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建设部发布通知,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要求各地立即对此类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对造成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建设部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义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认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
目前,各地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义等活动及其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造成轻微毁损的要限期恢复、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破坏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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