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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足球的伤害


本案庭审现场

  2004年8月19日天津市经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三方展开了辩论。

  被告学生的律师:本身这项足球运动就是一种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本身就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在这项运动当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直接碰撞、接触\合理冲撞,球与人接触就更在此项运动规则当中。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踢的是球,而不是踢的是人。那么在这场运动过程当中,他并没有违反了运动的规则。

  李纯:角球开出来以后,他已经把动作摆出来了,不是说向外踢球,他的动作已经是要踢乌龙球的动作,把球往后踢。他既然往后踢,这球如果没打到我的脸上,这个球有可能就直接进入我们自己的门了,就成了一个乌龙球了。我不知道这算不算球队里自己规定的一个过错.

  被告学生的律师:这个球发是由对方也就是说那个班开始发射过来的角球,然后到了我的当事人的身上,后来又弹到了原告的面部眼部。他有什么过错,他没有过错.他不是去故意的伤人去,也不是主动去违反这场运动的规则去的.

  李纯:甭管是主观还是客观,这个球是李晨(被告学生)踢的,还是李晨弹的,是不是经过他的身体了,挨没挨到他的身体,是不是由他的身体又转入到我的脸上。

  庭审过程中,学校方也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学校代理人:学校并没组织,是学生自发的。学校已经履行完教育管理责任了,他(学生)自发行为那么让学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恰恰是违反法律的,所以我们的观点就是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纯母亲:我认为在学校出的事,我认为我孩子在学校它学校有监管权利,有义务监管。

  学校代理人:应该纠正一些家长错误地看法,就是说,只要学生送到了学校,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情那就要找学校,就告学校。为了扭转这种错误观念,教育部在2002年9月颁布了一个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了,第13条就是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没有责任,不承担责任。

  李纯母亲:这个上课也是学校让我们上的,我孩子礼拜六要不上课去,我想这个事备不住就避免了。

  庭审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足球的来源,那么足球究竟是谁的?

  被告学生的律师:据我了解这个球是从学校借的,又是在学校的操场当中发生的,那天班主任呢也没在,那么谁的责任,是不是?

  学校代理人:这个球是他们自己借的,而且不是从学校器械室体育组借的。

  李纯:这个球是我们自己买的,买完然后偷着踢让老师发现了,把球没收了,这次踢球是谁借来的,找哪个老师借的我不知道。

  那么,学校是否允许学生进行这种自发的足球比赛呢?

  学校代理人:一般不允许,因为确实现在整个的学校的教育环境挺差的,往往成为被告,学校管理特别挺慎重,象他们这种自发的行为,背着老师趁老师不在赶紧踢两脚,这能够理解,但责任只能自负。

  李纯母亲:他们这么大举动踢球,如果老师要制止他们呢。老师说班主任没在学校,他因为在操场上玩的其他老师应该都能看见,都能制止他们。他们不制止我就觉得这个学校有责任。

  2004年10月2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带有潜在人身危险的运动。原、被告在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比赛中受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被告虽然不存在伤害原告的主观故意,但必竟其是将球踢向原告造成伤害后果,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而被告学校对原、被告无视校规的自由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李纯不愿意面对我们的镜头。他只告诉我们他的眼睛比想像中恢复得要好,那是因为在第一次手术后医生让他趴着。简单地说,只有这样才能让他的眼睛得到更好地治疗。而他就是在这张床上就是用这样的姿势整整趴了四个月,他说他把一辈子该受的罪都受完了。

  在我们节目制作过程中,李纯告诉记者对方已经提起上诉,现在他们正在等待着法院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2-10 12:50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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