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市政府对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公开职责
台及下属二级事业单位是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负责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单位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二、公开时间
按照《预算法》、《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经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
三、公开内容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绩效以及国有资产占用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形式
台及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均通过北方网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并永久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