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天津卫视|T1新闻|T2文艺|T3影视|T4都市|T5体育|T6科教|T7少儿|T8公共|T10国际|T11三佳购物|数字频道
 新拍客 | 节目时间表 | 天视剧场 | 广告部 | 卫视广告 | 天视主持人 | 编播动态 | 天视信息 | 天视论坛
  传播科教事业最新动态,提供电视教育服务,报道国内外最前沿的科技、教育、文化成果,是渴求知识人们的家园……>详细

陈玲

谭夜

岳博伦

刘汝君

王晖

 

司机无责谁来赔


  法律提示:在交通事故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分清责任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先要保证受伤的人能得到救治,这就更能体现在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如果我们都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去做的话,相信我们自身,包括我们周围人的安全都会有所保证。

  案例:王建强,今年37岁,是一名下岗职工,为了生活他与别人合伙做了点生意。2004年6月28日下午,他下班后乘坐公交车回家,4点10左右在牛市口站下了车。因为家就住在车站对面的那栋楼,和往常一样,王建强很自然的穿越了那条没有人行横道标识的马路回家。但和平时不同的是,这次他是从公交车的前方横穿马路。

  王建强:当时公交车是停在那里下人,我从公交车前三四米的地方,穿过第一个车道以后,我有扫描了一下,我看那个车距,我认为我完全可以平安的走过去,我就走过去了。

  而正是这时,意外发生了。

  王建强:我走到第二个车道的时候,他当时车速很快,然后他的面包车一下撞到我的左面,一下撞飞了,飞了几米,一下摔下来,当时他的车刹住了,然后他还过来扶我,他扶我起来了,但是右脚不能站立。

  撞倒王建强的这个人叫吴亮达,今年41岁,是一名司机。当天下午,吴亮达受老板之托,给客人送货物,在回去的路上,正好他也路过海椒市街牛市口一站。

  吴亮达:当我行驶到47路公交车车站的时候,右边就停着一个公交车,我是正常行驶,也就是20迈多点,行驶到公交车三分之二的时候,突然公交车前面就横穿一个人,我看见他的时候也就只有两米多吧,马上紧急刹车。

  虽然吴亮达采取了刹车措施,但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见情况比较严重,吴亮达立即向110事故处理中心告知了此事,还打了一辆出租车,将王建强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诊断,王建强的右脚踝骨断裂性骨折,需要马上住院治疗。吴亮达听说此事后,也马上替王建强交付了住院费和其它费用。

  吴亮达:你碰着人是有责任的,不管是你的错还是对方的错,都应该把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现在提倡以人为本,良心上要过得去嘛。

  这起突如其来的事故给本来生活就不太富裕的王建强一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王建强母亲:就跟天塌下来一样,我觉得世界末日到了一样。

  王建强妹妹:我们几乎每天的晚饭都要十点十一点吃,吃完饭还要给我哥熬汤,要不第二天肯定来不及,几乎是一两点钟才睡觉。

  而为了这件事,吴亮达一家人也用尽了自己的所有积蓄给王建强治病。

  记 者:是不是为这事把家里钱都花光了?

  吴亮达妻子:没有钱,我们到处借钱,挨着我们的我们都借,吃也吃不好,睡也睡不好。

  在车祸发生的初期,两家人都积极酬借资金为王建强治病,但事情偏偏总是事与愿违,就在两家人和平相处了两天后,2004年6月30日,一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打跛了这寂静的一切。那么这张责任书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成都市交管局,找到了当时签发责任认定书的民警。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范爱军:通过勘察,王建强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他的行为致使了这次事故的发生。而且是他一方的过错导致了事情的发生,王建强承担事情的全部责任。

  接到这份认定书后,王建强不敢相信,为什么自己被撞了还要负全部责任。可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这时,医生又通知王建强,他的右脚必须马上进行手术,需要约6000多元的手术费。

  王建强:责任认定结果出来以后,这个车主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一是在推诿,二是在拖延,他找借口,当时说,一是没有钱,在凑钱,第二,在事故处理中心拿出的结果,是所有的责任该我自己负。

  吴亮达:我说既然责任认定书下来了,是你的责任,如果我有钱的情况下,我肯定拿出来,这个人的心态是有反差的,我已经垫了那么多钱了,我实在是拿不出钱了。

  几天后,也就是2004年7月18日,刚刚做完手术出院的王建强,将吴亮达以及吴亮达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因车祸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共计22069元。

  本来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是王建强负全部责任,吴亮达没有责任,那为什么全责行人却要状告无责司机呢?

  原告律师雷丹玫:我认为王建强负全部责任,是指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王建强负全部责任,但是并不等于说在赔偿方面他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我们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说的全部责任,是对交通事故他负全部责任,但是在赔偿方面仍然要按照道法的第76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为吴亮达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他只要和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相撞,就应当由机动车驾驶员来承担责任。

  被告律师陈烨:我觉得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应该分开,应该是连在一起的,有责任才赔偿,没有责任就不应当赔偿,如果一点责任都没有,我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我觉得这个道理很浅显。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六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此看来,吴亮达岂不是要在这起事故中负责任了?但交管部门最初做出责任认定时的本意又是怎样的呢?

  民 警:这跟以前处理交通事故是有区别的,他分两种责任,一个是事故责任,一种是赔偿责任,这个只是针对事故做出的认定。

  记 者:在赔偿中呢?

  民 警:赔偿中安全法有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赔偿责任都在机动车方。如果是机动车有证据证明行人一方有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2004年8月初,吴亮达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他来到交管部门要求主动承担一部分事故责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被告律师:吴亮达本人是参加保险的,他投保的金额是十万元,这个案件总的标的才两万元,根本就没有超出这个范围,即便是认为机动车和行人发生碰撞,机动车负赔偿责任的话,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原来,吴亮达的律师发现,这76条的规定有一个总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的部分,才按照双方责任认定划分。于是,吴亮达便来到了保险公司,但事情并不是他想像的那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理赔部保险员:根据我们的条款,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警判百分之十的话,我们就赔百分之十;全责我们就百分之百的赔。具体到这个事上,就是交警的一个责任认定,认定他没有责任的话,我们就爱莫能助了。

  此时的吴亮达被夹在行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真是一肚子的委屈。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他向法院递交了自己的反诉状,要求王建强返还先期垫付的医药费及修车费。

  2004年8月1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庭上当事双方各自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原、被告都同时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自己辩护,不同的是原告引用此条让被告承担经济责任,而被告吴亮达引用此条则是让另一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律师还提出:

  庭审:被告应承担无过错原则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从事的是危险作业,也就是说不管自己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2004年11月2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吴亮达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王建强16534.16元,支付吴亮达垫付的医药费3833.1元;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5-03-08 16:48 编辑: 陈瑜
[发表评论]
 
 

 
 
本网由北方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