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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的“代价”


  第二天,龙某便将冲洗好的照片送到了妻子和第三者的单位。

  被告龙某:拍到这个照片后。(我)立马反映到男方的单位和女方的单位,给领导看一下,证实一下,他(们)在单位的这种为人。

  龙某的这个举动在两个人的单位引起了轩然大波,关于他们之间的事情,一时间成了大家公开的谈资。

  原告宋某:我可以说走到任何一个地方,总有一种感觉,可以说不是感觉,就是直接就有人说我。

  丈夫和第三者的岳母联手捉奸,使两个人之间的婚外情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这让三位当事人都感到十分尴尬,同样也使得龙某夫妻之间的裂痕更深了。但是龙某并不想放弃这段婚姻,为了挽救这段濒临破产的婚姻,龙某与妻子一同走进了南京某家电视台,希望主持人能够对他们的婚姻关系进行调解。

  原告龙某:(主持人)就问她,你们离婚有什么理由?我说她外面有人。她说没有人,只是一般的普通朋友,然后我就跟(主持人)讲,我说,这就是一般的朋友吗?普通朋友吗?然后我就把相片塞到桌子上,给(主持人)看。

  电视台的调解并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却适得其反,随着妻子和第三者宋某通奸的照片在电视上的曝光,他们之间的婚姻可以说是走到了尽头。随着照片的公布于世,身为第三者的宋某再也坐不住了,于是思考再三,他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2004年7月,第三者宋某以龙某侵犯了自己的相关权利为由一纸诉状将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龙某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对这件事,宋某是这样认为的。

  被告宋某:实际上他不应该这么做,就是有了这回事,你也不能这样去做,你这样去做,给人家带来了什么?可以说从心理上,从任何地方都(对我)是(一种)摧残。我想,我虽然错了,但是你比我更错。

  对此,宋某认为,龙某的一系列行为是错误的,侵犯了他的权利。

  原告律师:第一错,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的安宁权,表现在他私闯民宅,他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擅自闯入。

  然而,被告并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被告龙某:因为在那个(法庭)上面我都跟他讲了,我说也不是我们破门而入的,也不是我们私闯民宅,而且是(我们)当场在里面堵住的,里面有人,等我到的时候事情已经接近尾声了。

  紧接着,原告又指出,被告的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原告律师:第二点,被告擅自拍摄原告同另外一名女子的照片,这个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被告龙某:什么叫隐私权,他这样还叫隐私权吗?大庭广众之下看到的,拍到的相片,还能叫隐私权?民警都在,还能叫隐私权吗?

  最后,原告认为,被告将拍到的照片擅自公开,更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律师:被告擅自将取得的照片向社会,向同事,向有关新闻媒体公开,扩大了侵权的程度,同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宋某:他没有名誉可言,他破坏家庭,这种人应该遭到社会的谴责。人(事情)做都做了,还有什么名誉啊,你招摇过市也是给人家看的,你自己也败坏你的名誉。

  那么被传统道德所谴责的第三者是否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呢?当地居民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市民甲:你大白天在屋里推开门,你要做好事,那也毁你名誉吗?你怎么不做好事呢?

  市民乙:你自己采取这种行动的话,依我自己的看法,也是有点不妥的,应该依法去办事。

  市民丙:怎么说呢,应该从法律角度讲,应该还是侵犯了人家的权利,虽然说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是我觉得还是不大妥。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2004年8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这起令人瞩目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判决:一、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将所拍摄到的照片及底片返还给原告。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法官:本案要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就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以及被告的主观心态,被告将原告的裸照给众人观看并提供给电视台播出,被告人明显是一种故意的心态,故本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鉴于被告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较大,故本案在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千元。

  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当地居民有着不同的认识。

  群众:根本不合理,老婆让人给拐走了,她在那和他睡着和他过着,把这个老公搁这里,还要给人家拿三千块钱,这是什么合理?合理在哪里?

  群众:你说要是侵犯你的权利,那你说你做这坏事有法律保护,那要这结婚登记干什么?那就不要登记了,随便女的也可以跟外边乱搞,男的也可以乱搞,那就不要登记处了,婚姻法有什么保护了?不起作用了。

  婚姻没有挽救过来,反而成了第三者的被告,这让龙某显得非常郁闷,同时对法院的判决也表示非常困惑。

  被告龙某:天理难容,哪有理来讲啊,老婆被人家霸占了,被人家玩了,还要我来陪钱给他,我是个受害者,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那法还有什么用呢?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2-14 14:35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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