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我国将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了,国家版权局7月27日特别就此问题举行了记者座谈会,就收费主体是谁,此项是不是行政收费等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确定收费主体
确定收费主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这是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两个协会分别管理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权、放映权和复制权。两家协会不会重复收费,而是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二、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
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国家版权局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批准这两个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版权收费是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三、收费标准仅是收取费用的上限
收费标准仅是收取费用的上限。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将达百亿元的说法是非理性的,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仅仅是一个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的执行当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规则。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应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做它用。
四、版权费用不应该由消费者支付
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不应该由消费者支付。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这次由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版权使用费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版权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