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今年五十多岁,是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母亲在早些年前已经去逝,需要她照顾的老父亲在2005年的年底也离开了她,忙碌了半辈子的赵玉英心想着能松口气了,可就在父亲去逝后不久,她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儿。
这件麻烦事儿还要从赵女士已经去逝的老父亲那儿说起。几年前,老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老伴儿李老太太。不久后,两位老人登记结婚了。就在两位老人登记之前,老先生所承租的公产房,单位要求购买产权。于是,赵女士就帮父亲办了这件事,但产权证却是在二老登记后发下来的。
事隔五年后,也就是2005年年初,赵女士的父亲病重住院了。就在父亲住院的这段期间,他请人代书写了一份遗嘱。称自己死后,将他现在所居住的这套房子由独生女儿赵女士继承。老先生立这份遗嘱时,他的后老伴儿并不知道。老先生去世后,赵女士与继母协商将此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并没理会此事。赵女士说,将近半个月的时间并没有接到继母的任何消息。于是,她便找到律师咨询,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当他们到房管局查房屋现在的情况时,却发现此房正在交易中。于是,赵女士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生前的财产。
庭审中,被告一方提出,产权证是在二人登记结婚后发放的,按照时间来说,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老伴儿生前所代书的那份遗嘱,因为当时她并不知道,所以遗嘱无效。
最终,法院是否能认定老太太的说法呢?法官将如何解决发生在母女俩之间的这场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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