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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入住的商品房


  开始语: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的案与法节目。家住天津市河西区的田先生购买了河北区永年里的一套房子已经五年了,但是田先生至今也没能住进到这套房子里,原来在他购房之前呢,房子里就已经住着别人,无奈之下田先生只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住房人腾房,但是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田先生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呢?一起来看我们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2000年10月田永弟与远东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花10万元钱购买了远东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北区永年里C门503号的房屋,合同约定2000年12月30日前远东公司将房屋交给田永弟使用,但是最终远东公司并没有如期交付房屋。后来,田永弟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进住,公司却始终说房子目前由他人占住无法腾出,因此也就无法交房给田永弟。那么田永弟当初买房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有人居住呢?

  电话采访田永弟:知道,知道

  那么购房时远东公司又是怎样跟田永弟说的呢?

  电话采访田永弟:说房子好像是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走了,说人家是当地的拆迁户嘛。

  原来,从田永弟买房的那天起,吴万瑞一家就居住在这间房里。那么吴万瑞是谁,为什么会住在人家的房里不走呢?事情还要从93年说起。1993年8月天津市河北区房产公司与天津远东房地产公司共同对河北区永年里片房屋实施改造开发。双方约定新楼建成后,55%由河北区房产公司中山路房管站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另外45%的商品房归远东公司所有。

  吴万瑞女儿:93年的8月份,我们按照中山路房管站的动员吧,我们拆迁居民从这搬走。

  搬迁后,中山路房管站与吴万瑞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中山路房管站对吴万瑞家进行安置,期限是18个月。

  吴万瑞女儿:按照这个合同的规定当时应该是18个月返迁,按照这个推理呢我们95年的2月份我们就应该能够返迁了,但是到95年2月份的时候,这个房子整个根本就没有起来。

  虽然房子没有竣工,但是房管站还是让搬迁的居民按照房屋图纸选了返迁房。

  吴万瑞女儿:95年的年初,我们和中山路房管站按照当时提供的图纸选的现在的返迁房

  吴万瑞家最终选定了永年里8门605的返迁房屋,因为永年里的返迁房没有及时竣工,商品房完工要早一些,吴万瑞一家于是在1997年2月占住了永年里C门503的一套商品房。直到98年永年里的还迁房才基本完工。

  吴万瑞女儿:到98年的年底,他才整个的这个主体完成,可是始终他没有拿到验收合格证。

  由于要返迁的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因此吴万瑞一家一直没有搬出C门503的商品房。而在2000年远东房地产公司又将C门503的商品房卖给了购房人田永弟,因此田永弟在购房时吴万瑞一家就住在这套房子里。后来田永弟多次要求进住该房,但事情迟迟没有得到解决。2001年,中山路房管站向吴万瑞发出通知说:1998年5月其自选的返迁房已经基本完工,具备居住条件,要求其限期办理进住手续。吴万瑞一家因为返迁房不具备验收合格证而拒绝搬出占住的商品房。

  吴万瑞邻居:我们就是要求住合格的房子,这不是我们的房子,我凭嘛赖在这儿我们凭嘛赖在这儿,那么我们就提出来,我们就要求住合格的房子那么你赶紧去验收,你验收完了,我们搬家,这房子我们把钥匙交给你。

  吴万瑞因为永年里自选的返迁房不具备验收合格证,而拒绝搬出田永弟购买的永年里的商品房。无奈,田永弟一纸诉状将吴万瑞和远东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吴万瑞腾房,要求远东公司如约交付房屋。2003年河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远东公司认为只要吴万瑞腾房,他们自然会交房给田永弟以履行合同,没有其它意见。而争议集中在原告田永弟和被告吴万瑞的身上。原告律师认为,吴万瑞占住田永弟的房屋没有合法依据,而被告方认为当初是有关部门安排他们住进这套房子作为周转房使用的。

