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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气超标,谁之过


  开始语:搬入新居本来是件值得庆贺的事情,但是和平区贵都大厦居民的兴奋却很快被无尽的烦恼所代替,因为自从搬进了这幢大厦,很多人家里散发出相似的怪味,而且长期无法消除,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2001年2月,戴女士购买了和平区贵都大厦的一套商品房,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花了80多万元购买的这套房子竟然成天散发着怪味。

  原告戴女士:我们是2001年的4月30号给的钥匙,提前早就签定了买房合同,到2001年的10月底入的住,入住的一开始就觉得有味,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有人上我们家串门来就是说,哎呀你们家怎么是化学原料的味。

  戴女士起先并没有在意房子中所散发的异味,她认为这是装修中装饰材料所带来的,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自由挥发就会慢慢消失了。

  原告戴女士:以为就是装修引起来的,过一段时间自由挥发就没有了。但是时间等于是到2004年仍然这么大的味,尤其是到了夏天,味就更大了。

  几年过去了,房子中的异味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慢慢减少,反而造成了戴女士一家三口身体上的不适和生活上的不便。

  原告戴女士:我的孩子和先生都是头疼,头疼症状已经出来了,先生的眼睛的问题也挺大的,对他也比较敏感。除了身体上的不适之外,平常的生活中也有很多不方便,你开窗吧,外头的空气也不是特别好,沙尘暴什么的,外面的东西都进到屋里来了。不开窗吧,室内本身的空气也不好,让你左右为难,就是不管刮风也好,下雨也好,你都要开窗,也不管外面天冷,冬天谁们家不把窗户管得特别严,但是我们家必须要开窗。尤其是出去一天回来,味特别大,就必须是都要开窗通一段时间对流,多脏都要对流之后再关上,开一部分。

  随着天气的越来越热,屋里的气味也越来越浓,有着戴女士同样遭遇的邻居也越来越多。整栋大厦里受此影响的住户们,不得不整天打开门窗,好让屋内的异味降到最低。

  邻居冯太太:你比如说,每天睡觉,我这窗户都要打开,白天晚上不停的不能关窗,如果关了窗以后,我这屋子里面憋气就憋得味道就不好忍受了,现在已经都5年了,可是它仍然就是这样,现在我这嗓子仍然是咽炎状态,就是经常不停的咳。

  邻居冯先生:脑子呢,有时候我们俩人是轻微的头疼,早晨起来我说我头疼,她说我也头疼,俩人一块头疼。眼干呢就更甭说了,这个眼圈总是干的,感觉特别不舒服。

  邻居张女士:看电视呆会这个眼睛就特别的疼,就象好多热的沙子粒在你这滚一样,这眼疼极了。说实话这年龄不大吧,严重的心脏病,就到这搬家以后得的冠心病。

  这么多户人家的屋子都散发着同样的异味,家人都患有类似的病症。戴女士觉得这栋大厦肯定是有问题,决定请环境监测部门对自己的房子进行监测,然而监测的结果让戴女士一家大吃了一惊。

  原告律师陈雪斌: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之后呢,出具报告给戴女士吓了一跳,她的屋内的氨气明显的超标了,正常的标准应该是0.2mg/立方米,那么她的两个监测点呢都超标了50多倍。

  原告戴女士:监测报告出来以后是氨气超标40到50倍左右。

  戴女士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长时间住在氨气严重超标的房屋内,给全家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2004年11月,戴女士将开发商新华成物业置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身体损害赔偿金、环境监测费等。另外,戴女士还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室内超标的氨气。法院受理后,根据案情将建筑商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原告戴女士:因为这个问题跟开发商协调之后没有得到答复,才跟他起诉的。就是要求他给我降低室内氨气的浓度,赔偿我的医药费,还有赔偿今后治疗,身体治疗的这种医药费,精神赔偿吧等于是。因为我在这种环境里生活了这么多年,身体发生异常情况是不可以说马上就显现出来的,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氨气挥发的时间是20年,这么长的一个时间里,没法预测到底今后会有什么样的身体疾病。

  被告律师徐鸿雁:开发商只是商品房的销售者而不是施工者,对损害事实没有过错,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来看,普遍的做法,就是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设计的要求和验收的标准完成工程建设,然后交付给开发商,所以说从整个工程建设来看,开发商不能、也不可能参与到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所以他也就不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戴女士认为,氨气来源于建筑物本身,主要是由于冬季施工,在混凝土中添加了大量的防冻剂,才导致氨气的严重超标。

  原告律师陈雪斌:建筑物存在的氨气主要是存在混凝土的添加剂,那么这种添加剂产生的氨气呢,它的特点是大量的挥发,长时间的挥发不去。那么刚开始呢认为是跟装修有关,后来由于时间很长,而且邻居家也有相(同)的情况,超标的浓度也是很高的,所以说合理的推定呢,应该不是建筑物的装饰问题,应该属于建筑物本身的问题,所以说确定是建筑物本身混凝土挥发出来的氨气。

  被告新华成物业置产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房屋在进行大规模的装修之后,也会释放出对人体有害的氨气。

