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二手房所得税的政策明,看起来有点太抽象了,没关系,为了帮您弄清楚,下面我们再用例子来实际计算一下。我们以某业主2004年在南开区购买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总价为36万元的商品房为例,在8月1日后,如果以68万元出售,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要怎么计算呢?
为了方便您的记忆,我们把计算公式总结为一句话,即:减去三大块,乘以20%。
第一大块,是房屋原价值,即36万元。
第二大块,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分为过去买入税费和现在卖出税费两部分:其中,2004年购房时缴纳的税费为:契税36万×3%=10800元、印花税36万×0.1%=360元,合计11160元。现在卖房时需缴纳的税费为:契税680000×3%=20400元,印花税68万×0.1%=680元,土地出让金68万×1%=6800元,营业税68万×5.55%=37740元,手续费105×6=630元,登记费80元,加在一起总共66330元。两次的税费之和为77490元。
第三大块,是有关合理费用部分,通常为装修等费用。按最高标准即10%计算的话是36000元。
最后,用现在卖房的收入减去以上三大块再乘以20%:68万元-原价36万元-税金77490元-合理费用36000元=206510元,乘以20%等于=41302元。所以,8月1号后卖房,这位业主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41302元。
以上例子为商品房的转让,关于公有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屋转让所得税的计算,只需要调整相关计算标准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