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娱乐圈的明星们除了演戏唱歌老本行,为商家代言也成了他们演艺生涯中最平常不过的一部分,可近年来明星代言频出状况,虚假广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明星代言深陷诚信危机,2007年315晚会第一轮曝光的就是郭德纲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原本只需6元的减肥茶被郭德纲一保证身价倍增至29元,郭德纲也成为第一个被央视315晚会第一个被假广告打倒的明星。2008奶奶8月三聚氰胺事件爆发,而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也在第一时间成为网友的搜索关键词。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发出了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广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十个虚假产品广告。一开始侯耀华还非常高调的宣称要维权,称全世界的广告全有夸张的成分在里面,不夸张就不叫广告。这样的言论立刻遭到大众的口诛笔伐,随后侯耀华公开道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备受关注,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这份“解释”也再度引出了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要承担刑责?最高法院的官方回复是这样的: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引出了虚假代言的另一争议点,明星能否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近年来,传媒界和法律界屡有此建议和呼吁提出,然而最高法院予以否认。这是因为在故意犯罪中,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犯罪行为为前提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虚假广告”,可是很显然,对明星们个人而言,他们并没有能力确定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否属实。
“毒胶囊”丑闻曝光后,有人将近年来多位明星代言修正药业来了次大盘点,发现其阵容之豪华,足可以组建大半支足球队!其中,孙红雷两年400万排行榜首。毋庸置疑,明星代言药品广告可收到“双赢”效果,他们更是一种相生相伴关系,生产厂家需要明星的代言来提升药品的知名度,获取销售量,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而明星亦可以通过药品代言来获取可观的代言费。正因如此,明星代言药品之风才愈演愈烈。然而药品毕竟不是普通的商品,它具有救死扶伤的特殊使命,关系到人命关天的大事。群众对药品功效的优劣往往了之甚少,没有较多的参照物,被明星代言的药品常常会赢得更多的群众去购买使用,大家看的不是药品实际功效有多大,而是冲着明星代言而来的,认为代言的药品效果就好。实际上,明星并不是了解药品功效的专家,也并非亲身作过检验,甚至对药品和厂家的情况根本不清楚,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关系。因为不了解,“问题药品”也就趁虚而入,误导消费者,这不仅伤害了消费者,也降低了明星的信誉度。
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影响力,明星、名主持等公众人物代言问题商品、虚假广告,往往更具煽动性、可能造成的危害面更广、后果更严重,因此不能“法外开恩”,而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要建立名人代言许可制度,加强监管把关,明确必须承担的后果责任;另一方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分清过失和故意等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不负责任的盲目代言,甚而见钱眼开、出卖良心的虚假代言。强调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应该担责,事实上却又无人受到实质性追责,这是一种尴尬。一方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其实也让公众以及明星们自己并不清楚,如果代言了问题食品,究竟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客观上也会让明星们放松对虚假代言的警惕,一定意义上,也为“不担责”误读的出现制造了土壤。这既是对明星不负责任,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不负责任。尽管明星的广告效应不可忽视,但对于食品质量的“把关”,应该首先是各级监管机构而非只是明星的职责。如果所有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都共同认定产品“合格”,明星个人又怎能发现其“问题”以及广告的“虚假”呢?
从食品虚假广告危害巨大的现实来看,《广告法》的制定也该承担,相应的职责,限制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以消费者的名义为某种食品作证明,有其必要。明星代言食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星虚假代言。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从源头入手,完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只有相关部门依法追责,公众舆论及时监督,明星谨慎代言三管齐下,食品广告才能回归良性轨道,将明星们从诚信危机拯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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