  被告律师徐鸿雁:氨气作为一种化学成分,目前应用的比较广泛,象我们熟知的装修材料当中就有氨气的存在。即使说房屋本身的混凝土没有添加防冻剂,那么她们的房屋在进住之后进行大规模的装修,不是很简单的装修,装饰材料或者买的不是环保型的材料,那么都有可能释放出氨气,对人体都有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整个案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2002年1月1号国家才开始对混凝土防冻剂中释放的氨气标准加以规定。而戴女士的房子是在02年之前就已经入住,也就是说原告的房子在国家发布对氨气标准的规定之前就已经完工,那么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被告律师徐鸿雁:这种外加剂的添加呢在02年之前国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添加的标准、添加的比例、添加的成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直到02年的1月份国家对此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本案原告所诉商品房是在01年4月份入住的,也就是说在01年之前已经完成了工程的全部施工,无论对于开发商被告来讲,还是对于第三人六建来讲,都是应该是没有过错的,因为当时国家没有对氨气的添加成分、添加比例、添加量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认为,建筑商天津六建公司在承建贵都大厦冬季施工中,按照施工要求使用了混凝土防冻剂,是造成原告居室内存有氨气的直接原因。被告作为开发商并非施工单位,对此无过错。建筑商天津六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混凝土防冻剂也是正确的,在当时国家对混凝土外加剂释放的量无标准,并未违反建筑行业的质量标准规定,该不良影响的产生是属于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所不能克服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室内氨气超标的情况,由于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解决。

  2005年1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第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357.71元,环境检测费41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戴女士全家人和邻居们对法院的这个判决都不满意,他们希望开发商或者建筑商将她们室内的氨气降低,能够达到一个健康的环境。

  邻居冯太太:戴女士打了官司以后,最后就是说赔了她一个400多块钱的药钱,那么以后这个再有病再中毒又怎么办,那就光是中毒赔药钱,赔药钱再中毒,是这样吗,这个氨可能是10年是几年才能释放干净,那么这10年我们就可以在这就这么忍受着毒害。我们不是说让你开发商赔我们多少多少钱,我们不是为了找你要钱,是你得解决问题呀,你不能让我住在不能居住的环境,这就属于人不能居住的环境。

  邻居张女士:我认为好象百姓的问题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按国家政府的说法,消费者应该是上帝,应该怎样对消费者有一个合法的解决问题。所以说我要求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解决,要求把这个氨气最好能给我们清除掉。

  原告戴女士:唯一的一个目的就是让他给我把空气质量降低到最好,消除氨的异味,这是唯一的一个目的,也是最终的目的。因为不管承包商也好,还是开发商也好,他们花多大的力气,对于我们健康来说都是很次要的,我就是希望我们生活在一个健康的环境里。

  目前对于解决氨气超标的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据专家介绍,对于超标的房子,现在只能通过加强通风,来缓解室内的氨气浓度。而对于通风不畅的房间,就尽量不要居住。

  律师分析:应该说任何一个判决他都是多方面因素一个综合造成的一个结果,那么具体到本案当中呢,当然呢大家都注意到了,他有一个呢,就是说在业主购买的房屋建筑的时候呢,当时还没有一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这个固然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本案最终的一个判决。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有个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就是说原告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他选择的这个案由,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个人觉得可能和他的这个最终结果也有一个非常密切的一个关系。那么本案当中呢,通过刚才这个片子我们看到,原告他选择了一个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这样的一个案由,所以最后法院也是考虑到这样的一个请求的内容,把这个建筑商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那么我们大家都知道,就是说作为一个侵权损害赔偿这样一个案子呢,他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他不但要有一个损害事实,那么他还要有侵权人的一个故意或者过失的这样一个过错行为,才能够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这样一个赔偿责任,而且原告非常重视这一个诉讼请求,也就是他一直在强调要求把这个氨气的浓度降低下来,那么这样的一个请求呢,又和他选择的诉讼的理由和他这个具体要求,我个人认为是存在一定的矛盾的,所以最后法院有可能认为,这样一个请求事项并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当中的一个范围。

  那属于什么样的一种法律范畴呢?

  我个人觉得,这样的一个案子可能选择合同之诉,也就是说选择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卖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开发商,可能对于原告来说呢是一个更好的一个选择和办法。因为在一个合同之诉当中,他并不要求原告去证明被告在这个违约的问题上存在故意或者过错,只要证明他确实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那么他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你认为这个原告之所以诉讼目的没有达到和他这个诉讼技巧存在一定问题有关系?

  我个人觉得有这个因素。

  那他应该告谁呢?是告开发商比较好一些呢还是诉建筑商比较好一些?

  我觉得如果从刚才咱们分析的这个选择合同之诉的这个角度呢,那么当然应当选择和他签定合同的一方,也就是开发商。因为合同只能是说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那么至于建筑商的责任呢,可能要由开发商根据他和建筑商这个委托合同去追究相关的这样的一些责任。

  那么就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来,现在这个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国家目前对这个房屋的空气标准有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2001年12月的时候,建设部就发布了一个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这样一个规范,一个规程。那么根据这个规则的要求,他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一些项目,包括本案当中涉及到的这个氨气,那么他应当杜绝使用这种这个添加过多尿素成分的这种防冻剂,那么因为大家都知道,它是造成氨气超标的一个非常主要的原因,那么用这样的一些办法呢,来保障房屋符合人正常居住,保证人身体健康的这样一个基本要求。

  结束语: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导致人死亡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1万多人,这确实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因此我们提醒大家,在买房和装修房子的时候,不妨请环境监测部门检测一下,这虽然是一个很小的程序,却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对建设施工单位实行强制性的环境标准。(本期节目将于6月19日播出)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5-06-14 10:01 编辑: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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