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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殃及他人 责任究竟谁担


11月21日 科教频道 21:30 首播

  内容提要:小蜡烛引发大火灾差点儿酿出伤亡惨剧,楼上楼下两邻居为此对簿公堂,消防通道被堵导致救火延迟引出第三人,结果如何请收看本期的案与法节目——《火灾殃及他人 责任究竟谁担》!

  开始语:2004年春节前夕,家住本市河西区西园西里的李老太太家不慎失火,火灾不仅差点酿出惨剧,同时还殃及了楼上的邻居,为此,邻居将李老太太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然而李老太太却认为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还应该追究小区居委会的责任,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

  家住河西区西园西里的于先生一家三口本来过着平静的生活,2004年1月23日夜里,也就是离春节还有7天的时间,由于一场意外的火灾,使这家人经历了由生到死,由死到生的痛苦过程,现在一提起这件事,于先生还是心有余悸。

  于先生:当时就连活的希望都没有了,我一共三口人,两口人躺在医院生死不明,当时就是我们亲戚上单位,半夜把我给砸起来了,是人家派出所找的电话本,给我们亲戚叫去的,完了以后当时我到医院,在半道上我腿都软了。

  当天夜里,于先生由于在单位值夜班因此躲过了这场灾难,而他的妻子和儿子正在家睡觉,他们被滚滚的浓烟呛倒了。

  于先生:我一到医院,两个人浑身水淋淋的,面部都是黑的,呛的黑的就跟难民似的,当时正赶上年前前,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用语言真是没法形容当时的情景。人家大夫说了,如果再晚来4分钟,这两条人命就全没了。

  妻子、孩子还躺在医院里,回到家于先生又面对了另一幕惨状。

  于先生:东西被褥,当时他们正在睡觉,被褥,柜子里衣物、这一个屋整个就是一片黑,当时我脑子都蒙了,我将来怎么收拾啊。

  那么火灾是如何引起的呢?

  李老太太:1月13号凌晨时候,没电了,我跟小孙女睡觉,我点了一个蜡头,我怕小孙女醒尿尿,结果我就忘了,一直就点着,着没了,突然我醒了意识到蜡可能着完了,我抱起小孙女,吓意识地扒拉一下蜡,手烧的全是燎泡,这时我就上方厅打119,把防盗门打开了,打完以后,我就喊着火了,着火了。

  原来由于家住4楼的李老太太家没有及时买电,晚上祖孙俩就点了一根蜡烛,老太太不慎将蜡头推倒,引起失火,由于浓烟往高的地方聚集,因此使住在6楼的于先生一家受害最大。说到此事老太太后悔不已,她说如果当初自己不那么紧张,只需一小盆水甚至是一杯水就能灭火,而现在却酿成大祸。

  李老太太:其实一杯水就可以灭火,结果殃及他们。

  值得庆幸的是于先生的家人最终脱离了危险。

  于先生:唯一庆幸的是花了7000多块钱,人总算是抢救过来了,拾了一条命。

  但是于先生认为火灾的责任人李老太太必须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负责。

  于先生:我们的医药费,我爱人说的好,我们睡着半截觉,祸从天降,要不我们上医院干什么去,再有说我们家的电器,要不我这个电脑买了一年多,不可能这样影响使用,主要还是精神上的,她必须要赔偿。

  李老太太:我万万没想到,都赔礼道歉了,求得人家的谅解,对人家烧成那样特别表示内疚,我就想赔。

  对于于先生家遭受的损失,李老太太表示自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火灾毕竟是自己不慎引起的,但是一方面自己没有赔偿能力,另一方面自己其实也是受害者。

  李老太:没有条件赔,我感觉内疚就在这了,如果有条件欠人多少,我都给。

  说到这李老太太给我们看了一组她家被烧后的照片。

  李老太太:全都成废墟了,乱七八糟,全都烧完了,连阳台窗户整个全烧完了,一切一切都没有了。

  从照片可以看出如果火势及时得到控制,整个房间不会被烧得如此残不忍睹。而根据李老太太讲,蜡烛刚一倒,她就很紧张地报了警,而且邻居也马上报了警。

  李老太太:119越等越不来呢,结果大约有50多分钟才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消防单位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消防人员在接到报警后这么长时间才赶到现场的呢?

  李老太太:那时我就问他们怎么你们才来呀,他说进不来门,所有的大门都焊死了,我们进不来,所以我们才来晚。

  据李老太太介绍,西园西里小区一共有7个门,其中的6个门被焊死,只有行人和自行车可以通过,而开着的一个门也由于不够宽,无法通过救火车这样的大型车辆。最后,消防人员不得不从小区外接了一条长长的水管,通到李老太太家,才将火扑灭。

  李老太太:有一个三角铁焊死的,消防人员说,如果用铁链子锁,我们可以砸开,可是它是焊死的。

  在李老太太看来,如果小区的消防通道不被堵死,消防人员能够及时赶到的话,她家不会被烧的一无所有,更不会殃及到6楼的邻居。

  李老太太:友谊路救火队离我这多近啊,就是进不来。

  对于李老太太愿意承担责任,但是又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的态度,于先生一家觉得不能理解,也实在无法接受。

  于先生:头一开始态度挺不错,后来看她们是搪塞我们,根本就不像解决问题的样子,解决问题一般双方都是讨价还价,她们不是,这个我认,那个我也认,可是最后什么都不认。

  于先生表示,他们不管其它原因,火是李家引起的,他们就找李家负责。因此,2004年3月,于先生家一纸诉状将李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336元。

  2004年6月,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原、被告争论的主要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河赔偿范围的问题。被告提出,虽然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当地居委会将大门焊死延误消防对救火,他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法庭追加西园西里居委会为第三人。

