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岁的朱先生, 2002年8月从老家江西来到上海田羊陶瓷公司天津经营部打工,主要负责推销公司生产的瓷砖,由于自己的努力,加上主管领导的赏识,工作得心应手,收入也不错。
在天津工作近一年之后,2003年8月,朱先生又和上海田羊陶瓷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这次的合同期限签到2005年6月30日。
朱先生说,他来天津工作没多久,他熟识的天津经营部领导就调走了。自从换了负责人后,朱先生的工作不再像以前那样顺心了,并因提成工资的事和新任领导产生了隔阂。
俗话说,“屋漏偏逢连阴雨”,2004年9月,在整理仓库的过程中,他又把脚给压伤了。脚被压伤之后,朱先生说就自己一人孤身在天津养伤。出院上班以后,朱先生向单位提出要求,为他申报工伤。同时还要求单位解决以前多次克扣的提成工资问题。最后,单位以朱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与朱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朱先生说在被单位辞退的时候,单位一直没有为自己申报工伤,所以他只好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经过天津市劳动部门鉴定,朱先生属十级伤残。
朱先生说,从2003年8月份续签合同一直到被辞退,单位一直都没有给他上相关的保险。现在既然被单位辞退了,也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随后朱先生向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单位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0多万元。那么朱先生的赔偿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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