  原告律师:吴万瑞占用这个诉争之房没有经过河北区房产公司中山路房管站以及开发商远东房地产公司的同意,所以他是一个非法占用。

  吴万瑞邻居:中山路房管站还有远东,他们几家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就拿出一部分房子来,暂时安置这些没有住房的困难户周转,当时我们就签了这个协议有的签了协议了,有的没有签协议。

  原告方认为,不管当初是不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反正在2001年的时候,房管站已经向被告发出了通知,返迁房已经具备居住条件,安全性是可以保障的,被告也应该搬走了。但是被告方则认为,没有验收合格证他们决不会搬走。

  吴万瑞邻居:为嘛要求他非得要求他合格证,第一,我们是永远得在那住下去,我们永远在那,如果现在我们不主张我们的权利,万一出了事,将来就是说这工程有嘛后遗症,或者有嘛,那塌的有啊咱们全国像这样的案例也有不是没有啊给我们砸死,谁怨都没地儿,是当初你们没有合格证,你们自个乐意进去住去。原告方认为,被告以返迁房不具备合格证,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搬出没有道理,因为他们现在居住的田永弟的商品房也是远东公司开发的,同样没有验收合格证。

  原告律师:吴万瑞就以我那间还迁房没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我回去没有安全保障,但是他忽视了一点,他现在所占用的商品房同样也没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唉,你住在人家的房子里就安全,住在你的房子里就不安全。

  吴万瑞邻居:他们在法庭上也说,那么你们现在住的这房子也没有合格证,那么我反问你们这房子是我的吗?,我没说这房子是我的,我是暂住,是那房子验收合格了我需要搬回去,这所以说合格不合格跟我没有关系,我是暂住,不是长期居住。吴万瑞女儿:现在目前我们暂时我们只能暂时住在这儿,因为这是当时远东公司给我们提供的周转房,我们只能住在这儿,不能搬回去如果我们一旦搬回了没有验收的房子的话,那么就是我们已经认可了默认了这个房子是能够居住,它是符合我们要求的。

  原告方认为,退一步讲,即使吴万瑞的还迁房有问题,也应该找远东公司或中山路房管站解决,而不能居住在属于田永弟的房屋中。

  原告律师:在本案当中呢起诉腾房的不是远东房地产公司,也不是河北区房产公司,而是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业主对吴万瑞没有安置义务。

  吴万瑞邻居:我住房在先,你买房在后,你买房的时候,你知不知道这里有人住,你买房的时候,你看房没看房,他说了买房的时候没看,那么你卖房的时候,你跟买房人交代没交代你这里还有好些个未了事宜。那么你一个买房,一个卖房,你都不介绍这个真实情况,那么你现在形成这个合同你拿这个合同来挤我,你这个手段是不是特别卑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田永弟已经取得了C门503房屋的所有权,吴万瑞没有合法入住该房的手续而长期居住,并拒绝腾房,侵害了田永弟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吴万瑞应当与房管站办理回迁房屋的进住手续,房管站应当对还迁房进行必要的修缮,以满足吴万瑞的生活需要。据此,2003年河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1、吴万瑞将其所占住的永年里C门503房屋交腾给田永弟;2、吴万瑞搬至永年里8门605的还迁房中。对此,吴万瑞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吴万瑞女儿;80%也好,90%也好,居民已经返迁回去了,那么别管是90,还是99,那么搬回去并不代表我们没有搬回去的,我们就没有理,是不是?我们主张我们自己的权利,难道我们有错吗?

