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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房子的主人


  演播室:

演播室

  主持人:今天我们节目的嘉宾是天津财经大学法学系的马通老师,欢迎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

  马老师,我们看在这个案件中,李文坚和勾玉琪作为夫妻俩,他们俩的共同财产是这套房子,他们各自又有一个债权人,应该说那两个债权人都应该对这套房子有主张的权利,可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呢,却判决这个,他们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就是卢先生和他这个丈夫李文坚的这个房屋转让的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就判决这个卢先生必须要腾出这套房子,为什么法律会作出这样一个判决呢?他也是同样的一个债权人,为什么不能拥有这套房子呢?

  马老师:在这个里面,首先有两个问题可能要给大家解释清楚的,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咱们《担保法》有一条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在抵押合同中一方不能够约定这样的一种条款,就是咱们刚才看到案子里面说的,就是说一方以财产作为抵押,那么在签定的时候约定,如果到时候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这个房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的所有权就转让给债权人所有,这么一种约定在法律上是绝对、强制性的无效。那么在这里我们也看到,恰恰就是这个李先生和卢先生的协议,违反了这一条强制性的约定,由此导致了法院认为他无效的这么一个法律判决,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在这里想介绍一点的是,就是房子它是一种不动产,它不同于动产,确定谁是房子的主人,不是以是占有它或者是谁居住它为判断标准,而是以房管局的登记为证,房管局的登记,这个登记簿上,登记的谁是房子的主人,谁就是房子的主人。那么在这里我们也注意到,卢先生尽管住了7年,但是由于房子的登记,原先是房产证是他的,但是后来已经撤消了,所以他对这个房子就没有了法律上的权利。

  主持人:那么对于同一个债务人来说,如果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他怎么来偿还他的债务呢,是平等的偿还这些债权人的债务呢?还是应该有个有先有后的次序的偿还呢?我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出现了象我们这个片子中这样的只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孙女士偿还了债务,而卢先生没有得到任何债务呢?

  马老师:是这样的,一般而言,如果是一个债务人,他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的存在,那么这些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一般而言是平等的,而不论这些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不能说这钱一个债务发生在前,一个债务发生在后,成立在前的就有优先的效力,法律上是没有这么规定的,但是在符合目前特殊的情况下,那么这些债权可能也不排除它就有一个优先权的效力,那比如说抵押和担保,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那个抵押权,有抵押或者有担保的这些权利,可能就有个优先的债权,比如说,咱们这个案子里的卢先生,在法院撤消他的转让协议之前,撤消他这个抵押协议之前,那他对这个房子就有一个抵押权的,那么这时候他本身就有一个优先权,可能是优先于咱们后面说的这个孙女士这个债权。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也可能是因为法院的一个查封或者拍卖的行为,那比如说这个案子里的孙女士,由于她首先采取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也就是说,请求法院来查封这个房子,进而进行拍卖,这时候对于拍卖这个房屋的价款,那么孙女士她就有一个知情上的优先权,那么这时候,即使咱们说的卢先生也向法院提出来诉讼,要求这个李先生来偿还他的债务,但是对于这个房子的拍卖价款来说,那么他对孙女士而言他就不享有优先权了。

  主持人:那现在如果这种情况对卢先生非常不利了,他呢也居住了这么长时间,而且他也没有要回这个房子,同时他所借给别人的钱也没有要回来,那他的权利该怎么保护呢?

  马老师:这里面我们也觉得卢先生在这个案件过程中,在保护自己权益上可能就不如孙女士采取的措施那么有利,在这里呢,也不是说卢先生对自己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措施,他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李先生和勾女士夫妻俩继续偿还他的借款。

  主持人:通过拍卖合法的拍卖得到这个房子的,目前这个房子的拥有人魏先生来说呢,他是花了钱又住不进去,那么他该怎么办呢?

  马老师:因为我们看到魏先生是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来取得这个房产证的,那么因此魏先生从法律上来讲,他是这套房子的一个合法的所有权人,那么这时候卢先生占着这个房屋不走,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他的所有权的权利,所以说,首先一点,我们觉得卢先生尽管自己也是一个受害人,但是在这个方面的话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那么由于他侵犯了魏先生的所有权,魏先生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法律提出诉讼,要求卢先生腾出房屋,停止侵害行为,或者说呢,赔偿他的损失。

  主持人:好,非常感谢马老师来到我们演播室参加讨论。

  结束语:谁是房子的主人?法律最终作出了合法的判决,卢先生必须要从居住了7年多时间的房子里搬出去,也许很多人会对卢先生感到惋惜和同情,但是同情毕竟代替不了法律。这个案子提醒我们每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处分自己权利的时候,一定要思前想后,仔细斟酌,因为只有恰当的行使了己的权利,最终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来源: 天津电视台  2004-12-20 15:50 编辑: 蔡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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