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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免费的放映


  案例:“带走一盏渔火让他温暖我的双眼,留下一段真情让它停泊在枫桥...”

  这可不是在为您进行老歌回放,今天我们讲述的案件与毛宁演唱的这首《涛声依旧》以及《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三首音乐电视有关。

  2004年10月21日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作为这三首MTV的制作人,以大致相同的理由将天津七家歌厅告上法庭。他们分别是东方之珠夜总会、皇冠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舒泊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晟明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东海岸娱乐总汇有限公司、阿一练歌房以及活力娱乐城。

  歌厅经营者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感到十分意外。

  (同期声)经营者1(阿一练歌房):我们收到传票之后是感觉有点以外,因为从我们歌曲的筛选,跟各个方面音响设备的配置,都是要求挺严格的,感觉上不会应该出现问题。

  (同期声)经营者2(舒泊花园):非常意外.原来也没有听说过有这么一个事,后来接到(传票)以后,我再打听了一下,才知道这个事情可能在天津的别的酒店,在04年的年初已经发生过。

  相对于歌厅经营者的诧异,原告方却早有准备。

  (同期声)原告代理律师:这个案件,应该说他的大背景是基于整个唱片协会在中国大陆的一个大规模的维权活动。在这个活动之前,我们所有参与这个活动的律师,在采集证据的方式,以及诉讼的方式,都做了很系统的周密的培训。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天津七家歌厅被告上法庭呢?我们在起诉状里看到:

  原告于2004年9月18日在被告经营场所,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与天津市皇冠明珠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首先是关于三首MTV的性质问题。如果这三首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原告的权利就不包括放映权。但是如果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将受到法律保护。

  (同期声)被告代理律师:(MTV)属于一种音像制品,而不是他们(原告)所说的电影或类似电影的作品。唱片商只是把这个歌曲,通过一定的包装,一定的艺术处理,电脑处理,将它做成一个光盘或其他艺术形式,将它推到社会上或制成复制品就往外发行。

  (同期声)原告代理律师:我认为录音录象制品跟作品最大的一个区别是什么呢,录音录象制品他仅仅就是对原来的一种现实场景的一个再现.而作品就不同了,他不仅仅是演员在唱,他还集合了唱片公司所投入的财力,演员的表演,以及摄影师摄影的技巧,等等诸多方面的智力因素在里面。比如说毛宁的晚秋,用枫叶作为一个衬托来表现了恋人之间的这种思念,歌唱者开着吉普车奔驰在秋风扫落叶的这个土地上,体现出一种凄凉.这是一个非常巧妙很完美的一个结合。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三首MTV的著作权问题,原被告双方又产生了争议。

  在被告看来MTV制作人主张的权利十分牵强。

  (同期声)被告代理律师:作为一个MTV的纯他制作,纯的设计或者拍摄的这个出版商,他们出来主张权利我们认为是十分牵强的。

  而原告方为了证明自己享有三首MTV的著作权,当庭提交了证据材料。

  (同期声)原告代理律师:由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制作发行的毛宁《晚秋》专集,他的原版带,在原版带的封面,以及原版带他所播放的内容上来看,均标明了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他是制作人的这些标志,那么依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在这些音乐作品上标明作品的制作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实他不是权利人的话,那么他就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

  法庭上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更是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

  面对这样的赔偿数额,经营者感到压力很大。

  (同期声)经营者1:对我们来讲真是压力太大了,15万元这什么时候能够挣到15万呢。

  有的经营者则认为实际赔偿会超出起诉状上所表现出的数额。

  (同期声)经营者2:我觉得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当然这个数字我看了可能是超过他字面上所表现的数额。为什么这么看呢,因为我觉得这件事的本身并不是很简单的一个事情,可能是有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那么这十五万元的赔偿数额原告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同期声)原告代理律师:当时制定这个标准,是因为咱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这种MTV作品首次使用的付费标准的规定,也没有二次使用或者是日常使用的这种付费标准的规定,都没有,取费标准没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参考了在我们国家港澳地区MTV作品首次被使用他的一个付费标准,也就是五万到五十万元,因此我们取最低的一个标准,就是按照五万一首歌,这样一个标准三首歌一共是十五万。

  2005年2月2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音乐侵权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MTV曲目系指音乐电视,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和步骤制作的,以确定的音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内容和意境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将音乐与画面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其中包含了导演、演员,、摄像、灯光、服装、特技、合成等各个环节人员的独创性活动,包含了制片人的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特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诸项权利。

  关于原告对案件中三首MTV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新时代公司作为涉案三首MTV作品的制片人对该MTV作品享有著作权,其相关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而对于原告主张的1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法院则认为原告是依据MTV作品在香港卡拉OK歌厅的使用费标准确定的,而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存在诸多实际差异,法院在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天津市皇冠明珠餐饮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含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于一审判决皇冠明珠表示不服,已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同期声)被告代理律师:这个案件本身可能能承受,但是一旦被法律所确认了,那么给这个行业带来的这种压力,可能是灾难性的。所以我们要个说法,因为不在于多少,在于到底应该给他多少钱。

  (同期声)原告代理律师:从这个判决结果,我认为有他合理的一面,也有他不合理的一面.合理的一面呢,就是说法院毕竟对于这样一个新类型案件能够依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作出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一个判决,不合理的一面就体现在,他没有按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一首歌判令赔偿是多少钱,我的合理的费用支出是多少钱,都没有讲清楚,没说明白,所以我们感觉呢这是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件结果的时候,所欠缺的地方吧。

  随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对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与天津市舒泊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相同判决。

