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销售的富士数码相机用户手册里,却包含着“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这样的条款。日前,富士公司的这一做法就遭到了我国消费者的质疑。
从2001年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等条款就一直写在数码相机用户手册里。对此,富士公司的解释是,富士数码相机附带软件的所有人是日本富士公司,消费者在购买富士公司产品的时候,实际上是和日本富士公司发生了涉外合同关系。而我国法律界人士却认为,不管是什么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而且,富士公司依法在我国注册登记,就已经成为中国的企业法人,那么它的经营活动就必须受到我国的法律管辖,没有法外特权。而对于富士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者其他损害,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种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的规定,中消协指出,这样的条款没有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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