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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的“代价”


  演播室: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系的马通老师,欢迎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马老师,看完这个节目,很多人都有疑问,就是说这个案件中的原告实际上他是不道德的,但是法律还是判决他胜诉了,维护了他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为什么会这样呢?

  马通:这里面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个问题,法律在这里面并没有保护婚外情这种行为,而只是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个隐私权,咱们现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在实践中我们是这么认为的,隐私权就是说与社会公共生活没有关系,而且当事人又不愿意其它人知道的,完全是和私人有关的事情就叫隐私权。

  这个隐私权呢,现在法律是对它进行保护了,这也是社会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所以这个隐私权呢,并不是说我是罪犯,我有触犯了法律的行为,我就不保护了。这个隐私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每个人一旦出生,那么他就享有一个私人的空间,因此法律就要给予保护。所以说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尽管这个原告,他自己有不当的行为或者是和咱们现行法律相违背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他的隐私权和他的名誉权。

  主持人:所以法律上就维护了这个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但是作为这个案件中的受害者来说,也就是被告一方,他实际上也是很有委屈的,因为毕竟他的家庭受到了破坏,那么作为这种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他应该怎么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既保护了自己又不触犯他人的权利呢?

  马通:这个我们在平时中接触的也是比较多的,就是这种现象,毕竟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这种婚外情的现象现在目前也是有这种客观现象的存在,那么对于这个受害者一方,怎么办?我们首先有两个建议,第一个建议呢,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呢,不是要特别冲动,而是要采取一些法律的程序,法律的步骤去做,我们也看到一些案例,就是发现婚外情之后,那么这个受害的一方控制不住自己的冲动或者感情上的激怒,那么由此导致了一些不好的现象发生,比如说暴力,比如说报复的行为,这样相反自己有可能被诉之于法律责任,这样的话其实也导致了感情不守规矩的这一方的话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二个呢,我们也是一个建议,那么出现这种情况,还是要及时地搜集相关的法律证据,来主张自己是受害者,因为这毕竟,如果在离婚的时候,或者是双方在分家析产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那么受害一方,法律要给他一个相对多的保护,因此这里面搜集相关的证据,还是比较重要的。但在搜集相关证据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也看到,这里面也要讲究一个合法的形式,不能够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来搜集证据。只有这样的话,你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法律才能保护你。

  主持人:您说到这个搜集证据非常重要,但是我们看到的这个案件恰恰是因为自己搜集了证据最后不恰当的使用而导致了自己反而败诉。那么作为个人来说,他怎么才能搜集了证据又能保证合法,我觉得这其实是很有一定难度的。

  马通:是这样的,因为在这里面,我们注意这里面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呢,这个证据搜集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不当的使用它,同样也是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说在这个案子里面,那么照相也拍了之后,在好多人面前也算是一个公开的场合,但是由于用于非法的目的,去宣扬他人的隐私,甚至有毁害他人名誉的这么一种故意的话,这样就相反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所以是不妥当的。实际上我们关注的另外一个焦点的问题,也是现在我们普遍感到比较棘手的,那就是什么呢,现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它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尤其在这种案子里面,不是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案子。那么国家不会以己的公权力来调查,到底是谁背叛了另一方,不去调查。只能以当事人自己的力量来调查,这样的话,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就是有限的,他可能不得不依赖一些其它的渠道或其他的力量来进行,这样的话很容易的就采取一种不是法律允许的或者鼓励的这样一种形式。但是这样一种形式,就是说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也可以做个比喻,如果他真的是采取偷听的方式取得这种证据,法律上会不会认可。我们坦率地说,现在还是有争议的。因为毕竟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录音和录像他也需要是一种合法的手段取得,而且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能够佐证,才能被法律所认可。

  主持人:说来说去还是有很大的难度。

  马通:是的。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就是在受害者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应该把握住几个原则,那么第一个原则就是,通过合法的途径。第二个,取得这个证据之后呢,要有一个合理的方式来使用它。比如说的话应该在诉讼阶段来使用,而不是说四处的宣扬,这样有可能导致侵犯别人的权益。只有这样,你的获得的证据才可能被法律所认可。

  主持人:才能真正的打胜这场官司。好,非常感谢马老师来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

  结束语:应该说本案中的被告确实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但是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却成了违法者。其实上不仅是婚姻问题,在维护我们任何权利的时候,都要用合法的方式来进行。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2-14 14:35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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