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
意见规定,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他所承包的土地无力耕种的,可以委托代耕或者是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流、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意见还要求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收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的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者是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物时,应该及时的通知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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