  李老太太:着火是我的责任,但是要不是焊门我家也不会全烧毁,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浓烟殃及到邻居,一直殃及到6楼。

  由于李老太太只向法院提供了自己拍摄的大门被焊死的照片,没有提供更有利证人证言和其它证据,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她的请求。并判令由她赔偿原告10910元。

  拿到判决李老太太讲,自从发生火灾后,居委会已经打开了所有的大门,自己提供的照片无法认定就是以前小区的状况,而且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没能向法院提供有利的证据才导致败诉,但是通过这件事,也给全小区的人上了一堂安全课。

  李老太太:我是第一个受害者,这个小区这么多人,上千户人家,因为我受害了,吸取教训大家才安全了。

  我们现在看到的西园西里,全部大门都打开着,车辆行人自由穿梭,那么以前大门真的是像李老太太所说是被焊死的吗?我们的记者采访了一些这里的居民。

  居民:以前这个门都是关着的,根本进不来车……

  居民:都关着,出个事,救护车都进不来……

  居民:只有那边有个门开着……

  但是同时,这些居民却认为现在大门打开了,来往的人又多又杂,很不安全。

  居民:我觉得门关着好……

  居民:当然应该关着了……

  居民:门还是关着的好……

  当我们要求西园西里居委会谈谈他们对此事的看法时,他们一直回避我们的采访,他们表示自己也有难处,一方面居民不愿意敞开大门让闲杂人随便进入,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这个矛盾如何解决他们也没有想好。

  其实我国消防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坤德律师事务所的张悦律师,欢迎张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

  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张律师我们看在这个案件中,尽管法院判决是由李老太太承担全部的损失,但是李老太太认为还是应该追加小区居委会作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当初小区居委会焊死了小区的大门,延误了救火的时机扩大了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主张,仍然做出了这样一个判决,这是为什么呢?

  张律师:我认为法院做这样的一个判决可能有几个层面的考虑,首先从本案原被告的角度来讲,本案的性质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侵权损害赔偿这样一个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在这个案件当中,作为被告的李老太太,在这起火灾事故当中,她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说是比较明显的,由此给原告也就是她楼上的邻居造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损害,这种情况下要求李老太太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民法上面基本的损害赔偿原则的一些基本精神的,作为李老太太提出追加居委会作为第三人这样的一个问题呢,一方面我国法律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一些特殊的程序性的要求,在本案当中可能是不具备这样的一些条件,另外一方面呢,法院在民事领域也强调一个不告不理这样一个诉讼原则,就是说原告没有要求追究居委会的责任。

  主持人:就是邻居没有追究。

  张律师:对,如果李老太太提出认为居委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她也负有相应的一些举证义务,而且这样的一个证据同样要在民事损害赔偿里能够中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也就是说李老太太要首先能够证明,确实是小区居委会焊死了这个铁门,其次要能够说明因为焊死铁门的这个行为,使得救火这样的一个救助行为得到了一个延缓,就是时间没有能够及时地救护,再其次还要说明现在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确实因为这样的一个延误行为而有了扩大,只有在这样的一系列证据都具备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要求居委会对于扩大一部分的损失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由于李老太太没有能够提供这一系列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在本案当中,法院只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李老太太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但是您讲的这个,我觉得对于李老太太来举证的话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因为对她这样一个年纪的人,要去举证居委会有没有过错,好象是有一定难度的。

  张律师:像这样的一个案子呢,我觉得可能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提供对自己更有利的证据,比如说,是不是能够走访一些小区的其他的居民,来让这些居民证明在火灾事故放生之前,小区的门是不是处于一个焊死的过程,另外一个相关的证据,如果在居委会承认,这样的一些事实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免除了李老太太的举证责任,就是通常我们讲的,如果对方自认,那么提起诉讼的一方就免除了举证责任,另外一方面像我们刚才讲到的就是说,要能够证明因为铁门被焊死使得救火有了一个延误,而且延误最后使得损失扩大,这方面我们可能更多的呢,可以和消防部门来进行联络,希望他们能够向相关的,比如说法院或者其他一些鉴定机构,提供当时的一些情况,比如是什么时间接警,什么时间到达小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延误,另外因为导致延误,因为延误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就有可能要通过相关部门的一些鉴定,才能够得出这样的一些结论。

  主持人:那么对于一个写字楼来说,或者对于一个小区来说,哪些人是对这个消防通道的畅通是负有义务的人?

  张律师:这个问题实际上本身并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确确实实是一个经常被忽略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设施不被占压和挪用这样的一些法律义务。这其中当然既包括,从一个物业和一个小区从设计到施工,到最后竣工验收都有消防设施的一些检验和一些国家标准,至于说有居民或一些其他用房子的单位入住以后,每一个出入小区的居民也都有这样的法定义务,当然同时对于小区具有管理义务的,比如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也负有这样的法定责任,法律之所以要做这样的一个明确的和明文的一个规定,就是考虑到像火灾等这样的一些突发事故,可能因为一些偶然的一些因素产生非常大的几乎是难以弥补的一些损失,因此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比如说,我们在停放车辆的时候,在堆放杂物的时候,都必须要有一个强烈的意识,就是说要保障消防通道在一旦出现意外的时候,保障消防车辆可以正常的通过,保证人员可以快速的疏散,否则,一方面可能要承担很严重的民事上面的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张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

  张律师:谢谢。

  结束语:一场火灾让大家都得到了教训,事实上平时我们很多人都是抱有侥幸心理的,但是一旦发生了火灾,损失又往往是难以估量的,因此消除安全隐患,应该从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做起,正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1-19 09:42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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