  与此同时,另外五家歌厅的经营者还在焦急地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那么目前我们国家有没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来维护这些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呢?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同期声)原告代理律师:在今天(2005年3月1日)我们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了。著作权纳入集体管理以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下所有的会员单位他们所制作的音乐作品,全部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那么这个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他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于使用人所使用的他的会员单位所制作的作品提起诉讼,或者说与这个使用人进行协商,这样的话就大大的方便了这种权利维护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独的由唱片公司提起诉讼这种不便.所以我想呢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对于这个音乐维权活动的力度会有更深的促进。

  在2004年初香港华纳唱片公司以其制作的MTV被侵权为由,向天津市东方之珠夜总会索赔,成为全市范围内音乐维权第一案。这次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又因为其制作的三首MTV将天津七家歌厅告上法庭,一时间MTV维权活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记者采访了正在KTV唱歌的几位消费者,他们在支持唱片公司维权的同时,表现出一些担忧:

  (同期声)消费者1:确实是用法律对咱们这些音乐这些知识(产权)的维护。

  (同期声)消费者2:练歌房与原来的放行唱片的厂家或者说是一些发行商没有做好一些工作。

  (同期声)消费者1:比如说他这个官司赢了,出来那些个画面都是经过加工的了,肯定对心情也有一部分影响。

  (同期声)消费者2:如果真的换成以前那种老式的风景或者模特的一些背景就没有多大兴趣了。

  同时消费者更加关心,如果被诉的几家歌厅全部败诉,是否会将这部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走访了几家歌厅的负责人。

  (同期声)经营者1:这点请放心,不管以后法院判下来是什么样的结果,作为阿一来讲,我自己作为一个法人代表,是可以向大家保证这一点绝对不会的。

  经营者2:任何一个商业行为都是由市场来评价的,你的投入和产出一定跟社会的市场成一定的比例,不可能说因为对你进行了罚款,所以你就把这个罚款要转嫁给一部分顾客。

  作为歌厅的经营者,面对唱片公司大规模的维权活动,讲出了自己的希望:

  (同期声)经营者2:我觉得这个事情是牵扯到整个行业的问题,现在不单单是KTV。很多领域和国际在那接轨,由于WTO签订以后,有很多国内的东西和国际的东西的接轨。在接轨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的差异,有的是理念性的,有的是行为性的,有的是法规性的。我是很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有一个很明晰的一个法令,一个法规,一个行为的规范,来规范我们这个行为,对我们来讲可能会使这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系的马通老师,欢迎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马老师,我们看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新时代影音公司一共是5000元的经济损失,但是对于这个5000元的赔偿并没有说明具体的一首歌占多少比例,另外这个合理的支付费用到底占多少比例。为什么法院会作出这样一个不具体去区分每一个项目的这样一个判决呢?是不是跟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有一定的难度有关系呢?

  嘉宾:咱们天津第一中院这个判决,在目前全国,据我们了解到的案例来看,不是一个个别的现象,在北京、在深圳、在上海相关的KTV侵权的案件里面,基本上也都是这么判。刚才你讲的,我觉得是很正确的。目前对于原告来讲,他在举证上是存在一些困难,困难主要体现在就是他的损失数额他们无法去举证。这个损失数额根据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的规定,那么损失主要根据两个标准来判断。一个是原告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他损失了多少,另一个原则就是根据被告由于他的侵权行为他获利多少来判断。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他的获利多少只能根据这首歌,比如说被点播了多少次,他使用的时间,但是对法院还是对原告来讲都是很困难来判断的;那么原告他又由此损失多少,我们在这个案件里也看到,原告拿出来是港澳地区通行的优先权首次使用的这么一个赔偿标准,在其他地方我们也了解到有些是使用国际上的一些标准,那么无论是国际的标准还是港澳的标准拿到我们国内来使用还明显是不太符合的,因为毕竟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说法院在这里面,采取这么一种判决方式,既保护了原告的利益,也对被告有一些具体的衡量在里边,同时也是针对我们国家目前的具体的一些实际情况来作出的。

  主持人:那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是胜诉了,但是原被告双方,他们双方对这个判决都不满意,那么您个人认为,我们对于这样的问题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呢?

  嘉宾: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以及框架,他的初步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比如说我们现在有《著作权法》,相关的还有我们刚刚颁布,要实施的一个著作权集体组织的一个条例,那么还有其他的一些相关的配套的措施,但是我们现在的缺陷在哪里呢,第一可能是和国际化的接轨程度还是有些距离,第二在他的实际的操作性上还是有一些欠缺的地方。比如说在这里边,在天津几家唱片公司来对他的被侵权的行为分别来起诉,那么在北京有其他的公司,在广州又有其他的公司,那么对于唱片公司来说其实是非常不经济的一种情况,因为他要委托律师去各地去打这个官司,即使这个官司我们看到,官司赢了,但实际上他得不到一个更好的补偿,实际上我们也可以说他是输了;那么对于被告而言呢,他也有自己的苦衷,那么如果我要使用这个歌曲我到哪里去付费?是不是我每使用一首歌曲都要和具体的唱片公司进行联系?一般的KTV歌房里边存的歌曲都会到一万到两万之间,那么如果他就每一首歌曲都要和唱片公司去联系去签协议的话,对于他来说也是一个非常不经济的现象。所以说,现在国家也在倡议、号召这些唱片公司组成一个组织,由这个组织受这个唱片公司的委托,来代表他们来积极行使这种权利,这样的话对于双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还是我们最终的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5-04-12 17:36 编辑: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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