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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版与09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比较

http://www.tjtv.com.cn  2010-06-01 10:53
 

 

1997版与2009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比较

  新闻职业道德主要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在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规范自己传播行为的各种观念、习惯、信念的总称。它具体体现为某些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并以道德信条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可以说是"融合新闻职业理念和道德规范的话语",它不仅包括"新闻业者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还包括"新闻职业的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多个具有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性质的文件,例如1981年由中宣部新闻局和中央新闻单位共同拟制并颁布的《记者守则(试行草案)》,1991年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下文简称中国记协)制定、通过并公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3年由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定的《"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等。

  2009年11月,中国记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本文试将本次修改后的版本与1997年版的《准则》相比较,从制定思路、文本形式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上考察两者异同,力图从中发现我国新闻事业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的思路。

  一、两个准则出台的背景及使用情况

  1997年版《准则》是在1991年版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的。自1987年的新闻体制改革以来,媒体获得了较大的话语空间和监督权,但是国家新闻法治与新闻自律的建设未跟上新闻发展的脚步。从1995年的新闻职业道德的相关调查可知,在相关法条和自律机制缺失的条件下,新闻腐败--有偿新闻、封口费等现象比较严重,新闻从业者在公众心中有很多的负面印象。1995年6月的《新闻职业道德现状调查》显示:尽管新闻从业者认为半数左右的从业者未参与"有偿新闻",但公众认为"有偿新闻"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新闻从业者都或多或少地参与过"有偿新闻"活动,采访对象的馈赠已成为新闻从业者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有32.78%的调查对象认为"大部分"新闻从业人员搞"有偿新闻",有52.95%的调查对象"偶尔听说过或经历过"使用采用付费方式达到发表新闻的目的事情。调查还显示,"尽管新闻从业者对目前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情况的了解程度高于公众,而对开展新闻职业道德的必要性认识程度则低于公众"。而且虽然"半数以上的从业者读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对近期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效果评价一般"。总之,现实亟需一份能够有较强约束力的职业准则。

  而之后2009年版《准则》修改的背景也与此相似。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部分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商业化程度提高,新闻传播从宣传本位逐渐向受众本位转变,在追逐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媒体一味迎合受众的口味导致新闻"媚俗化",并产生了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甚至广告和新闻不分的失格现象。例如, 2003年9月, 11名新闻记者(其中有4名新华社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矿难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其次,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偷拍偷录、隐性采访、秘密采访等新形式的有潜在新闻侵权危险的方式开始被更多媒体所利用。除此之外,网络民意的发展和公众参与意识的提高对媒体的专业性提出新要求。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使其形成了新的公共领域:它的实时性使得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新闻的发生;传受合一使得而任何人都能够成为信息的采集者和传播者,提高了公众参与公共事件的积极性;它爆炸性的信息量和交互性使得网民能够不断讨论、发表意见,使得类同的观点和情绪旋涡式地聚合从而产生了巨大舆论力量。2008年对于中国新闻媒体来说意义非凡,在北京奥运会、汶川抗震救灾、金融危机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在互联网媒体的作用下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如何向公众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公正客观地向受众还原真相,如何以信息公开透明来改变国外媒体对中国偏见,如何形式监督权的同时保护新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如何正确地引导网络汹涌的舆情,都是对中国新闻媒体专业性的考验。总之,互联网的运用使得公众更强调言论自由和对公共事件的参与,但对于逐渐向受众本位的传播原则转型的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来说,他们必须在满足受众对内容的需求的同时担负起新闻作为"社会公器"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促使2009版的《准则》需要在原有版本的基础上提高实践性和专业性。

  二、新旧版本在内容制定上的区别

  首先,2009年版《准则》的在指导思想上,将十六大所提出新闻宣传的新观点、新理论写入了《准则》,增加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内容。其次,在基本原则方面,新版将1997年版的六大方面改为目前的七条二十八项,新的七条原则不仅原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四个方面加以细化,而且增加了"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同时,2009年的修改把1997年版中"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的要求改为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把"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从1997年版中的第四条上调到第三条。再次,在具体的条款中,新版与旧版相比对传播原理和技术的运用、禁止有偿新闻、保持新闻来源正当性等方面做出细致的规定。例如,第五条第一款:"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

