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条例中明确质检、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为是监管机构,要对乳制品进行定期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同时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和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