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本案中的原告高淑芹开始经营老永胜包子铺,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总局申请了“老永胜”注册商标。后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刘园里9号楼底商1号注册成立了“天津市南开区紫华包子铺”,但未经原告许可,却悬挂老永胜包子铺的牌匾,作为其字号进行宣传、销售。
庭审中,原告方称在注册商标后,苦心经营“老永胜包子铺”。在原告的努力下,“老永胜包子”逐步在市场中享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但是被告冒名“老永胜”包子铺的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误导了津城的百姓。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老永胜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原、被告双方的包子铺为什么都“老永胜”呢?原来他们和天津的一个老字号“永胜包子”都有一定的渊源。那么最终谁该拥有“老永胜”这个字号呢,请关注《法眼·庭审实录》,《“老永胜”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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