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对这一周发生的一些事进行具体的回顾,本周二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尽管这么多年我们在维权的道路上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可是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还真让我们高兴不起来,今年又有什么新特点呢?
一语多解 卖房合同陷阱难防
到底难在什么地方呢?一个案例就可以说明问题。2004年3月,吴女士与天津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河东区雅兰园的期房买卖合同。原本现在可以入住新房的吴女士,却因为变压器的问题与开发商发生了纠纷。
(采访)吴女士:售楼小姐明确表示没有变压器,我们就相信了,可现在变压器挡住我们阳台!
再让我们听听开发商的说法。
(电话采访)开发商:我们只能说可能有,可能没有,只能是这样的承诺。
销售商认为,能证明吴女士自愿承担房前有变压器的风险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是合同附件五中的第二条规定。那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个附件五的第二条是怎么规定的:“本小区变电箱,化粪井等配套设施所设置的位置以商品房专业管理部门施工确定位置为准,甲乙双方均同意认可。”对于这个条款双方是怎么理解的呢?
(采访)吴女士:合同有约定,要甲乙双方认可,到现在他们也没有通知我们。
电话采访:解释认可了管理部门的位置。
很明显双方对这句话的理解产生了分歧,那么法律人士怎么看呢?
(采访)庞律师:这个话约定不明,是同意什么呢?……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他们都同意过了。
主持人:为了搞清楚这句话,我们特意请教了南开大学3位中文方面的专家,他们经过研究之后也认为这一条款确实容易产生歧义。其实问题还不这么简单,就算这个条款只有一种理解方式,也就是倾向开发商的那种解释,那这个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是不是购房者只要签了合同,就只能认倒霉?等等。问题真是一个接一个,商品房买卖中纠纷难解决的程度可见一斑。在2000年我们就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然而示范文本中依然存在漏洞,而且其中的选择性条款、附件内容完全由开发商控制,买房者根本没有发言权。所以,购房者要想买到放心房,就要练就一套独门的防陷阱绝招。如果有条件的,最好带上律师和中文教授。如果一个市场把人逼成这样,那不得不说这个市场太不成熟,而且管理部门是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