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号起再次调整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20元调整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80元。平均增加100元。