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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完没了的购房诉讼


  开始语:今天我们看到的仍然是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封来兴和杨德荣夫妇在1996年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九年的时间过去了,夫妇俩不仅没有得到房子,就连当时预交的19万元的预付款也没有着落了。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我们记者记者发回的详细报道。

  故事:封来兴,新加坡在中国某公司的中方负责人,公司的办公地点驻落在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为了工作的方便,1996年6月,封来兴以妻子杨德荣的名字,也在塘沽区新港二号路侨雅小区购买了一套由天津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期房。

  (采访)封来兴:因为当时它的广告宣传特别好,就是又有游泳池了,又有网球场了,又有地下车库了,广告上说的很好的,如果照它那种宣传是塘沽区当时的时候,绝对是一流的住宅了。它宣传得好嘛,所以就把二楼买下来了。

  封先生说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宣传材料,他所购买的楼房后面应该有一个网球场,前面应该是游泳池,小区的配套设施应该说还是比较好的,房子当时的价格为44万元,封先生说他首付了19万元,等房子竣工后再付清剩余的25万元。然而等到1998年5月房子竣工之后,宣传材料上的配套设施他却一样也没有见到。

  (采访)封来兴:我说你们这个设施怎么游泳池、网球场都不到位呢?它说我们现在才一期工程嘛,二期工程肯定全部到位。

  (采访)杨德荣:当时拿到了钥匙我们感觉到,开发商对我们好像有一种欺骗感,为什么有欺骗感呢?因为它说的网球场啊,喷泉啊(地下)车库一样儿也没有。

  封先生当初购买的房子就在这栋楼上,在这栋楼的前后我们确实没有看到游泳池和网球场。开发商前期广告宣传的效果与实际情况的巨大落差,让封先生感到无法接受,于是他找到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交涉,同时对剩余的25万元购房款也拒绝交付。

  (采访)封来兴:为什么没有交呢?就因为设施不到位,就是没有游泳池,没有网球场、没有地下车库,设施不到位,我说你们当初怎么说的,你起码有一项到位的,你叫别人能看到一点曙光啊,我钱就一直拖着不给它。

  南华公司多次向封先生催交剩余房款,但是一直没有结果,1999年4月,南华公司把封来兴、杨德荣夫妇告上了法庭。在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封来兴、杨德荣愿意在两个月内还清25万元房款。这也是双方因为购房所发生的第一次诉讼。

  (采访)杨德荣:既然我们想住那个房子了,离公司比较近一点呢,(没有设施)我们想也就算了吧,我们准备两个月之后把这个钱给它给齐了,可是在这个两月当中呢它做的就更不对了,所以我们就想退房子不想搬了。

  那么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让封来兴、杨德荣夫妇改变了主意,原来就在封先生把25万元支票交到法院的第二天,封先生发现在他购买的房子后面,有施工人员在画线施工,他感到奇怪,就去问施工人员画线做什么?

  (采访)封来兴:我说你画线干什么?他说盖个小车库,盖个二楼的车库,我说你要盖这房子我绝对钱不交了,他说那我们就不管了,他说你跟我们老总说去,就这样我一看真要干了,我就通知银行,我说止付这笔款。因为当时是我从我的公司帐号以拆建的名义调出去的款。

  由于封先生通知银行停付了房款,南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以封先生违约为由,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华最终通过塘沽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将封先生购买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拍卖出去,补足了封先生所欠的房款。

  (采访)杨德荣:它(南华)违约在先,反复违约,第一次违约,第二次它又违约,反复违约,它把我的钱都扣下了,这觉得这样子是很不合理很不公平,法院还在支持它。

  在侨雅小区,封来兴、杨德荣夫妇告诉记者,现在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的主人叫张树臣。他们当初也曾找过张树臣,向他了解买房的情况。

  (采访)封来兴:因为他当时装修的时候他怕我找他麻烦,我说咱俩没关系,我跟张树臣就讲了,我说咱俩没关系。我也不会找你任何麻烦的,但是你必须把这个房子你怎么买的你必须要告诉我,他当时就给我写了个东西。写东西当时他说了,我不是参加拍卖的,而且我通过关系去买的这个房子,而且交款还不是一次性交清。

