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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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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外的亲情


  开始语:我们今天看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款引起的纠纷,杨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了一间即将拆迁的公产房,然而房子的拆迁款却让他的子女成了法庭上的对手,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儿,一起来看详细报道。

  故事:身子骨还算硬朗的李老太太今年已经七十多岁了,她曾经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丈夫和四个孩子。可就在一九七五年的时候,老人因为和老伴儿的感情不和而离了婚,法院判决四个子女都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当时因为最小的两个孩子还没成年,所以父亲会按月给他们抚养费。几年的时间过去了,几个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了。然而,“纠纷”也再次来到这个家庭。

  女儿杨女士:我父亲和母亲有四个儿女,我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弟弟,我们四个人都由我母亲来抚养,我父亲一个不要。法院判给我母亲了,我二哥那阵还没有结婚呢,也是跟我母亲在一起,然后我母亲(每月)30多块钱给我们成家立业。带着我们几个人挺艰难的。

  在采访的过程中杨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虽然父母离婚了,但是和父亲住的还比较近,所以她经常会去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

  女儿杨女士:当时就分那么一间房子11(12)平米。当时我弟弟小,不能给爸爸干活,当时我找的同事,给爸爸刷江,拾掇屋子,我二哥连去都不去,那阵他根本就没跟我爸来往过。当时我二哥不理我父亲,也不上他那儿去,他嫌不好看。觉得我爸和我妈离婚以后,他根本就没有挂念过我父亲,也没去过。

  随后,记者拨通了杨女士二哥的电话,可他却不是这样说的。

  杨女士的二哥,杨先生:我跟我妈在一块儿住的时候我就总往我父亲那儿去,因为什么呢,从我父亲他们离完婚,我父亲就一直(一个人),我看老人一个人特别(孤单)。

  1982年,杨先生和他的大哥相继都结了婚。杨女士说,大哥和二哥是同一年结的婚,虽然对于母亲来说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还是顺利地过去了。因为当时住房比较紧张,所以二哥一家人便和母亲住在一起。然而他们结婚后不久,二哥和母亲闹起了矛盾。

  女儿杨女士:我母亲给他成了家以后,从那以后他跟我母亲因为点家庭琐事吧开始发生矛盾,发生矛盾以后吧就谩骂我母亲,并且来讲天天在一块儿打驾,然后我母亲因为这个特别伤心特别生气,据杨女士讲,母亲对二哥的所作所为非常生气。于是,母亲把一套单元房换成了距离比较远的两套房子,将其中的一间给了二哥。

  女儿杨女士:我就到处换房子,92年的时候换开了,分开以后就各自过各自的日子。

  杨先生代理人韩鹏律师:刚开始的时候结婚前我的委托人也是和他母亲一起生活,但是结婚后看到他父亲一个人挺孤单的,当时可能据他讲还和他母亲闹了点儿矛盾,所以就过来和父亲一起生活了。那几个子女也从来没有去看过他的父亲。他呢也很少去看他的母亲,但是他按月会给他的母亲寄钱。

  据杨先生讲,他结婚之后确实和母亲闹了一点儿矛盾。但当时他看到父亲自己住在一间12平米的房子里挺孤单的,于是便和爱人与父亲一起生活了,并且也一直照顾着老人的日常起居。可是,杨女士却不是这样认为的:

  女儿杨女士:他现在既然对母亲不孝敬,他出于一种目的,因为母亲给他一间房子了,他又奔我爸的那间房子去的,偶尔地他可能去看看我爸,据我了解我爸总跟我说来了以后就生气,什么也不管,净让我生气他那么大岁数都七十多了,在有病期间给他做吃做喝。他对母亲这样,他能对父亲孝敬。他也是存有一定不良居心去的。

  杨女士告诉记者,她觉得二哥对母亲的不孝让她非常生气,所以自从二哥和母亲分开以后他们也一直没有来往。

  女儿杨女士:我们关系不合,尽量他去(父亲家)我不去。

  兄妹之间没有什么联系,都过着自己的日子。但是对于我们今天的这个案子来说,不得不提到的还是他们的父亲--杨少武。虽然老先生已经去世,但就是因为父亲留下的一间12平米的房子,让兄妹最终反目走上法庭。

  据杨女士介绍,2004年年终父亲所居住的平房要拆迁,这时候父女俩便商量着住处的问题。

  女儿杨女士:我问我爸你是不是因为毕竟是儿子嘛,既然他也去了,是不是跟我二哥走,(我爸就说)我不跟他走,他们三口太让我生气,我还是自己租房子住。然后我跟我爸说你要是租房子,我在附近我给您租,离我近点儿。我爸就这么答应的我。

