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下午,在汉沽某中学的一节体育课上,一名叫小强的同学在踢足球的时候,被同班同学踢过来的足球擦伤了眼睛。
小强因为眼睛伤得比较严重,只能休学在家。这样既影响了他正常学业的完成而且从此改变了他的命运。从此以后,小强的生活、后续治疗等现实问题摆在了他们一家人的面前。面对这些实际问题,小强只好将学校告到了法院。要求学校对他的这次意外伤害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那么,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像这样的意外伤害事故,小强所在的学校有没有责任呢?
2005年12月,汉沽区法院经过审理此案后认为:该事件应界定为意外事件。国家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校方在此类事件中必须有过错,且该过错必须与学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校方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无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是否成立,均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强要求被告汉沽区某中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意外的校园伤害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作为家长应该如何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学生在做体育活动的时候应该如何注意自身的安全?学校又应该如何对学生的安全做出保障?希望这起案件能为我们的家长和学校敲响警钟。敬请关注本期《案与法》——《足球伤人事件》。
首播:T6 6月18日(周日)21:26
重播:T6 6月19日(周一)11:50;T6 6月20日(周二)8:57
卫视:6月28日(周三)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