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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姆带走的巨款


11月21日 科教频道 21:30 首播

  内容提要:老人病世,保姆带走银行巨额存款;怀疑偷窃,女儿女婿拨打110。谁是谁非,结果如何请收看本期的案与法节目——《21万巨款之迷》!

  开始语:如今人们日了越来越好了,很多家庭都选择请保姆帮忙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既方便了自己也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问题。当然是件好事。但是,前不久在南京发生了一起纠纷,请来的保姆在雇主家服务了三年,临走时一下子带走了二十一万元巨款,对于雇主来说恐怕很难说是件好事了。

  故事:

  家住南京市石门坎的谢登明老人退休后一直在家开私人诊所。眼看着自己岁数越来越大了,谢老决定将此诊所交给女儿谢一兰和女婿刘先生打理。同时他和老伴儿商量决定请个保姆帮忙料理生活。2001年正月经过精心挑选,他们终于找到了一位来自安徽的保姆杨国梅。

  保姆:他说我们有缘分,这么多人我们看中你了。

  请来了保姆杨国梅以后不久,谢老的老伴儿就去世了。就这样杨国梅又照顾着谢老过了两年多,直到2003年的一天谢老发现自己的身体起了异样。

  女婿:身体不好是2003年11月份,吐痰时带血。

  于是保姆杨国梅陪着谢老到医院检查。经检查老人患了肺癌晚期。住院后谢老决定手术治疗。手术后病情一度稳定,可是过了几天病情突然起了变化,2004年2月1日老人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就在家人为老人办理葬礼的期间,发生了一件令人吃惊的事。2004年2月3日杨国梅参加完葬礼后,准备收拾东西回老家。

  保姆:我要回家,他家女儿假意挽留我,我说考虑一下然后她就打110把我抓了起来。

  那么,为什么派出所会突然把杨国梅抓起来呢?

  保姆:开始认为我是盗窃,后来把我送到看守所里拘留了半个月。

  原来谢老的女儿、女婿在老人住院做手术期间无意中听到老人的一个同室病友讲,杨国梅拿了老人的一大笔钱。

  保姆:我想他对我好,拿我当女儿一样,我拿他当自己老人一样我实话不瞒你说,我说谢老人好,还给我十几万元钱,我就对病友讲了。

  女婿:要不是她,可能老爷子走了以后我还不知道这个事。

  随后谢老的女儿、女婿立即到相关银行查证。结果证实了病友的话。

  女婿:老爷子是1月9日住的院,1月14日动的手术。她15日、16日分四次把15万元全部取光的。

  与此同时,他们还查到杨国梅还曾经在老人做手术之前将老人的另外两张共计六万元的存折也取光了。这样杨国梅先后取走了老人三张共计21万多元的存折。所以在谢老葬礼刚结束的时候,老人的女儿、女婿就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保姆:21万元其实6万元取了一次,后来准备做手术时,他又给我一个,共三个存折,两次取的。

  女婿:这个绝对不可能,她瞎编的故事,这个女人太狡猾了。就因为老人死了,死无对证。

  尽管如此,公安机关并没有发现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保姆偷了老人生前的21万元存款。

  保姆:他们把我放出来了,讲我不属于盗窃。

  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2004年3月谢老的女儿谢一兰以保姆侵犯了自己的财产继承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杨国梅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被她拿走的21万元存款,对此杨国梅立即予以反驳。

  保姆的律师:首先我们诉争的21万元财产不是遗产,如果不是遗产就不能涉及到对继承权的侵害。因为他是谢老生前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因此很显然她没有继承权。

  对此原告当庭变更了原先的诉讼请求,以被告取得的财产是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原告的律师:从本案来看被告保姆杨国梅并没有合法依据证明她取得的利益合法,应当返还。

  而被告认为取得这笔钱是老人生前赠予她的,因此是有合法依据的。

  保姆的律师:保姆取得存款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老人给的存折,第二个是老人告了密码。所以保姆才能取出钱来,放在自己的名下。这个赠予行为实际履行了,合法成立。

  原告律师:从本案来看赠予不能成立,从密码来看存在多种可能性,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赠予的成立。不能认为甲借乙手机使用就说甲给他了。

  被告律师:开始作为原告来讲,是通过刑事案件即盗窃存折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撤案了即排除了保姆通过非法手段获知了存折的密码这种可能性,唯一的可能就是谢老告知的。

  那么到底赠予行为成立不成立呢?