  对于张树臣买房的情况,南华房地产公司称,是公司先从拍卖行拍买到房子之后,再将房子转卖给张树臣的。事情至此,封先生认为既然房子已被南华房地产公司拍卖了,那么它们应该把他当初首付的19万元退还给他,但是当封先生找到南华房地产公司时,南华公司却说此事与他们无关。

  (采访)封来兴:当初我找到南华了,找到南华的时候,南华说这个与我无关,你找法院去。他说我不知道那是法院拍卖的。我找到塘沽法院,塘沽法院然后(说)只有通过民事诉讼了。

  既然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2003年8月14日,封来兴、杨德荣夫妇只好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南华房地产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9万元,这是双方因为房子的问题发生的第二次诉讼。

  (采访)杨律师:由于对方的原因,这个房子申请执行然后拍卖了,那么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了,没有办法实现了。也就是说即使在这个时候我的当事人再支付了开发商二十五万元,那这个合同也是没法实现的了,房子也不会到他的手里,因为房子已经暂时处分卖给别人了。那么这样的话,合同的目的没办法实现了,根本也不可能了,这个合同应该是把它解除。

  而被告南华房地产公司则认为:他们向原告交付了一套价值44万元的商品房,同时获得了19万元的房款和25万元的拍卖款,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也没有不当得利,所以原告的19万元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房屋,从而实现债权的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

  2004年2月11日,天津市塘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19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采访)杨德荣:我对塘沽法院我很生气,我觉得它们做事太不公平了。

  (采访)封来兴:(一审)民事诉讼以后我就败了,败了以后我就打到二审。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封来兴、杨德荣夫妇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双方因为房子的问题发生的第三次诉讼。

  2004年5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所有权形式采用的是法定登记制度,而现在双方争论的商品房,上诉人杨德荣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并领取房产证,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认定已经归上诉人所有,而在上诉人还没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不应该申请强制执行。现在由于房屋已经被拍卖,从而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实现,被上诉人应该对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7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一、 撤消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3)塘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

  二、 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杨德荣人民币19万元。

  (采访)杨德荣:在天津二中院重审的,天津二中院给我们判胜诉了,我心情特别高兴,我都恨不得给人家写表扬信,恨不得都给人家跪下。人家那个法院特别好,人家说的这就是法院的职责,人家要为老百姓办事,这是人家应该的。

  封来兴、杨德荣夫妇说,经过8年的时间,终于拿到了他们盼望的判决书,虽然时间有点长,他们还是感到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当拿着二审判决书去塘沽法院申请执行时,让他们没有料到的是,新的诉讼又在等着他们。

  (采访)封来兴:二中院的判决下来以后,它(塘沽法院)不给你弄执行不执行的,紧接着南华房地产又诉我。

  原来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封来兴、杨德荣夫妇违约,导致自己损失19万元为由,向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封来兴、杨德荣夫妇赔偿公司19万元的损失。这是双方因为房子的问题所发生的第四次诉讼。

  (采访)杨律师:我的当事人所谓的违约就是支付了19万元,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剩余的25万元,确实是他的一个违约,双方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他也确实没有履行这份调解协议,但是对方的错误就在于,你如果想得到你应该得到房款25万元,可以解决的途径很多,但是错误地把这个效力待定的房子作为一个对象拍卖了,而致使对方也就是我们19万元没了,致使自己房子也没了,而且也造成了损失,这是产生了这个损失的根本过错。所以对这种房屋被拍卖造成的这个后果应该由它的真正的权利人也就是开发商来承担。

  塘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被告杨德荣虽然没有取得房产证,但被告基于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对房屋合法占有,并且加以利用,被告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该房屋有确定的控制权利。现在由于被告的违约,导致房屋被拍卖并形成19万元的差价,被告对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12月26日,塘沽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德荣赔偿南华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封来兴、杨德荣夫妇再次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双方因为房子的问题发生的第五次诉讼。

