常工作,加油站与许晔钟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许晔钟女士向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许晔钟:代理店长姓魏的说协商赔偿,我说也行,后边我们自己去看去。后来他说行,他去商量一下去。最后他说不行,不答应。

  许晔钟一边进行康复治疗,一边就误工赔偿问题与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交涉,但超市方面最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许晔钟:他说我们不赔偿,看完病我们就不赔偿了,他们店长说的。我说如果这样,我们就走司法了,他说你爱去哪去哪,我们就奉陪到底那意思,打官司也打不了多少钱那意思,好像特别气人看他们店长。后来我们就告诉他了,我就是赢一分钱,我赢了,我就是赢,你家乐就是输。

  2004年5月,许晔钟女士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6月29日上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认许晔钟摔伤是事实,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在他们超市摔伤的,至于超市派工作人员陪同她去看病并支付医疗费,那也纯粹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被告代理人 马健铎:我们答应陪原告去看病这个行为来说,从我们角度来讲,原告来到我们客户服务部,对我家乐来说就是顾客,那么我们将对顾客人身负责,顾客现在提出在我店摔伤了,我们认为第一个应该采取的行为就是应该带许晔钟去看病这个行为。但这个行为并不代表我家乐承认原告方是在我店里摔伤的,且由于我店里过错造成的。那么我们认为既然原告方主张我们承担过错,且主张是在我们店里发生,我们认为原告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从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

  为了证明自己是在超市摔伤的,原告许晔钟向法庭出示了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可能是报假警。而且派出所的报警材料也不能证明原告就是在超市摔伤的事实。

  被告代理人 马健铎:作为我们家乐一方,我们想弄清楚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导致原告摔伤,那么弄清楚之后,如果真是我们这边,我们愿意承担责任,但是最后到派出所,结果派出所也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只是让我们双方自行调解。

  由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派出所证明,以及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工作人员的证词等都属于间接证据,这些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原告许晔钟是在超市被绊倒摔伤的,但是法院认为这些间接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官:原告摔伤是事实,被告支付医疗费也是事实。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怀疑公民报警是一种欺骗行为。况且原告报警,有被告的人员跟随,并且言明自行解决,这就说明被告支付医疗费是出于纯粹人道主义的说法的可能性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要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应该负有举证责任,现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那么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认定原告摔伤的地点,即是红星路超市,摔伤的原因是由于被告放置的购物箱绊倒所致。

  摔伤事实被认定后,双方就赔偿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方认为,即使原告是在超市绊倒摔伤的,那也是原告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她自己也存在过错。

  被告代理人 马健铎:对于原告许晔钟,即使事实如原告许晔钟所说是在我店里被箱子绊倒,那么我们认为原告在购物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摔伤,我认为原告也应承担过错,那么我们认为原告既然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方认为因为在超市购物时摔伤,才导致自己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加油站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要求被告赔偿自己一年来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万3千多元。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合理的误工损失范围为3个月。那么许晔钟摔伤看病误工了一年的时间,法院为什么只认定三个月呢?

  法官:现在仅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休假时间是三个月,三个月以外的休假是否与本案有关,原告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

  原告代理人柳宗玉:原告在治疗期间,缺乏一些法律常识,其中讲误工费,法院考虑不能全赔她的误工费,就是因为医院没有开具休假证明。前三个月有休假证明,而后面的都没有休假证明。虽然原告在病历册上有记载建休,每次去以后,建休一个月、一个月的,累计是一年的休假期,但是没有休假证明。

  由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原告许晔钟只有三个月的休假证明,而三个月以外的休假,虽然在病历册上有建休记载,但并没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书,所以法院只能认定误工时间为三个月。2004年6月29日上午,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官:本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红星路店购物,红星路店即对其负有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被告红星路店没有对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及义务,由其开办单位被告家世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晔钟误工费3600元,交通费160元;共计3760元。二、原告许晔钟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978元由原告许晔钟负担600元,被告天津家世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以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许晔钟:我们不计较钱多少,既然走司法了我就是要讨个说法。是不是你(超市)责任,对不对,该不该你(超市)给我这个赔偿,就这个意思。

  记者:那您对今天判决结果满意吗?