  杨先生:在那之前老爹就一直跟我商量,我说你放心,我不会让你住马路上的。

  可是还没有等到拆迁,没能住上新房的老人突然去世了。

  女儿杨女士:没等两个月我爸突然间心脏猝死的,一天(医)院也没有住。

  父亲的突然去世让儿女们感到遗憾。同时杨先生也告诉记者,父亲去世后他觉得以前没能对母亲尽孝而感到后悔。于是,便带着全家去看望母亲。

  杨先生:父亲没了,我还有谁对吗,立刻我带着全家我带着我们仨口买的东西我奔王顶堤去,我上我母亲那我上那认妈去了。父亲没了,我给母亲养老送终。可惜不然,我妹妹她怀着一种找我要钱的心态了。

  女儿杨女士:提到我父亲这笔拆迁款的问题,我提出来我说这拆迁款拿来以后呢,咱爸已经没有了,咱就一个老娘,我说你拿一半,你孩子大了用钱我们不要,剩下一半儿给老娘,当时他不同意。

  2004年12月3日杨少武老人去世,同年的12月23日父亲生前承租的这套12平米的公产房拆迁。随后,杨先生便以父亲的名义拿到了这笔127667元的拆迁款。但是其他的子女认为这笔拆迁款是父亲留下的遗产,不应该由二哥一人所得。

  女儿杨女士:我就跟二哥说这个房子咱四个人要公平所得,都是咱爸的儿女,咱都尽孝了。(父亲)活着时候哪怕你说一句这是四个人的爹,老爹跟着杨金柱不容易,哪怕我们跟着帮一把也行在困难的时候。如果有一次这样,我心里也感动。活着的时候就我们跟老爹,我们二十多年我们就这样风风雨雨我们过来的。

  杨先生认为,父亲一直都是由自己在照顾,其他的兄弟姐妹根本没有赡养老人,所以不能分得这笔钱。而在杨女士看来,二哥所说的一切都是不真实的。

  女儿杨女士:他根本也没有尽孝心,他要是尽孝心说实在的我父亲的财产我们也不去拿,虽然说我们有一份,毕竟哥哥孝敬父亲了,可是不是那样。

  就在一家人对这笔拆近款发生争执的时候,他们的大哥写了一份放弃声明。

  杨先生代理人韩鹏律师:老二杨金柱也就是我的委托人多年来确实尽到对我父亲的赡养义务,兄妹其他三人包括我在内二十多年来没有对我父亲尽赡养义务,一直在我母亲一方,所以根据上述基本情况及继承法规定,父亲的一切财产理应由二弟杨金柱全权继承。我没有尽孝,主动放弃父亲财产继承。由二弟全权处理,特此证明。

  而大哥的这份放弃声明并没有缓和一家人的矛盾。杨女士说,通过几次与二哥协商意见最终没能达成一致,于是她和弟弟将二哥告上了法院,要求将其所控制的拆迁款依法分割。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2005年3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的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杨少武所遗留的这笔拆迁款是否属于遗产。

  原告代理人郭文礼律师: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财产,其中就包括他生前所享有的合法债权,那么虽然这12万元的拆迁安置款是在杨少武去世以后是以被继承人杨少武的名义取得的,但是通过这个取得的这个行为来看,就表明被继承人杨少武生前享有一个合法的债权,这12万元就是他债权实现后的财产,当然属于遗产范围,那么当事人要求继承应该说是有事实根据的。

  被告代理人韩鹏律师:这笔钱是公产房拆迁所得。就是说在遗产里,个人的遗产不能包括公产。这是咱们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公产房不得作为遗产来进行处分,公产房处理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说谁有权继续承租该房,这是可以的。根据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呢,就是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所以说对公产房要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将是一个承租权纠纷。

  在被告一方看来,公产房是不能够作为遗产来分割的,只可以继续承租。而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就恰恰在于,这笔钱是基于公产房拆近而得来的,那么这是否可以作为遗产来分割呢?这也成了庭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被告代理人韩鹏律师:我认为拆迁款应当是对承租人一个拆迁补偿的安置,并不是说拆迁了变成钱了,那么它就合理合法的变为了原承租人生前的遗产,我觉得这是缺乏逻辑的,因为你想他在生的时候这套房子都不是他的个人财产,那么死了之后这套房子变成拆迁款反而变成他的个人合法遗产了,它是缺乏一个逻辑的。