  整体来说,与1997年版相比,新版《准则》有这样几个特点比较明显:

  (一)明确媒体的社会责任。在西方新闻史上,曾一度因为缺少有效的职业道德自律机制使得媒体以维护公共利益、新闻自由的名义滥用权利而随意践踏新闻当事人的隐私。西方新闻学者针对这些现象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媒体在维护其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对社会、公民负责,进而提出"新闻自律"的要求。1997年版《准则》较多地规定了新闻媒体的政治责任和义务--响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并且"淡化或漠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权力和利益,如模糊新闻媒体、公众利益和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益之间的协调等" 。这样只有形式化的政治责任而没有明晰的社会责任,媒体就会出现在追逐市场和利润时丧失职业伦理道德的现象。

  因此,新版《准则》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具体明细的修订。首先,强调保护公众隐私。例如,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1997年版的准则未对保护"采访报道对象"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媒体频频出现以隐形采访的名义偷拍偷录或者未经被采访者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日记的侵权行为。本次修改改变了原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中采访权的界限和隐私权保护对象模糊的现状,对媒体应该如何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采访权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指导。其次,抵制有偿新闻。2009年《准则》明确提出抵制"有偿新闻"的内容,并将相关条款从1997年版的第五方面提前到第四条。再次,新版《准则》强调真实、规范的新闻来源。1997年版《准则》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但对于什么是"捏造"、"歪曲",怎样"防止主观性、片面性"都未做解释,使得这项规定在实践中成为空谈。2009年版《准则》从获取新闻素材、采访、核实信息来源等多个方面详细地进行了规范。

  (二)强调新闻专业话语色彩。新版的《准则》首次提出对传播学理论和新闻理论的运用,例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深入研究不同传播对象的接受习惯和信息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善于因势利导,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传播能力。"此外,新版准则还强调对"新技术"、"新媒体"的运用。 "传播对象"、"议题设置"、"舆论引导"等来自传播学理论的专业术语的运用都体现出《准则》修改后更具有鲜明的职业色彩。其次,新版准则删减了部分口号化和行政命令式的政治原则。相比之下1997年版的《准则》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属性的要求多于职业道德的要求(比较见表一),而且政治性的要求由于内容空泛而缺乏实践中切实可行的标准。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西方新闻传播理论的传入使得我国新闻专业化进程加快;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加强。新版的《准则》强调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实质上是对新闻从业者的素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是对新闻专业主义发展的响应。

表一:两版《准则》相关词频比较

  社会主义 舆论 政治 路线、方针、政策 不得
1997年版《准则》词频 13 13 10 5 4 14
2009年版《准则》词频 3 6 7 3 1 1

  (三)从原则向规则细化,提升可操作性。"根据职业伦理学者贝里斯的研究表明,职业道德规范的义务可以被分成三类;一是规定品德的准则;二是表示责任的原则;三是表示职责的规则。准则是职业人员的品德特征,原则是总体的责任,规则是具体的职责。前两者规定职业人员的品德特征和行为要求,并不明确指出所要求的行为,而规则必须指定特别的行为。" 1997年的《准则》停留在职业道德原则的层面--仅提出新闻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指导其在实践中的做法,留给新闻从业者判断与选择的空间,但是也造成上文所提到的规范模糊使新闻失格行为突出的现象。1997年版与2009年版准则内容对比如表二:

表二:两版准则内容比较

新闻原则 1997年版《准则》 2009年版《准则》
正确的舆论引导 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造成……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 采访报道突发事件要坚持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全面客观报道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推动事件的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新闻真实性、客观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
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
新闻的独立、公正 坚持廉洁自律,提倡勤俭作风,记者不得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工作以外的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新闻的社会责任 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

  从表一可得,新版《准则》对新闻原则以具体的规范条文加以细化,并且减少了政治口号式的内容,使得新闻职业规范能够解决由于原则的空泛、界限的模糊以致法不责众和无法责众的尴尬局面,在新闻工作中有了较强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

稿源 中国记协网 编辑 蔡玉昕 [进入天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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