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此前的每月1600元统一调整为每月2000元。专家认为,新的扣除标准将减轻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自2008年3月1号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