  2005年3月15日,天津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5年5月做出裁定:撤消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记者在侨雅小区采访时,小区的许多居民告诉我们,南华公司当初宣传的配套设施,到现在为止他们也没有看到。

  (采访)居民:它推销的时候说非常好,这地方是游泳池、网球场都有,还有地下车库,什么都没有,所以我们就要设施好的,位置好,最后都不兑现。

  案件至此已经有9个年头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当事人杨德荣说这么长时间的诉讼,她已经感到身心疲惫,她说不知道还要经过多少次诉讼才能拿到自己的19万元。

  (采访)杨德荣:因为我们老百姓感到太累了,九年了啊,九年了,太累了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不要这样子。

  在节目制作期间,记者了解到,7月26日塘沽法院对这起案件开始了重新审理。

  律师分析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马通老师,欢迎您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马老师我们看今天这个案子的诉讼非常复杂,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杨德荣夫妇买了房之后没有继续交付剩余的二十五万元,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且拍卖了房子,您认为这个拍卖有没有问题呢?

  律师:我想讨论这个拍卖有没有问题啊,应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我们来做个探讨,首先从它的合法性来讲的话,我们觉得呢在这里面还是有几个小问题,第一这个拍卖的标的是不是合法,也就是我们也注意到在诉讼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这个房子到底现在是属于开发商的还是属于原告杨德荣夫妇的,但是在一审二审判决里面看样子是区别比较大,这是我们要探讨的,如果所有权不明确的话那么这时候对它进行了拍卖,那么就值得探讨了,另外一个要值得探讨的就是拍卖的程序,可能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它的拍卖价值是否合理。我们看到原被告在这里面也是有很大的争议,一方认为是拍卖低了一方认为拍卖是合理的,这也是考虑拍卖是否合法的一个判断的标准。另外一个方面我们想判断这个拍卖有没有问题呀,要从它的合理性方面去探讨,也就是我们现在要说的,我们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嘛,这个法院判决不仅仅要完全的合法,而且要合理,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一个公平的判决,比如说在这个案子里面,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这时候对于法院来说的话,它也可能有其他的选择,比如说判令解除这个合同,让原告也就是杨德荣夫妇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判决他们继续承担违约金啊,或者继续支付,也有第三种措施也就是刚才看到这个案子讲的,也就是强制执行,所以这时候我们觉得如果真的是从解决诉讼争端,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那么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当初宣布解除这个合同,同时判决杨德荣夫妇向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可能这时候对于平息以后的这么多的分争啊,可能是更有利一点。

  主持人:您认为就是说当时这个拍卖不是惟一的解决办法了,可以用解除合同这样的办法来解除纠纷了?

  律师:嗯,我从现在发展来看的话也应该是这样。如果法院会这么做,可能更好一点。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在第一次二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呢,实际上二审法院是支持了杨德荣夫妇,认为开发商应该返还给杨德荣夫妇19万元的房款,但是杨德荣夫妇至今也没得到返还的房款,也没有住进到房子里,那对于这个情况您怎么看待,接下来他该怎么办呢?

  律师:第一次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现在的关键就是在第二次的诉讼中,开发商向他们的起诉,要求他们赔偿这个损失,在里面我们也感觉到封先生他们作为被告的话,由于他们获得19万元的房款返还,是由于二审法院判决的支持,而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违约,基于这个理由,它们对封先生和杨德荣夫妇来说话,是一个很好的抗辩理由,那么这时候跟他的违约是没有太大的关系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开发商对他们的起诉我个人感觉是不太乐观的。如果是塘沽法院继续判他输的话,那么这里呢我想他应该继续的诉讼来保护,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主持人:继续诉讼?

  律师:对。

  结束语:像这样一起纠纷,没完没了的审理和判决虽然在实践中少见,但它还是背离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解决纠纷反而使纠纷更加复杂更加难以解决,像这样的诉讼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早从制度上加以杜绝。(本期节目将于8月7日20:25 T6首播)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5-08-05 08:21 编辑: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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