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号,《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规定:凡“在天津市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或受雇于该类企业的个人,如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税惠政策。其中,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