  市民:我认为没有证据认为保姆偷了存折,钱应该归保姆。

  市民:双方都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应协商解决。

  教授:赠予是双方达成的一方无偿将财产赠送给对方的民事行为,本案中保姆在证据上是有缺陷的,她虽然能证明她是合法拿到财产,但是不能证明老人同意将财产给她。她拿这个财产可以是保管,也可以是接受赠送,她缺乏证据证明老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将财产赠送给她。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就这样一直僵持不下,然而就在最后的阶段事情发生了转机。2004年6月3日在法庭第三次审理即将做出最后的判决之时,当法官最后一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时,原告被告都不约而同地作出了决定:双方各退一步,同意调解。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最后达成调解协议:保姆杨国梅名下的215900元存款其中9万元归被告杨国梅所有,余下的125900元归原告谢一兰所有。虽然法院最后以调解的方式结了案,但是本案的法律问题并没有解决。

  教授:实践中赠予行为的成立要以书面形式加以保证。这样才能避免由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击水律师事务所的潘强律师,欢迎潘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潘律师我们看这个案件最终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如果这个案件是由法院判决的话,那么法院将会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来判决呢?

  潘律师:简单说就是依据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来做出判决,这个案子我觉得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来分配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个别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那么这个案子呢,我觉得它不能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要叫原告来举证,证明她父亲的钱叫被告给侵占了,这个有难度。那么你要叫被告来举证呢,也有难度,被告证明我自己的钱是合法的,这就如同叫刑事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无罪一样,也有一定的难度。那么我们国家证据规则里还有一条,就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规则,这个举证规则是什么呢?一个是根据公平原则,再一个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所以这个案子我觉得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的时候,首先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来证明各自的观点,但是更多的应该分配给原告,因为原告她跟她父亲的关系要比被告跟她(原告)父亲的关系近;另外呢从文化水平来讲,我觉得安徽的一个小保姆她的文化水平,她的法律意识要比原告低得多,原告你知道你父亲得癌症了,你知道这个病的危险,你知道你父亲即使动完手术,很快会不久于人世,那么你应该跟你父亲就财产问题有一个讨论,对吗?没有讨论,那么你父亲死亡以后,你知道这件事儿了,你起诉被告说她是什么盗窃也好,诈骗也好,敲诈也好,那么我认为更多的证据呢,更多的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原告,所以说如果这个案子不是调解,而是判决的话怎么办呢,就是根据各自举证的情况,根据各自举证的情况,根据各自举证能够证明的事实来做出判断。

  主持人:那也就是说您认为应该由女儿要提供的证据要多一些,她的举证责任要大于被告的举证责任,那我们现在注意到了您刚才提到说,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是正因为他们双方在证据上面都有缺陷,对,都不能提供一个非常完整的证据,然后才导致了目前这样一个结局,我们是看得出来的,等于是各自退让了一步,退一步海阔天空,对,和解了,那么法律上为什么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呢?

  潘律师:不仅允许而且还提倡,我国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力。这个权力包括程序上的权力,也包括实体上的权力,法律允许而且在民事诉讼当中调解也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我们国家如此,在国外也是如此,比如说美国有许多民事案件都是调解解决的。那么这个调解应该是在法律范围内?对,第一是自愿,第二是合法。首先从这个案子来看,他们这是自愿的,这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合法不合法呢?合法。因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哪些情况就不能调解了?你比如说强迫调解不行,还有一个你调解成年人不管未成年人这个不允许,违法的是不允许。违法的不允许。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子我们再假设一下,因为老人已经去世了,我们现在是无法考证他当时的真实的意愿的,那么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老人确实是真的想把自己的存款给保姆的话,他的这个行为是受法律的保护吗?是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行为?算继承吗?

  潘律师:首先说不算继承,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才开始的,死亡的时候才开始的,她(保姆)这个是在老人活着的时候就把钱拿到手了,这不叫继承,这叫赠与,法律允许。这里面只要这21万实实在在都是原告她父亲的,没有她母亲的钱在里面,都是她父亲的钱,她父亲就有权力处分,给保姆,给其他人,捐给国家集体都允许,因为钱是他的,他有权力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没问题的。这里面这个案子之所以发生,我觉得也跟相关的当事人法律水平不高有关系,因为21万在我们目前的这种经济水平来讲,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在贫困地区,这个数额算比较大的了,既然原告的父亲你处分数额如此大的财产,你应该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比如说你要是跟保姆有一个赠与合同,甚至再公证一下,这个案件就不会发生了,就不会发生了。另外如果说原告也有法律水平,或者法律水平比较高,你的父亲得癌症晚期了,你知道不久于人世,你应该问问他有没有财产?如何来处理?是吧,小保姆也是如此,我感觉小保姆也是如此,如果说小保姆有一定的法律知识,21万对一个保姆来讲可以讲是天文数字了,你更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比如叫他写一个文字(的东西),对吧,或者说搞一个合同,找律师啊,公证处啊见证一下,那么这个案子不会发生,而且生活会非常正常地进行。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案子给人们的启示还是比较多的。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潘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

  结束语:无论何时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必需要留有相关的证据。因为只有证据才能证明事实,否则即使是真的,法律也不认可。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1-26 11:17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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