  许晔钟:满意,还算可以吧,只要我是赢了就行吧。

  记者:只要赢了你就满意?

  对对,我就讨这个说法。

  对于在超市内购物时摔伤,谁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顾客。

  顾客1:(年轻)要是自己不小心的话,超市应该没什么责任吧。

  记者:那什么情况下,你认为应该超市承担?

  顾客1:就是超市货物挡住了自己的去路。就是他的货品阻碍了顾客,这个情况下应该是超市来承担一定的责任。

  顾客2:(老人)腿脚不利索,那就怨他自己。要是真有障碍什么的,那就得怨它(超市)。咱不能瞎说这个事,有障碍得找它(超市),没障碍出了问题,那自负。

  顾客3:(老人)要我说,超市有责任,本人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别人怎么不摔倒呢?那超市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它(超市)应该占起码六成。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系的马通老师,欢迎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马老师,一般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摔伤或者发生意外,在什么情况下商家是要承担责任的?

  马老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在其经营场所和在提供经营服务或提供商品的时候,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这些经营者也负有在一定限度的范围内,保障顾客及其他人员安全的这么一种义务。如果是我们经营者,在这里面是超市,违反这种义务造成消费者、顾客摔伤行为,那么商家、超市就应该承担。

  主持人:那就说商家首先应该给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发现大多数人认为如果发生了这个摔伤意外的事件,往往是顾客有一定的责任,商家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怎么去界定他们二者之间的责任大小呢?

  马老师:就这个案子里面来说,比如说举个例子:摔伤,那么到底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不能简简单单的看,他摔伤的原因,因为法律是公平的,它要讲究因果关系。如果说这个摔伤是因为消费者或顾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说商家的保护措施、购物环境都很完善,那由于自己不小心摔伤的话,那么这里面商家是没有过错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消费者的摔伤行为是由于商家的过错造成的,这个过错可以包括好多方面,比如说自己一个主观的过错、那么设计上有缺陷,也可能包括商家的一些过失行为,比如说扫完地了,路上积水没有及时打扫干净,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这样的话商家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主持人:那么就是说尽管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在认定的过程中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我们注意到这个许女士她首先想到了发生意外以后想到的是要到派出所去备案,说明她是有一定证据意识的,也是为自己打官司能够胜诉做一个充分的准备,那么消费者在发生这件事后应该怎么去收集证据呢?

  马老师:在这个案子里面,看这个原告诉讼之前的证据准备工作还是比较好的,那么我们有两方面的建议,一个是出现了类似的事情之后,消费者首先要应该知道取得哪些方面的证据,我们觉得应该取三方面的证据,一个是要取得这个事情在哪个地方发生的,第二个就是这个事情发生的当事人是谁,第三是事情发生的损害后果是什么,如果要举证,取得证据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工作来进行。那么具体而言,怎么去搜集这个证据,我们也觉得有几方面的工作可以去做。一个呢,可以看看周围有没有其他的顾客或者其他的证人,可以为你作证明的。第二个呢,也可以邀请商家提供一个书面的证明,证明这个事情确实发生了。第三个呢,也可以打110,进行报案那么由他们来进行调查,都可以为以后的诉讼提供一个很好的证据准备。

  主持人:您刚才说得着几点是从顾客这方面来说的,那么对我们商家来说呢应该注意什么呢?

  马老师:商家这里面我们想也是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吧,一个是从商家这方面来说,刚才这个案子里面我们也看到,原告准备了大量的证据,那么这时候,作为被告或者一个普通的商家来说的话,出现类似的情况,商家也应该准备证据。就是说整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发生的,自己有没有过错,或者是说这个消费者的摔伤是不是由于商家的过错造成的。这里面商家也要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说当时也应该找相关的证人来作证等等。另一个方面我们想说的是,现在的商家我们觉得还是要以贯彻“以人为本”的这么一个经营理念。在完善自己的购物环境上,完善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保护上多下功夫。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

  结束语: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最终与商家对簿公堂,这样的结果是商家和消费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在此,我们善意的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该总结和吸取这类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尽其所能的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和优质的服务,来实现我们“顾客至上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真正的让顾客满意。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1-19 09:10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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