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本市某医院的职工尤昆驾驶着自家的夏利车去上班,当他行驶到八里台立交桥下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道时,车右后视镜挂倒了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尤昆连忙将老人送往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自己车的保险公司。事后,尤昆和保险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案与法》栏目为您讲述事件的始末。
经医院诊断,伤者为腰1压缩性骨折。老人的家人与尤昆协商私了,索要5万元赔偿金。尤昆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意私了。于是2005年2月份伤者将尤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尤昆将自己车的保险公司拉入诉讼,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将自己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赔给伤者。一审法院支持了尤昆的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尤昆应先赔付伤者。因为保险公司只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关系,而与伤者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当然无法直接赔付伤者。2005年7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保险公司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义务。而尤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直接向伤者赔付。
这种情况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适用《保险法》?两个法律之间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吗?二审法院究竟怎样审理?是保险公司先赔偿尤昆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尤昆先赔偿伤者的损失?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存在哪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请关注本期《案与法》——《谁该为伤者埋单》。
首播:T6 4月2日(周日)21:26
重播:T6 4月3日(周一)11:52 4月4日(周二)8:57
卫视:4月12日(周三)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