  2004年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远东公司为吴万瑞建设的回迁房还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一审判决吴万瑞搬回没有取得合格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田永弟在购买房屋之前,已经知道吴万瑞在其购买的房内居住,在吴万瑞的回迁房没取得合格证之前,主张吴万瑞搬出房屋不予支持。因此,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田永弟要求吴万瑞腾房的诉讼请求。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田永弟万万没有想到。

  田永弟:感觉这事挺不公平的。

  田永弟律师:吴万瑞她只是提到了我没有得到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还迁房,所以我不腾房,她没有提出反诉,要求远东房地产公司、河北区房产公司对她进行安置,但是在本案的二审却把这个腾房与还迁安置呢合并审理了,不告不理啊,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原告方认为,本案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田永弟要求吴万瑞搬出自己的房屋,至于吴万瑞提出的种种理由,那是吴万瑞与远东公司和房管站之间的拆迁安置纠纷,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从法律上吴万瑞并没有就房屋安置对远东和房管站提起诉讼。法院的一个审判原则是不告不理,就是对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不予审理和判决,因此,二审法院考虑了吴万瑞的回迁房没有合格证而允许其继续居住在田永弟的房屋里,等于是将吴万瑞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安置纠纷与田永弟的腾房纠纷一起进行了审理,是错误的。

  田永弟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天津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中级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抗诉对案件进行了再次审理。再审认为,吴万瑞没有合法手续长期占住在属于田永弟的房屋并拒绝腾出,侵害了田永弟的权利。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腾房,吴万瑞与远东公司、房管站的拆迁安置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吴万瑞在没有反诉的情况下,终审判决将腾房与拆迁安置合并审理欠妥。2005年4月,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吴万瑞应将房屋腾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田永弟。而面对这样的结果,吴万瑞一家表示不能接受,他们说在适当的时候也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律师分析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金诺律师事务所的赵保东律师,欢迎赵律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赵律师,我们看这个案件中啊,拆迁户吴万瑞一家人的状况也是值得我们同情的,那么为什么这个案件几经波折,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吴万瑞一家人,反而让他们来腾房呢?

  律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呢,他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案由,相应呢他就审这一个案由相关的这种法律关系,那么本案当中呢,是田永弟诉吴万瑞腾迁的一个纠纷,在这个案件当中呢,吴万瑞和拆迁管理部门和开发商他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所以呢,不是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他的这权益如果想要维护呢,需要另案再起诉,所以本案当中呢是不能够给予加以解决的。

  主持人:那就说这个案件呢,吴万瑞首先得腾房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了,那我们注意到呢这个案件中的原告田永弟呢他是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最终检察机关又抗诉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可是按照平时我们观众的理解呢觉得检察机关他是一个提起公诉的国家机关,通常都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可是本案中,他是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了抗诉,您能给我们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这个问题呢是在我们国家现行的这个民事诉讼法当中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个和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的试行文本来讲有了一个改变,新的现行的民诉法呢,在民诉法的185到188条呢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当中的审判监督做出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下级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的,他就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几种情况呢,主要包括,第一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二呢适用法律不当,第三个呢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第四个就是审判人员如果在审判工作过程当中有徇私舞弊啊,贪赃枉法啊,枉法裁判啊等等这种情况发生的,他也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同时还规定呢,如果是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上述这种情况的,他可以呢提请他自己的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来对这个案件提出抗诉,这个呢实际上给我们的当事人呢增加了一个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途径和渠道,能够更好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还有一个这样的法律监督的功能,那我们注意到这个案件中呢,之所以原告和被告让大家感觉到都有理啊,实际上我觉得跟开发商当时的这个操作不当是有直接关系的,为什么在法院的判决中中,没有涉及到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律师:这个问题实际上跟我们前一个问题也有一定的关联性,民诉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不诉不理,那么在本案当中呢,原告田永弟呢他没有来告这个开发企业,他只是告的这个吴万瑞,人民法院呢他不能够超出当事人诉请的这个范围来提出一个自己的要求来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所以这点上来讲法院没有处理开发商是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的。

  结束语:其实我们在节目中播出过许多有关房产纠纷的案件,我们发现无论是拆迁安置纠纷,还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只要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矛盾,这更让我们体会到了对房产开发监管的重要性。同时我们还想提醒大家,如果您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您还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节目将于7月24日20:25  T6首播)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5-07-22 08:30 编辑: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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