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4号下发通知,简化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但同时,发改委明确要求,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或用于房地产、股票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