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这“羊毛出在羊身上”,开征版权费必然要增加KTV企业的运营成本,那么,这部分成本到底有多少?是不是多到了得让消费者买一部分单的地步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8月23日专访曾参与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资深律师。
冷潜,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2004年末的那场轰动全国的“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天津7家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作为其中一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整个索赔案。谈到这次国家版权局的做法,冷律师表示,从进入中国内地以来,KTV经营者基本上没有履行过向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作者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这引起了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也引发了多起波及全国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因此,“卡拉OK终结免费时代”是必然更是必须。
(采访)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冷潜:以前,唱片公司没有向KTV收费,并不意味着不应该收费。不是总有免费的午餐!卡拉OK源于日本,在整个亚洲地区都很流行,在其他国家都是要收取相关的版权费的。
冷潜律师坦言,事实上,如果没有KTV经营者提供的场所,好的音乐电视作品也不能得到推广,但是收取音乐电视使用费的目的是为了KTV经营者合法、合理地使用作品,也为了让制作人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音乐作品的制作中,从而做出更好的音乐,而且还可以避免高额版权诉讼个案。
(采访)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冷潜:这首先是一种维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就我接手的案件来看,虽然音像公司只是就三四首个申请索赔,但三首最终赔付5000多元的话,一般KTV场所歌库都有上万歌曲,这样算来,将是一笔巨额赔款。
那么,开征版权税到底增加多少成本呢?按国家版权局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也就是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天每个包房12元来计算,经营一个有100间包房的KTV,每个包房一年就是4380元,这样算来,每年的版权费要交438000。那么,这样的版权费支出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成本负担呢?
(采访)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冷潜:按照版权局公布标准制订的依据,收费标准是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其实际标准不超过卡拉OK经营总额的1%。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应该对KTV企业的运营成本不会带来太大负担,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编后:现在看来,收取MTV版权费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了。但是具体怎么收、收多少,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而且,国家版权局也明确表示,这个12元的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我们也会密切关注相关细则的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