  原告代理人郭文礼律师:他显然是在混淆了一个概念,将公产房屋与基于公产房屋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款进行了混淆,拆迁安置款支付给了被拆迁人以后,这个款项就是一个私有财产了,而不考虑到这个款是基于拆的是一个私产房屋还是一个公产房屋取得的,所以说既然是一个私有的财产那么就当然属于遗产的范围。

  按照郭律师的说法,如果说这笔钱属于遗产,那么相应地就会产生继承问题。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应该多分遗产,有赡养义务而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对都此发表了意见。

  杨先生:(他们和父亲)要有来往的话,我凭什么不给他们钱,哪怕多少我会给他们的。他们是把老爹全部抛在脑后了,没有这个老爹了,整个把老爹都推给我这个老二了。

  原、被告母亲李老太太:他(杨先生)上那儿去他有好意吗,开始他(杨先生)不上他(父亲)那去,他不搭理他爸爸,离婚之后也就是老儿子上那儿去,闺女上那儿去。

  庭审中,杨先生为了证实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拿出了一组与父亲生前合影的照片。但是杨女士却表示:自己家的事,自己知道,自己怎么对待自己的一双父母自己心里最明白。他有跟我父亲的合影,跟他儿子和爱人,这只能说明他们是父子关系,只是一个合影而已。我没有跟父亲合影,不代表我不孝敬父亲。

  2005年5月1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杨少武死后遗留的拆迁款应为合法遗产,故他的子女有获得遗产的权利。并且认为赡养义务除了表现在经济、劳务方面外,精神慰藉应是重要的一方面。而被告人当庭所提供的照片,反映了老人在晚年时享到的天伦之乐。因此判决这127667元的拆迁款其中67667元由杨先生享有,剩下的6万元由杨女士和弟弟享有。

  拿到判决之后杨先生不服,已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在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律师分析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马通老师。马老师我们看今天这个案子呢之所以有一个这样的判决结果呢,是因为一审法院把要老先生去世后得到的这个拆迁款呢,当成遗产来分割了,那么它们把这个拆迁款认定成遗产的道理在哪儿呢?

  律师: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区分一组概念,也就是说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以及因为公有房屋的承租权而获得的补偿款,这两个概念要区分开,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下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是带有相当大的一个人格的属性的,它和个人的户籍和人身的身份关系都结合在一起,但是由于这个承租权获得的补偿呢,就完全没有人格属性了,只要他获得了这个补偿那就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咱们可以打个比方,假如说杨老先生没有死的话,那么这个补偿款毫无疑问就是杨先生个人的合法财产,就应该属于他的遗产,这是我们首先要区分的一个概念。区分这个概念为什么呢?我们可以下面再做一个假设,假设说在老先生去世之后,他的二儿子咱们里边一个主角二儿子及时地获得了它的承租权,向房管局进行了申请变更登记那么这时候再获得了这个补偿款,就不是他的父亲获得补偿款了。而是基于他对这个公有房屋的承租权获得的补偿款,那么这时候这个补偿款就完全属于他这个二儿子单独所有,而不属于他父亲的遗产。

  主持人:那我们知道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多少是和他所尽义务的多少是相等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呢,法院认定是二哥对父亲尽的义务多一些,所以在遗产的继承上也更倾向一些,他继承了这12万多遗产的一半儿,那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杨老先生在生前呢并没有和老伴儿离婚,那么对于他身后的这个拆迁款呢又该怎样分配呢?

  律师:根据我们继承法的规定,人死亡之后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他的配偶,他的父母和子女享有平等地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在这个案子里边假设说老先生没有去世,在去世之前没和老太太离婚的话,那么老太太和他的四个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老先生财产的权利而且是把他的财产分相同的五个等份,那么老太太和他的子女每人继承一份,但是呢这是我们国家一般规定就是说要平等的继承遗产,但是也考虑到弘扬这么一种尊老爱幼的社会的公德,实际上也像您刚才所说的,如果是尽了赡养义务多的,那么他呢就该相应有地一些照顾,可能就要继承遗产多一点。相反地,如果没有尽到这样的赡养义务,可能呢继承的遗产就要少一点,另外一个还有可以补充一点讲的是,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公民个人也可以选择去继承也可以选择去放弃,就像在这里面他的大哥,对他的大哥呢,就主动放弃了自己的遗产,这时候呢后期的话,法院就不再对他进行分割了。

  结束语: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也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儿女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那么分得父母留下来的遗产也是理所当然的,现在这个案子呢还在二审之中,不管官司的结果如何我们都不希望这对兄妹最终是赢得了钱财而输掉了亲情。(本期节目将于8月14日20:25 T6首播)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5-08-12 09:15 编辑: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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